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疏忽兒童罪,看完家長該不該支持

設立疏忽兒童罪,看完家長該不該支持

來自專欄法律答問

一位來自安徽的律師孔維釗,關注到本地幾起兒童意外傷害案例,背後都是家長疏忽照顧所致,作為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他呼籲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顧兒童罪。

家長帶孩子到超市,被電梯夾傷手指;父母把孩子遺忘在車內,造成傷害;大人把孩子留在家中,發生火災或者意外墜樓……孔維釗認為,這些意外事件的發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導致。他認為,應該對失職的父母進行追責,然而,目前法律卻無能為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針對虐待兒童的問題。可是,對於家長的過失行為的處罰,我國法律仍然存在空白。他舉例稱,孩子若在商場發生意外,家長可以向商場追責。可是,因為家長的過失,導致孩子受到傷害,卻不能向家長追責,這顯然說不通。

在澳大利亞,家長把12歲以下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者讓孩子單獨出行,被鄰居和社工發現並向警方報告,家長就有可能面臨指控。在香港,如果監護人把孩子留在家裡或者脫離監護人控制的場所,不管是否存在後果,都將構成犯罪。

孔維釗提出,在刑法中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是以國家名義要求負有監護法定責任的主體承擔疏於監護的法律罪責,更有利於保護兒童的利益,體現兒童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他認為在立法中應該細分為幾種情況:如果父母不安排好子女生活,就外出打工,這就構成了遺棄罪,目前法律中就有相關規定;如果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給沒有監護能力的長輩和其他親屬照顧,一旦孩子發生意外,也應該向孩子父母追責;如果父母把孩子交給有監護能力的長輩或者其他親屬照料,由於疏忽照顧發生意外,應該向受託的長輩或者其他親屬追責。

但是孩子發生意外傷害,即便是因為父母的疏忽,他們也因此承擔巨大的感情痛苦,本質上就是一種懲罰,法律沒必要介入到類似的家事之中。作為孩子的家長們是怎麼看待設立疏忽兒童罪。設立兒童疏忽罪是能不能減少兒童的意外事件發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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