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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我沒有犯法,為什麼稱我是「罪人」? | 微讀問答

(轉載)我沒有犯法,為什麼稱我是「罪人」? | 微讀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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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我想請問,聖經對罪的定義是什麼呢?傳福音的時候,一些朋友很難接受自己是「罪人」,覺得自己沒犯法,怎麼就有罪了。

回答

談到罪,很多人會理直氣壯地問道:「我不偷不搶,沒有殺人、放火,從未被判刑,何罪之有?!」從世俗的觀點看,此話是有一定道理的。沒有觸犯社會刑律,或觸犯了但未被他人發現,甚至雖然觸犯了刑律而出庭受審,卻因律師辯護有方而推翻起訴的,都算無罪。人們這裡所講的乃是刑事犯罪(Crime),然而聖經中所講的罪遠較世俗罪的含義深廣。

聖經中講的罪,按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的含義都是「未中鵠」,或射箭沒有射中紅心;也就是說,所謂罪,是指人無法完全達到神的標準。神對人在道德上的要求,集中體現在以色列的偉大先知摩西從神那裡領受的十條誡命:

耶和華是唯一的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當記念安息日;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別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牲畜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2-17)。

新約中指出,「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在這種意義上,應該做的不去做,是消極地在犯罪,即虧欠就是罪。

這些新約中也指出另一種犯罪的表現,「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這種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對抗神的誡命,是所謂「積極犯罪」,正如:不顧許多確據、故意不信神,和行一切惡行和不義。

使徒保羅尖銳地指出: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1:28-32)

平心而論,誰能說自己與這些消極和積極的罪不沾邊呢?達不到神的道德標準的人,雖不一定觸犯世間刑律,在神眼裡仍是罪人。

補充回答:巴刻(J. I. Packer)

什麼是恩典?根據新約聖經的解說,恩典是指神以慈愛去對待本該受他責罰的人。恩典表示神以驚天動地的方式,去拯救無力自救的罪人。恩典又表示神差派他的獨生子被釘在十字架上,以致我們這些有罪的人得以與神復和,並被接到天上。「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

新約同時指出,有恩典的旨意恩典的作為。前者是神拯救人類的永恆計劃;後者是神「在你們心裡動善工」(腓1:6)。他藉此呼召我們進入與主相交的生活(林前1:9),使我們出死入生(弗2:1-6),借著賜下聖靈而蓋上屬乎他的印記(弗1:13-14),改變我們成為基督的形象(林後3:18),以及最終使我們的身體在榮耀中復活(羅8:30;林前15:47-54)。

恩典有何目的?主要是使人與神的關係復和。當神因著我們信靠他的兒子而赦免我們的罪時,便為這復和的關係奠下了基礎,他的目的是讓我們自此以後能與他保持相交;而他更新我們的本性,是為了使我們能夠並真正活出愛神、信靠神、以神為樂、仰望神和順服神的人生。

從我們來看,我們透過神的這一切行動,才能真正與那位不斷向我們顯明自己的神相交。恩典的一切作為正是為此——不斷深化對神的認識,不斷深化與神的相交。恩典是神引領我們這些罪人越來越靠近他。

要點回顧

  • 聖經中講的罪,按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的含義都是「未中鵠」,或射箭沒有射中紅心;也就是說,所謂罪,是指人無法完全達到神的道德標準
  • 罪包括消極犯罪(應該做的不去做)和積極犯罪(人用言行直接對抗神的誡命)。達不到神的道德標準的人,雖不一定觸犯世間刑律,在神眼裡仍是罪人
  • 恩典是指神以慈愛去對待本該受他責罰的人。神差派他的獨生子被釘在十字架上,以致我們這些有罪的人得以與神復和,並被接到天上。
  • 神因著我們信靠他的兒子而赦免我們的罪,並更新我們的本性,是為了使我們能夠與他保持相交,真正活出愛神、信靠神、以神為樂、仰望神和順服神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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