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政策辯講座的聽後感

一場政策辯講座的聽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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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了一場政策辯講座的錄音,這場講座的名稱就不說了,講者的名字也不說了(避免引戰),如果看到這篇文章的同學正巧也聽了這場講座,那你們自己知道就行,沒聽過講座的同學就當我在糾正一些誤解就可以了。再交待一下本文的格式,下面的引號中的話是講者講的,評論:後面的話是我說的。接下來進入正文。

【正文】

「政策辯你們就可以理解為一種cosplay,正方就像在扮演政府一樣,要像政府一樣講清楚一個政策怎麼辦要給出具體的方案」

評論:這麼說不算全錯,但cosplay這個比喻是相當不合適的,這樣的不合適至少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cosplay固然有考據黨做的非常精細,但大部分cosplay是很不嚴謹、娛樂化的,它給人的第一印象就與追求嚴謹、追求培養學術能力的政策辯不同。第二,即使我們把cosplay的追求抽象為[與原型盡量相像的一種外型模仿],也很難講政策辯是一種對實際政府決策的模仿。例如良善政府預設、強制認可權、定義權、整體推定等規則,在真實的政府決策中恐怕都沒有。在美國,有一種很先進的打法就是挑戰這些與實際不合的規則,這樣的議題被視為辯論理論議題中的一類。就這些規則而言,沒有這些規則的BP辯論可能更有機會靠近現實中的政府決策過程。第三,即使我們不追究模仿的一致,只說內核,稱政策辯是一種對政府決策的模仿還是不夠準確。對政策辯究竟像什麼,不同的評判典範的看法並不相同,並不是都覺得像政府決策。最常見的評判典範--核心議題(stock issue)典範,它認為政策辯這種按核心議題來判決的辯論形式是對司法程序的模仿,stock issue和司法中的核心要件類似,正方證明一個核心議題失敗,就像原告沒有證明一個核心要件,所以判反方(被告)贏。政府決策絕不與司法判決是同一種程序。在假說檢驗者(hypothesis tester)典範的裁判看來,政策辯是對學術辯論的模仿,正方提出的辯案就是一個社會科學假說,反方可以用任何學術辯難範圍內的方式去挑戰正方,允許反方進行立場跳動。這也不是對政府決策的模仿。再看遊戲博弈(game-playing,也叫遊戲玩家game-player)典範,這種典範認為政策辯就是一種有教育意義的遊戲,可以完全靠政策辯設定的遊戲規則來判。這種典範的裁判對現實中的決策程序是什麼樣往往不大關心。再看語言技巧(speaking-skills)典範,這種典範認為政策辯是一種語言說服活動,比較看重說服的技巧,對論證的嚴格度以及證據的數量沒有特別高的要求,相比於講的特別快特別多,這類裁判更喜歡辯手講的慢一點,關鍵是讓人能聽懂。這和政府決策中隱含的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的傾向是不盡相同的。只有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典範,是希望辯手以立法者解決實際問題的態度來進行辯論,最看重雙方的政策哪個更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我個人是這種典範)。

