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來自專欄三點兩段定律
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麼?
自從有了交通工具,就有了交通事故。而對於交通事故——我們主要指道路上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而言,為什麼會發生呢?根源究竟是什麼?
有一些專業研究領域的回答是這樣的:「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快速發展期,這一階段因為發展不平衡、管理制度有待健全、各方面矛盾有待進一步協調解決等,……因此,必然是各類安全事故較多、頻發的。這是世界社會發展歷時的必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歷時條件所決定的。」(摘自《安全系統工程》等教材書籍)
以上來看,指出了交通事故的宏觀原因,並不是具體原因,更不是根源所在。
而一些交通領域的研究學者有這樣的結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已經十分嚴峻,不僅事故多、而且危害大,但當前發生的交通事故和事故致因是——行人、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的違法、違章、違規等因素造成的事故是最多的。因此,要加強管理,尤其是對人的不安全思想、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的管理和監督。這裡的物,不僅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等交通工具,還包括道路設計等。
這個結論有一定的道理,同時也指出了事故發生的部分原因,但是是表面原因。
那麼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麼?
我們先假設一種情況:如果在開車過程中,遇到危險時,假如踩下剎車,車就能立馬停住,那麼事故肯定是不會發生的。實際上,長期以來,人們就是希望在實施緊急制動時,在原地就能把汽車立即停住,也就是剎車距離幾乎為0,這種情況肯定是不會發生交通事故的,但是這在客觀實際中卻是斷然行不通的。
通過「三點兩段定律」可以知道:這與汽車的慣性有關,汽車在行駛中所儲備的慣性動能,在緊急制動時,自然會使車輛繼續行駛一段距離才能釋放完。在這一段距離內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常稱它為「制動非安全區」。「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將道路通行危險明確聚焦在「非安全區」。
也就是說,道路上的危險,也就是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說到底,就是因為汽車行駛時的運動慣性所產生的「制動非安全區」的存在。
再進一步講,如果緊急制動能在原地把車停住,那麼「制動非安全區」也就不存在了,道路上也就沒有危險了,也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了,更不需要制定《道交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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