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
08-19
商標侵權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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