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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縣警方查獲大批假藥,售假男子被抓獲,這場面!

6月6日,曹縣公安局青堌集公安檢查站將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籍宋集鎮陳閣村銷售假藥犯罪嫌疑人張某龍抓獲。

6月6月上午10時許,青堌集派出所聯合安蔡樓派出所、仵樓派出所在青堌集公安檢查站執勤時,發現張某龍駕駛的長安麵包車上裝有「蟲草百疼消膠囊」、「活力益腎膠囊」等30餘種藥品。經菏澤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張某龍車上拉的物品為假藥。

目前,張某龍已被曹縣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鏈接

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來源:曹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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