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談道德的時候嗎?

現在是談道德的時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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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信用違約事件的增多,市場存在一種觀點認為:國內信用缺失是個道德問題。

網上流傳著一句胡適先生的話:「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據有識之士考據,這話並非出自胡適先生。但無論這話是不是出自胡適先生,都不妨害話意中關於道德和規則的深刻洞察力,值得我們深思。

一、制度經濟學範式下的道德含義

道德和規則,都是社會制度的一部分,是約束人們須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但道德屬於隱形的規則,依賴於自我實施,沒有外部強制性。因此,道德的制度含義包括:1、「道德是引導人們追求至善的良師」,當行為人心甘情願的遵從道德指引行事時非常有利於社會去達致善。在制度經濟學看來,自我實施的道德將社會交易成本降至近乎零,社會可以由此變得更加美好。2、道德一旦脫離「自我實施」的範式,效果就變樣。一方面是外部實施的成本會升高到一個極高近乎難以忍受的水平,另一方面是道德導向的結果是不可預期的,即是高度不確定的,這二者又使得道德無法確保社會取得合意的善。舉個例子,在候機過程中,如果每個人都因道德的約束感而自覺排隊,那麼井然的秩序符合社會在此刻此事上期待的善。而且社會無須維持付出額外的成本,如機場不需要特意安排工作人員來維持秩序。

但這時突然出現一個插隊的傢伙,道德由內而外,由己達人的約束就會出現問題:(1)由於搭便車[i]的動機存在,可能沒有人願意對此失德行為進行干預,秩序的「善」消失了。(2)即便有人因強烈的道德感出面干預,結果也是不確定的,有可能插隊者不受道德規勸仍拒絕排隊,秩序的「善」依然達不成。(3)出現更糟的情況,插隊者和干預者的摩擦升級為衝突,社會既沒有達到期待的秩序之「善」,還需要為二者的衝突付出成本,這視乎二者衝突的激烈程度,嚴重的情況下不排插隊者暴力傷害甚至殺害規勸者的可能性。在道德不能由當事人用於自我約束時,對於社會追求「善」幫助非常有限。這時候,存在的替代由外力實施或執行的規則,就有用的多。

3、道德隱身於意識形態之中,隨時可能引致歧見,甚或衝突。連成文法都存在著理解差異,更何況道德?由於理解和認知存在的差異,道德對於社會追求一致的「善」,幫助很小。4、道德是群體的共有的信念,而非社會普適的原則,當事人依賴道德指引的行為可能會得到完全相反的道德評價,這時候道德要發揮作用,更容易撕裂社會,而非達致社會追求的「善」。比如離婚在某些群體看來是不道德的,在某些群體看來則是道德的,這種衝突的情形就讓道德難以調適社會關係。事實上,這種情形下人們依賴要求更低更寬泛的規則如法律來行事,會更容易做出選擇。5、道德常常落後於社會追求「善」的腳步。比如美國立法的平權法案賦予黑人與白人擁有同樣的權利,但南方白人的道德觀念中仍認為「種族隔離」是合理的。

由上述分析可見,道德並不是社會治理的好工具。討論道德,尤其是將道德處理問題的作用誇大化,百害無一利。

二、道德風險並非道德問題

信用違約是道德問題嗎?顯然不是,因為債券信用違約已經破壞了民事契約關係當中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平等利益關係,演進為一個實質性的法律問題。但是信用違約又似乎牽涉到道德問題。比如債務人故意不謹慎的增加擴張導致債權人境遇惡化又似乎是個道德欠佳的行為。

這是因為混淆了「道德風險」與道德的關係。道德風險[ii]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的不利於他人的行動(《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而有償付能力卻故意不償付債務的行為,才更適合歸屬於道德問題。

道德風險最早可追溯到17世紀,19世紀末被英國保險公司廣泛使用。這個詞的早期用法帶有貶義,意味著欺詐或不道德的行為(通常是被保險人一方)[iii]。保險業之所以使用這個辭彙是因為其在實踐中發現,保險公司一旦承保,被保險人往往採取不謹慎的行為,放任風險的發生給保險公司帶來損失。然而,Dembe和Boden指出,在18世紀研究決策的傑出的數學家們使用「道德」來表示「主觀的」,這可能會在這個術語中掩蓋真正的倫理意義[iv]。