當然,鑒於這位講者是在給傳辯選手普及政策辯基礎知識,我不會用這些專業內容去苛責他,這第一點就當是給各位讀者普及一下相關知識,重點在後頭。

「政策辯賽制的特點是長申論+長質詢(講者還專門強調了長質詢)」

評論:這位講者恐怕完全不知道質詢在美國辯論史上的待遇是怎樣。關於這個問題,較詳細的解答可以看DEMACCA:請問一辯如何接四辯的質詢?。美國主流大賽是在質詢被引入辯論之後花了50年時間去觀察,才決定在自己的賽制中引入質詢的。質詢在美國政策辯標準賽制中長嗎?不僅不長,還比較短,我們來看證據。先看最大傳辯比賽世錦賽的賽制中的申論和質詢的佔有時長比例。扣除自由辯論和奇襲的時間,一方申論的總時長是11分鐘,質詢+對辯是五分半,二者比例2:1。再看台灣奧瑞岡最常用的544賽制。一方申論+結辯19分鐘,質詢12分鐘,二者比例19:12。猜猜美國政策辯標準賽制是怎樣?美國歷史最悠久的全國大賽NDT,一方立論+反駁是30分鐘,質詢6分鐘,二者比例5:1。質詢時長佔比是三者中最小的,這也能叫以長質詢為特色嗎?為什麼台灣的奧瑞岡賽制質詢時間那麼長呢?那是因為台灣的辯手並沒有美國辯手速度奇快的確認證據的能力,所以免不了要多給一些時間以便他們能好好確認證據。游梓翔老師就曾在著作中吐槽台灣質詢時間太多。美國人不認為質詢時間需要佔那麼多,因為質詢只是確認、檢驗,在效率能夠保證的情況下要盡量限制其時長,申論才是己方在論證或反駁,後者比前者重要地多。這才是政策辯對質詢的態度。多加兩三句話就能解釋清楚的事,而這位講者完全講反,讓缺乏經驗的聽者(據我所知大部分都未接觸過政策辯)接受了錯誤的政策辯質詢觀,除了他功課沒做好,我實在找不出其他的理由。

「政策辯中有一些概念是必須認的,1小政府(天然支持啥都不做,所以一開始反方是優勢方)2講究實證3此時此地原則(談論未來一定輸)」

評論:小政府主義原來是天然支持政府啥都不做,我真是驚詫萬分。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給政府的定位是守夜人,什麼時候支持過政府啥都不做?啥都不做恐怕得叫無政府主義而不是小政府主義了吧。再說小政府本身,這個概念在美國早就不是必須認的了,如果它是必須認的,那我天朝還打不了政策辯了嗎?小政府其實只是一個輔助理解的概念,真正核心的概念是發達國家的理性政府的風險厭惡。我直接引用自己寫的一段話--[就當代政策性辯論的發源地美國的當前情況來講,已經不太嚴守這種對政府干預社會持相當厭惡態度的觀念了。但根屬性依然沒有被取消,為什麼?因為根屬性背後的核心考量是理性政府要避免未知風險可能帶來的未知弊害。人不能在當下確切無疑地知道未來才能知道的事(例如推行一個新政策究竟會怎樣),政府如果貿然介入社會中的某個領域,用一個新的政策變更影響這個領域原有的運行規則,有可能出現意料之外的情況,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這位講者更滑稽的是把反方有初始推定優勢的原因視為小政府預設的作用,我在想這位講者到底知不知道中國人大還有一個代表簽名足夠多才能將議案提交大會討論的制度。設定初步成立要求不需要小政府,任何新方案沒有讓足夠多的有投票權的人感覺到有繼續探討的必要,都會被直接pass掉,這一點體現在政策辯中就是初步成立要求。這一點可以再看《introduction to policy debate》的「stock issue」一章。再看他說的第三點,談論未來一定輸。這位講者百分百不知道還有兩種反計劃叫延期執行反計劃和烏托邦反計劃,二者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在談論未來。相關內容可以看《論證與辯論》第十三章。

