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每日法條學習(二)

《民法總則》每日法條學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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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條解析:本條是關於民法平等原則的規定

平等的具體體現:

1 民事權利能力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資格平等(或者說:參與民事活動機會平等)

2 地位上獨立 平等-每個人都能獨立表達自己意願,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意願強加於他人。

3 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受同等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法條解析:此條是關於自願原則規定

自願原則-就是常說的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則。

其含義就是:自己的事自己決定自己做主(按自己意思處理自己的事-就是自治的意思)

比如說:你是否買房,買何種類型房,買誰的房?都是你自己考慮自己決定。又或者你是否結婚,與誰結婚,也是你自己考慮自己做主。

規定自己的事自己決定做主的原因在於調動個人參與經濟建設積極性。

試想下:你非常辛苦賺錢,結果你的工資你的人生都完全受你媽擺布,你不能自己決定如何支配自己的工資。那你賺的錢可能就完全用於去滿足你媽媽的愛好(你媽媽把她的意志強加於你身,讓你按她的意願去消費買東西,而自己卻完全可能不喜歡。),長此以往,你賺的錢不能按自己的意志去支配消費,肯定會打擊你賺錢(工作)的積極性。

這裡自然也說明了,既然自己的事自己做主,個人就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於他人(你媽不能把她的意志強加於你一個道理)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條解析:此條是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

公平原則簡單的說:強調利益均衡。

具體體現:

1 從事民事交易活動,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對等

2 交易過程中,風險分配均衡

3 在民事責任中,通常採用過錯原則。講究責任輕重與過錯程度匹配。

比如:常見的 合同中情勢變更原則

訂立合同之後,結果客觀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還按照合同原來約定的內容交易,則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此時為了實現公平,允許當事人重新協商合同內容,在新的客觀情況下重新符合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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