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程擔保模式分析

美國工程擔保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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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歷史

1、美國1791年施工留置權

施工留置權主要是政府為了修建一條當時國力尚不能承受的道路,為了鼓勵人們參與建設以及免除財政和人們反抗的後顧之憂,提出了施工留置權,該施工留置權與動產留置不同。不動產施工留置權採用登記制,除了承包商,與業主有間接合同關係的工人 、 供應商、分包商也有留置權。不管是業主還是承包商的原因,債權到期後,債權人可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留置權,直至付款及賠償解決為止。如果業主拒絕付款或已無償付能力,留置權人可依法拍賣不動產以清償欠款。

2、1894 年赫德法案的歷史背景

在19實際末,美國建築業進人了發展的「

黃金時期 」,建立的很多公司大多「 有名無實 」 使得建成的工程質量低下。為了挽救日益衰落的建築市場,1984年美 國頒布赫德法案,規定承接聯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須提交一份履約保證擔保,並以法人保證擔保取代了個人保證擔保。

3、1935年米勒法案

在20實際末,米勒法案規定聯邦政府10萬美元以上任何建築或公共工程的施工、改造、維修,簽約前承包商必須提交兩份保證擔保。在本世紀,付款擔保保護向工程項目提供了勞動或材料並與承包商或一位分包商有合同關係的任何人。

二、美國擔保模式簡述(高保額有條件從屬模式)

1、有條件從屬模式,即認為擔保合同是屬於從屬性的合同,它的法律效力來自於基礎合同,也就是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基礎合同的效力決定了擔保合同的效力,並且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合約時擔保人才負有履行的責任。

2、高保額體現在履約保函和付款保函(國內可理解為業主支付保函)的擔保額均為合同額的100%,目前保函品種主要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付款保函。美式 100 %高保額履約保函通常覆蓋預付款保函、維修保函、保留金保函等各類保函品種,其有效期一般至工程保修期滿截止,所以上述3種保函品種可覆蓋承發包合同的不同階段。

三、高保額保函實行的條件

1、國家強制性推行保函,在這一前提下, 承包商若要持續經營 ,需保持良好的信譽, 以獲得未來的擔保。

2、建立專業化擔保市場, 促使擔保人專業化 , 並使其具備代為履約的實力。

3、保持擔保市場的競爭性,防止擔保人通過其壟斷地位妨礙建築業市場的競爭。

四、市場主體分工專業化

1、擔保公司是承保主體,主要是非壽險的保險公司和專門的擔保公司,其資格需州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接受其監管, 承接聯邦建築項目保函的擔保公司要受財政部的審批和監管,核心業務為承保和理賠兩大部分.

2、擔保代理是擔保市場的承保代理和諮詢主體 ,需取得專門機構頒發的執照 ,主要從事擔保中介業務 ,即為承包商提供擔保諮詢服務,為擔保公司推銷擔保產品,被擔保公司授權的擔保代理可直接簽發保。

3、理賠顧問主要由專業從事理賠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及一些理賠諮詢機構承擔, 他們以自己的專業特長幫助擔保公司在理賠過程中解決一些技術性問題。

4、其他主體:會計、建築諮詢 、項目管理 、信用調查等行業都對擔保業有著間接且不可缺少的作用。

五、運作流程

1、擔保公司在業務拓展時需要擔保代理的介入, 共同完成對承包商的選擇和項目風險的分析。

2、在合同履約時, 擔保公司需要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全程跟蹤。

3、在理賠時 ,擔保公司需要依託理賠顧問進行理賠調查和理賠方案的決策。

六、各主體嚴格監管

1、州政府一級,各州的保險部負責審批擔保公司的執照、擔保代理人的執照和擔保公司的費率標準,並對擔保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定期進行檢查。

2、在聯邦政府一級,美國財政部每年按照其監管標準公布聯邦項目所接受的擔保公司的名單,該名單不僅對聯邦項目是強制性的,而且對整個擔保市場有著巨大的政策示範的影響力。

3、各主體的行為還要受到各自內部行業協會的約束,如擔保公司的行業組織SAA、擔保代理人的行業組織 NASBP等。

七、美式擔保的主要特點

1、總保額高達合同價200%且無反擔保,一旦工程失敗,擔保人將遭受重創。

2、工程擔保審查也就取代了政府的施工資質審查和投標資格審查,從而杜絕了腐敗。

3、100%合同價的付款擔保可保證清償承包商違約或虧損或破產或工程坍塌重建而欠下的工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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