「需求性的正確翻譯是弊害,因為它的英文是harm,為什麼翻錯了呢,是因為最早翻譯《論證與辯論》的河北大學的老師不懂辯論,於是沿用下來錯的翻譯」

評論:這可真是顛倒黑白,亂潑髒水,充分暴露了這位講者的無知和不讀書。我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手邊沒有《辯論與論辯》(即河北大學老師翻譯的《論證與辯論》)和《認識辯論》,但各位看官可以自行驗證,沒有實體書不要緊,網上都有電子版。人家河北大學翻譯的正是「傷害」,而游梓翔老師翻譯的才是需求性。這首先暴露了這位講者沒看過(至少是沒好好看過)《認識辯論》和老版的《論證與辯論》,其次暴露了他對需求性這一概念的無知。美國在80年代以前確實認為需求性只能是harm,但從80年代開始,慢慢接受了「現狀下有某種重大好處無法得到」也是需求性的一種的觀念。剛接受的時候,Bernard Brock教授還提出了這種需求性的四種要求,不滿足就不能算過,游梓翔老師在《批判思考辯》這本早期著作中有過介紹。但是九十年代以後,美國就放棄了種種限制,認為它=harm,並且開始混用了harm和need,後者正是需求性的意思。在《introduction to policy debate》的「stock issue」一章,《認識辯論》和《論證與辯論》12e第十二章都有相關介紹,而這位講者對此竟渾然不知。

「損益比是成本和效果的比較,成本是不是小於效果,成本大會不會導致一些弊端等等」

評論:這位講者對損益比的無知同樣令我驚詫。這裡直接上損益比的維基百科詞條鏈接--https://en.m.wikipedia.org/wiki/Impact_calculus。 各位可自行查看。可以看到,損益比的英文是impact calculus,即影響力的計算,影響力是啥呢?就是一個政策產生的各種影響--好的和壞的。好的叫advantage,壞的叫disadvantage,雙方政策的影響力的比較才是損益比,不是正方政策的cost(成本)和benifit(效果)比。於是他之後所有關於損益比的內容幾乎都講錯,對如何證明劣勢點(disadvantage)也毫無提及。cost不是不能成為disadvantage,但那是在某些情況下由對方主動提出的,不是損益比議題下固定要討論的內容。

「地點不同、機構不同,區別和正方很小,這樣的相抗政策不行,例如正方辯題是設在上海,反方是設在別的地方。但反方和正方很像又有區別,比正方成本更小、效率更高的相抗政策可以」

評論:這簡直是前後自相矛盾之典範。我就問了,地點不同、機構不同,其他區別和正方很小,算不算和正方政策很像?如果它比正方成本更小、效率更高,是不是可以?而且,這位講者一看就不知道有一種反計劃叫執行主體不同的反計劃。相關內容請看--Counterplan - Wikipedia

「推定就是不能證明什麼時應該怎麼看」

評論:除了胡說八道我想不到其他形容詞。我們看《認識辯論》中對推定的定義:「支持爭議中某一方立場的預存立場,可分為整體推定與單點推定兩種。整體推定指的是辯題爭議的推定,美國的辯論評判人員會根據不同的理論觀點將推定利益給予其中一方。單點推定指的則是單一辯題的推定,裁判一般會推定公認事實與經驗法則為真,除非挑戰者能提出反證。而在公認事實與經驗法則以外的議題上,裁判則通常採取中立的「零推定」。」試問這裡能讀出來「不能證明時應該怎麼看」的意思嗎?莫非推定太陽從東邊升起,也是不能證明時的看法?辯論中的推定有的時候能證明,有的時候是假定,哪能一概而論?

「奧瑞岡質詢和傳辯質詢的最大區別是時間長度不一樣,傳辯比較短」

評論:這就是注意點明顯歪了,也可以看出講者從未打過正規的奧瑞岡比賽。時間長短當然是一個區別,但為什麼要給奧瑞岡那麼長質詢時間?那是為了檢證,為了可以向對方要證據,可以從容地確認對方證據的內容。而傳辯不能檢證、不能要證據、不能證明對方誤讀證據(除非查到同一份證據),這才是二者最大的區別。政策辯是evidence-based debate(證據導向型辯論),而傳辯不是。

最後簡單總結一下。這位講者以前在知乎上就講過政策辯,而其提前發出的大綱中就有不少錯誤。我好心指出,對方似乎沒有一點和我好好討論的意向。所以這次我不再客氣了。推廣政策辯給傳辯圈的辯手,幫助他們拓寬眼界,當然是功德,但學藝不精還要出來講,質量差至如此地步,究竟功過如何,各位自行評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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