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煙如何定性,如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劉某和江某是老鄉,在安慶市相識,成為室友,兩人同謀販賣假煙。劉某得知鄰市的高某想要購買假煙,便電話與其聯繫,讓其來安慶市取貨,江某則從不法渠道購得假煙運送至兩人在安慶市內的出租屋內。江某購得紅雙喜56件、黃山80件,高某買走雙喜20件、黃山30件,售價共計4896元,高某在駕車回鄰市時,被臨檢的民警查獲。在高某的帶領下,民警來到劉某和江某的出租屋內,查繳了剩餘的所有假煙。據估價,總共的136件假煙標值169268元。
本案的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劉某和江某定罪量刑,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多種客體,包括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同時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經營罪。
本案中,劉某和江某以假煙冒充紅雙喜和黃山兩品牌的捲煙,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次充好行為,且貨值金額超過15萬元的起刑點,因銷售金額不達5萬元的起點,應認定為未遂;其銷售的捲煙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銷售金額遠不到5萬元的起刑點,故不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同時,被告人劉某和江某未經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許可,在無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批發銷售煙草製品,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萬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劉某和江某的一個行為構成了多種犯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則一重罪定罪量刑,相比較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非法經營罪屬於重罪,故本案應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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