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君說】肖像被他人用作廣告盈利,能否要求賠償?
美女劉萌萌(為何使用此人設?該人設的基本性格特質?請再次考慮)到「法君影樓」拍攝個人寫真。
陳浩北(為何使用此人設?該人設的基本性格特質?請再次核查):「女神,請看這邊,冬瓜!」攝影師陳浩北在給胡麗靜拍照,胡麗靜擺好pose」咔嚓「一聲,拍照
陳浩北:「完美!perfect!陳浩北揮手招呼劉萌萌過來,拿著相機給劉萌萌看剛拍的照片:美女您看,這張像奧黛麗赫本,這張完勝瑪麗蓮夢露!這張嘛?嗯,比Lady Gaga略勝一籌啊!總之一個字:美若天仙!
劉萌萌:雖然都是大實話,說的人家有點不好意思的啦,低調一點的啦!(可以有點嗲,如上海口音)
陳浩北:這是我拍過的最beautiful的照片,請問可以作為樣品展示嗎?」
劉萌萌:既然你這麼崇拜我。。。那好吧,但只能擺在影樓的櫥窗里哦!這麼性感的照片,可不想被我爸媽發現!」陳浩北一個「ok」的手勢
後來有一天,劉萌萌看電視時偶然發現,自己的寫真照片竟然上了「法君醫藥」公司的廣告快來訂購「法君」牌大力腎寶丸,你好她也好,誰用誰知道!……訂購熱線44944!
劉萌萌感到既驚訝又氣憤,一度陷入了「抑鬱」!
未經許可,自己的肖像就被他人用作廣告營利,且有損自身形象,該如何依法維權呢?
法君為您解析: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是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本案中,劉萌萌對於自己的寫真照片享有肖像權,陳浩北未經同意,擅自將照片出售給醫藥公司,而醫藥公司也未經本人同意,將肖像用於廣告宣傳和盈利,二者皆侵犯了劉萌萌的肖像權,構成共同侵權。
劉萌萌可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要求陳浩北和法君醫藥公司刪除侵權廣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外,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依據新出台的《民法總則》第3條、第110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的肖像權。條文並沒有對「肖像侵權」做出「以營利為目的」的範圍限定,其實是擴大了肖像權保護的範圍。尤其處於信息時代,網路上時常會出現醜化、侮辱、玷污他人肖像的情況,同樣會給公民造成很大創傷。由此可見,《民法總則》相比於《民法通則》的規定能更好的保護公民的肖像權。
法君提醒:自由寫真可以「妖」,未經許可不能「擾」!每個人都擁有獨一無二的「特色」臉蛋,儘管大家未必靠臉吃飯,但若想「借」來盈利的話,請先獲得同意和授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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