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基礎(民法總則) 上

法學基礎(民法總則) 上

《德國民法典》這部被譽為19世紀「德國法律科學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是德國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德國的統一作出了重要貢獻,是19世紀歐洲大陸法典文化運動的代表之一;德國民法典創設契約自由成文法德國法系。德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就是以古羅馬法為歷史淵源,採取結構單一的成文法,不承認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中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修編的民法典也已德國民法典為樣本,採取總則篇,分則篇。總則篇2017年3月15日已經實施;分則篇預計2020年3月頒布。分則篇暫定為七篇:物權篇,合同篇,債權篇,婚姻家庭篇,繼承篇,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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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Selection:000057868《德國民法典》這部被譽為19世紀「德國法律科學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是德國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德國的統一作出了重要貢獻,是19世紀歐洲大陸法典文化運動的代表之一;德國民法典創設契約自由成文法德國法系。德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就是以古羅馬法為歷史淵源,採取結構單一的成文法,不承認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中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修編的民法典也已德國民法典為樣本,採取總則篇,分則篇。總則篇2017年3月15日已經實施;分則篇預計2020年3月頒布。分則篇暫定為七篇:物權篇,合同篇,債權篇,婚姻家庭篇,繼承篇,附則。

成文法與判例法的比較:講民法時呂哥一句話記憶尤新,判例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比成文法更公平,更便捷。但中國的國情不適合,鄧公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就囊括這一點,成文法目前為止更適合中國,若干年後,國民素質能達到一個新高度,法典也與時俱進。

中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淵源,中國當代民法第一人王澤鑒先生,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後轉學至慕尼黑大學,根據大學期間的筆記,回國後寫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共八冊,通稱為「天龍八部」。最難得可貴的是,八卷寫作長達二十年,卻能一以貫之,渾然一體,循循善誘,引人入勝之感可令讀者回味無窮。王老師其學說于海峽兩岸均受推崇,稱之為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諒不為過

民國時代的「六法全書」立法採用「民商合一」原則。含金量也很大這套法律建國時期若被採用,中國法治事業提前30年。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之說。建國時期的社會主義國情限制了「六法全書」的發展。

《法國民法典》1804年,拿破崙稱帝,建立法蘭西第一帝國。拿破崙為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果實,頒布《拿破崙民法典》。拿破崙晚年評價自己:一生中打過幾十次勝仗都被滑鐵盧一仗衝掉,只有他制定的《法國民法典》於世長存。

社科院提的民法典隆中對,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名字應該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典》

中國民法典如果能影響整個東亞以及非洲,影響將超前,在現漢唐文化。

我們開始主題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民法是私法調整的平等主體;比如刑法行政法是公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

非法人組織是民法總則的一個亮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明確這些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適應現實需要,有利於其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應當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相比有好多亮點,在下篇我們再聊)

民事法律關係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所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者缺一不可,故又稱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

(1)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和法人,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1]

(2)民事法律關係內容,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指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事物。按照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為物、行為、不行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指民事主體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以自己的意願實現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1、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商標權等;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著作權則兼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

2、絕對權:主體特定,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義務主體只承擔不作為的義務,只要不干涉或妨礙權利主體行使權力即可。絕對權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相對權:債權。相對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

3、支配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並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如債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追認權,選擇權,承認權。

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4、主權利:被擔保的債權。從權力:擔保該債務的抵押權。主權利存在從權力就存在,主權利轉移從權力也隨之轉移,主權利消失從權力同時消失。

5、期待權:財產合同中受益人的權利。期待權是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權利主體還未實際享有,將來可能實現的權利;既得權:已具備全部成立要件,由權利主體已經實際享有的權利。

6、原權利:物權,債權,人身權;救濟權:訴權,私立救濟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邊民事權利中可能都看見了,物權的絕對權,抗辯權。一物一所有權原則。

一、物權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一權一所有權;不得有兩個佔有為內容的物權。

2、優先效力。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於所有權;物權優先於債權實現(買賣不破租賃除外)

3、追及時效。(物權的追及效力是相對的,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4、物上請求權效力。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確定物權;請求恢復原狀或重做更換;請求賠償損失;

二、物權的特徵。 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權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物權。

1、物權是絕對權。

2、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

3、物權是支配權。

4、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5、物權具有排他性。

三、物權的變動。

1、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異議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預告登記:防止開發商將房屋轉手。

2、動產交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汽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四、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

五、所有權取得和消滅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佔、生產、收益利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成立善意取得的條件一般為:(1) 其主體僅限於第三人,其他非法佔有人不適用這一制度;(2)其標的僅限於法律允許流轉的動產,對不動產也不適用這一制度;(3)第三人取得財產須基於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出讓人無權處分該財產;(4)須有第三人對受讓動產取得佔有的事實。

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接受遺贈等)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徵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徵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2010年)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佔

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於原物價值而定:大於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六、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客體主要是不動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

宅甚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七、擔保物權。 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八、佔有和共有。

佔有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

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佔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

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

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為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為惡意佔有。

共有是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

共有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也可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各共有人享有的權能的總和等於一個所有權,而不是多個所有權。各共有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協議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在佔有、使用和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共同協商、不得任意行使權利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的特徵和有關權利、義務的關係是:①各共有人有確定的份額,他們按份分享權益,分擔費用。②對共有財產的管理,由共有人協商進行。意見不一致時,按多數份額的意見進行管理,但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對共有財產除協商處分外,各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可以出賣、贈與,並可繼承。但在出賣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④在共有財產受到侵害時,每一共有人都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和賠償損失,以維護共有的權益。⑤在分割時按份分配。