20世紀60年代,經濟學家對「道德風險」重新進行了系統的研究,這個詞被用來描述當風險被轉移或不能被充分評估時可能發生的低效率,而不是描述相關各方的道德或不道德。經濟學家剔除了道德判斷,將道德風險處理為當事人的經濟行為,以求在制度的其他緯度(如法律、規則等)來減少道德風險以提高經濟活動的績效水平。這個進路與小平同志「實幹興邦」的主張不謀而合。

藉助經濟學家的角度分析,國內信用違約確實存在以下幾種嚴重的道德風險:1、債權人的道德風險:債權人不是根據風險判斷,按照企業預期盈利能力(經營活動創造的現金流量)來決定是否出藉資金,而是把「軟預算約束[v]」背後的政府救助和干預當作保險以決策資金出借行為。2、債務人的道德風險:破產清算的威脅不是可信的,債務人故意借入資金用於投機性事業,成則股權獲利,敗則有債權人承擔或分擔,把股權的看漲期權特性發揮至極致。3、中介結構的道德風險:信用違約後的清算不是一個可信的威脅,或者清算時,沒有可信的預期表明自己的不當執業行為會引致高額賠償,那麼中介機構就會放鬆自己的約束,故採取不謹慎的執業標準促使信用融資發生以賺到傭金,而不顧及違約後的結果。比如審計機構不能在竭盡職業倫理指向的最大專業能力範圍內來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發表公允的審計意見。相反,因其疏忽、不盡職的、甚至故意誤導的不公正的鑒證意見可能會掩蓋借款人的真實財務狀況給貸款人的判斷帶來困難或直接造成貸款人的損失[vi],甚至助紂為虐,為借款人的欺詐提供了幫助。

總而言之,市場經濟首先應有顯性規則來進行剛性的約束,而不期待倫理自發治理。同樣,商業倫理的環境與基礎也不依賴於道德建設,而是來源於可持續的商業博弈—即市場的過程。顯性且剛性的規則有助於市場發揮功能,也有助於提升商業倫理。

三、治理信用違約的制度進路

信用市場,無論是信貸市場,還是直接融資的債務市場,都不以排除信用風險為要務。因為風險是市場經濟不可分割的部分,金融要提高效率支持實體經濟的關鍵不是免疫風險,而是要對風險進行精確定價,然後引導金融資源由此風險定價來配置。

但是如果基礎設施不完善,派生出的道德風險就會難以定價,最終製造出非市場的無效率或低效率。治理信用違約的制度進路包括:

1、撲滅「預算軟約束」的制度根源

對於「預算軟約束」,本質上因為政府不能徹底貫徹實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由於其他的政策目標,如維持穩定、保護就業等等似是而非的目標,導致政府在企業面臨困難的時候,傾向於實施非市場化的救助。

既然市場起決定作用,企業發生財務或經營困難,就意味著資源配置出了問題,那麼自然也應由市場的方式來消除這種資源錯配。比如企業裁員增效可釋放被錯誤配置的勞動力要素,比如企業申請破產重整就重構股權和債權的資本結構。而政府給予救助,導致企業調整經營的迫切性下降,反而會進一步主張資源的錯配。

因此,政府有必要約束無形之手,從制度上撲滅「預算軟約束」存在的基礎。首先,改革當前中央和地方政府經濟管理的職責,最大限度的削減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義務。沒有了發展經濟的義務,政府干預企業的動機就會下降;其次、改革國有企業的管理層級,免除地方政府管理國有企業的職責。這樣,地方政府不是當家人,就不會操國有企業存亡的的心,從而降低政府救助的動機。再次,降低地方政府在就業方面的責任,「充分就業」既然是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就應該交由宏觀經濟政策來處理,地方政府沒有了確保充分就業的義務就會部分正視破產倒閉引致的失業問題。最後,重新定義穩定。失業、收入下降並不是社會不穩定的主要根源,從里根執政的經驗看,不斷攀升的兩位數的失業率並沒有阻礙里根連任總統。為了維穩,製造了太多惡人施暴[vii]、愛哭的孩子吃奶的惡果,該改一改了。社會主義「巨嬰」無法實現中華名族的偉大復興,讓他們脫離政府的襁褓走向自由競爭吧。

