德國公司形式簡介
08-21
德國公司形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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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上的公司制度是以民法上的合同關係為原點發散開去的。德國最基本的公司就是民法典第705條以下所規定的民事合夥(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 GbR),基本上它只是一個有一定對外關係的合同關係。民事合夥在德國法上不具有法人資格,股東需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德國是一個典型的民商分立的國家。德國的商法是以「商人身份」為基礎構建的。與民事合夥相對應,在德國《商法典》上也有一種商事合夥,也就是《商法典》第105條以下所規定的「開放商事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 oHG)。與民事合夥相比,商事合夥唯一的不同是其具有商人資格。因此可以想見,商事合夥在德國法上原則上不具有法人資格,股東也需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事合夥和商事合夥都屬於德國法上的所謂「人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人合公司在德國法上都不具有法人資格,股東需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外,人合公司還包括其他一些公司類型,主要有:
- 職業合夥公司(Partnerschaftgesellschaft),基本上是由律師、稅務師、醫生等自由職業者組成的公司;
- 兩合公司、有限合夥(Kommanditgesellschaft, KG),在這種公司中,一部分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一部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由兩合公司可以延伸出多種公司形式的變體,例如:有限責任兩合公司(GmbH & Co. KG,在兩合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另外一家有限責任公司);UG (haftungsbeschr?nkt) & Co. KG,在兩合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另外一家微型有限責任公司UG;商事合夥量和公司(OHG-KG,在兩合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另外一家商事合夥);Limited & Co. KG,在兩合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一家依據英國法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AG & Co. KG,在兩合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另外一家股份有限公司AG;LLC & Co. KG,在兩合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一家依據美國法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 匿名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由匿名參股的股東之間依據合同關係建立的公司。
與人合公司相對應的就是所謂「資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資合公司在德國法上都具有法人資格,股東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德國法上的資格公司主要包括:
- 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AG),在德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被分成等份,這也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公司股份的概念。公司改組成股份公司是在德國上市的前提條件之一,但並非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的。
- 股份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KGaA),KGaA原則上是一種股份公司,但在這種公司的董事會中卻有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從而體現出兩合公司的特徵。但是KGaA在德國法上是一種標準的資合公司,具有商人資格。在實踐中,為了規避自然人的無限責任,KGaA大多以GmbH & Co. KGaA和AG & Co. KGaA的形式存在,在這裡,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另外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GmbH),這是一種最常被外國投資者使用的公司形式。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國法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可以不是等份(當然很多時候為了計算方便可以在註冊時拆分成若干等份,但並不強制要求)。比如註冊資本25000歐元,可以由股東甲認購20000歐元,股東乙認購5000歐元。此時,可以說,甲持有公司80%的股權,乙持有公司20%的股權,但這裡的股份卻只有兩份,分別以金額標註,一份20000歐元,一份5000歐元。如果將來甲想轉讓自己的股份,他原則上只能整體轉讓他的20000歐元股份,或者先拆分成多個部分,再轉讓其中的一份或多份股份。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20000歐元只是標註股份的方式,並不代表轉讓時的市價就是20000歐元,市價很有可能比原始股份價值高出很多。
- 微型有限責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nkt), UG),隨著歐盟法律一體化的進程,德國法現在也允許註冊一種微型有限責任公司,即註冊資本最低僅為1歐元的迷你公司。當然,對這種公司形式德國法律也施加了很多限制。比如,公司必須將每年利潤的至少25%轉為公積金,直至達到25000歐元最低註冊資本為止。實際上,這種微型有限公司對外國投資者的意義很小。因為按照德國外管局的習慣,基於這種1歐元的公司申請所謂法人簽證是不可能獲批的,外國投資者無法通過註冊一家迷你有限公司申請獲得長期居留資格。
總的來說,德國的公司制度還是比較自由的。但對於外國投資者來說,可選擇的公司形式其實極少,基本上只有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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