共同共有

又稱公同共有,是基於共同關係發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的特徵和有關權利義務的關係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礎是共同關係,最常見的是夫妻家庭財產。他們對共有財產不分各自的份額,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他們經平等協商進行管理、支配和進行處分。③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也承擔平等的義務,對外就共同財產負連帶責任。④在共同關係終止時,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應經平等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如果意見不一致,可訴請法院處理。

也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是不平等的,如繼承人對未經分析的遺產、合伙人對合夥財產等(見合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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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這部被譽為19世紀「德國法律科學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是德國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德國的統一作出了重要貢獻,是19世紀歐洲大陸法典文化運動的代表之一;德國民法典創設契約自由成文法德國法系。德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就是以古羅馬法為歷史淵源,採取結構單一的成文法,不承認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中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修編的民法典也已德國民法典為樣本,採取總則篇,分則篇。總則篇2017年3月15日已經實施;分則篇預計2020年3月頒布。分則篇暫定為七篇:物權篇,合同篇,債權篇,婚姻家庭篇,繼承篇,附則。

成文法與判例法的比較:講民法時呂哥一句話記憶尤新,判例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比成文法更公平,更便捷。但中國的國情不適合,鄧公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就囊括這一點,成文法目前為止更適合中國,若干年後,國民素質能達到一個新高度,法典也與時俱進。

中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淵源,中國當代民法第一人王澤鑒先生,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後轉學至慕尼黑大學,根據大學期間的筆記,回國後寫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共八冊,通稱為「天龍八部」。最難得可貴的是,八卷寫作長達二十年,卻能一以貫之,渾然一體,循循善誘,引人入勝之感可令讀者回味無窮。王老師其學說于海峽兩岸均受推崇,稱之為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諒不為過

民國時代的「六法全書」立法採用「民商合一」原則。含金量也很大這套法律建國時期若被採用,中國法治事業提前30年。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之說。建國時期的社會主義國情限制了「六法全書」的發展。

《法國民法典》1804年,拿破崙稱帝,建立法蘭西第一帝國。拿破崙為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果實,頒布《拿破崙民法典》。拿破崙晚年評價自己:一生中打過幾十次勝仗都被滑鐵盧一仗衝掉,只有他制定的《法國民法典》於世長存。

社科院提的民法典隆中對,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名字應該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典》

中國民法典如果能影響整個東亞以及非洲,影響將超前,在現漢唐文化。

我們開始主題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民法是私法調整的平等主體;比如刑法行政法是公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

非法人組織是民法總則的一個亮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明確這些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適應現實需要,有利於其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應當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相比有好多亮點,在下篇我們再聊)

民事法律關係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所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者缺一不可,故又稱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

(1)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和法人,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1]

(2)民事法律關係內容,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指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事物。按照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為物、行為、不行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指民事主體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以自己的意願實現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1、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商標權等;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著作權則兼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

2、絕對權:主體特定,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義務主體只承擔不作為的義務,只要不干涉或妨礙權利主體行使權力即可。絕對權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相對權:債權。相對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

3、支配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並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如債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追認權,選擇權,承認權。

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4、主權利:被擔保的債權。從權力:擔保該債務的抵押權。主權利存在從權力就存在,主權利轉移從權力也隨之轉移,主權利消失從權力同時消失。

5、期待權:財產合同中受益人的權利。期待權是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權利主體還未實際享有,將來可能實現的權利;既得權:已具備全部成立要件,由權利主體已經實際享有的權利。

6、原權利:物權,債權,人身權;救濟權:訴權,私立救濟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邊民事權利中可能都看見了,物權的絕對權,抗辯權。一物一所有權原則。

一、物權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一權一所有權;不得有兩個佔有為內容的物權。

2、優先效力。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於所有權;物權優先於債權實現(買賣不破租賃除外)

3、追及時效。(物權的追及效力是相對的,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4、物上請求權效力。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確定物權;請求恢復原狀或重做更換;請求賠償損失;

二、物權的特徵。 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權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物權。

1、物權是絕對權。

2、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

3、物權是支配權。

4、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5、物權具有排他性。

三、物權的變動。

1、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異議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預告登記:防止開發商將房屋轉手。

2、動產交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汽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四、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

五、所有權取得和消滅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佔、生產、收益利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成立善意取得的條件一般為:(1) 其主體僅限於第三人,其他非法佔有人不適用這一制度;(2)其標的僅限於法律允許流轉的動產,對不動產也不適用這一制度;(3)第三人取得財產須基於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出讓人無權處分該財產;(4)須有第三人對受讓動產取得佔有的事實。

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接受遺贈等)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徵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徵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2010年)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佔

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於原物價值而定:大於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六、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客體主要是不動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

宅甚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七、擔保物權。 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八、佔有和共有。

佔有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

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佔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

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

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為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為惡意佔有。

共有是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

共有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也可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各共有人享有的權能的總和等於一個所有權,而不是多個所有權。各共有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協議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在佔有、使用和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共同協商、不得任意行使權利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的特徵和有關權利、義務的關係是:①各共有人有確定的份額,他們按份分享權益,分擔費用。②對共有財產的管理,由共有人協商進行。意見不一致時,按多數份額的意見進行管理,但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對共有財產除協商處分外,各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可以出賣、贈與,並可繼承。但在出賣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④在共有財產受到侵害時,每一共有人都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和賠償損失,以維護共有的權益。⑤在分割時按份分配。

共同共有

又稱公同共有,是基於共同關係發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的特徵和有關權利義務的關係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礎是共同關係,最常見的是夫妻家庭財產。他們對共有財產不分各自的份額,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他們經平等協商進行管理、支配和進行處分。③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也承擔平等的義務,對外就共同財產負連帶責任。④在共同關係終止時,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應經平等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如果意見不一致,可訴請法院處理。

也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是不平等的,如繼承人對未經分析的遺產、合伙人對合夥財產等(見合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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