2、修訂現代化的破產法令

國內的破產法實在是太糟糕了。國內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這意味著資不抵債才能被清算,而這一點大大增加了司法操作的難度[viii]。此外,中國法院在受理破產清算請求的時候,還要考慮社會責任和政治需要[ix],從預防失業、社會穩定等因素出發,很容易做出對企業有利而對債權人不利的裁決(包括推遲裁決等拖延的方式變相資助賴賬企業),這在根子上助長了企業借債的道德風險,同時也增加了事後對違約治理的難度。

美國聯邦破產法則要簡潔得多,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要件只有兩個,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客觀實在的、沒有爭議的求償;二是債務人一直不償還到期的債務。這種簡潔規則的力量在於:一方面減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只要債權人能提供上述有效證據,其訴訟請求即可獲得支持,債權人由此取得企業的控制權。從而為債權人提供了現實且高效的司法救濟手段。

因此,制定「債權人利益最大化[x]」的破產法,既從事前加強震懾以抑制債務人(即借款人)的道德風險,也從事後的清算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償,才是標本兼治的善舉。

因為一旦企業不能按時清償債務,即進入破產程序,企業控制權轉入代表債權人利益的託管人之手,股東就面臨權益權益遭受損失的風險,管理層也面臨失業的風險,這種威懾可以改善債務人的公司治理,強迫債務人審慎的對待債務問題。另一反面,只要企業不能按時清償債務,債權人就能通過司法救濟獲得企業的控制權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可以避免違約後企業逃廢債等惡意行為。

目前國內企業違約後,要求債務減記而股東不遭受損失的情況並不鮮見,這說明當前的破產法、其他與破產相關的基礎設施存在的巨大扭曲,居然是助長債務人佔據強勢地位來掠奪債權人利益。這些不改,枉談論道德何益?

3、建立更高效廉潔的連帶賠償的司法基礎設施

中介不作為或是亂作為,本質上是作惡行為的成本太低。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標準顯著高於國內同行,一方面是因為從業歷史帶來的經驗和知識,另一方面則是被制度教育的結果。

此前,國際市場上存在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公司為安然公司出具虛假的會計審計報告,被宣告破產。想想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個人合伙人最低承擔的責任是 「對個人執業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破產清算意味著事務所資產清零,且引起連帶賠償責任的個人合伙人還要為此承擔無限責任。這種制度的懲罰似乎更有助於從業人員做一個好人[xi]。再此前,馳騁於國際會計市場的應是八大會計事務所吧。儘管嚴厲的監管和懲罰不足以消除中介的所有不當行為,但讓他們不能從自己的不盡職、甚至是作惡中獲利應該起碼的要求,用嚴肅的制度規則來施以硬約束,實在是最低的要求。否則,就反過來激烈當事人作惡。

除了審計之外,信用評級機構、承銷機構同樣應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向監管層支付懲罰性的賠款。一旦這種制度的約束建立起來,市場自然得到凈化。

不過,要做到這些,基礎設施的改革涉及到大量的細節:(1)相應的立法;(2)降低債權人保護自己利益的交易費用和成本,包括舉證責任的設置、證據的確認等等;(3)最大限度的降低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避免司法權力的濫用;(4)嚴密而高效司法程序保證訴訟儘快完成。

四、起而行動

「如今我走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我總是知道那條路是對的,毫無例外,我知道!但是我從不去走,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他媽的太苦了!!!」--《聞香識女人》。

因為太難,所以不談風月,就談道德,最後與時事沒有半分好處。另外,系統性的改革涉及到嚴肅的法律程序,為了真正的依法治國,很多基礎性設施不可能期待朝聞道,夕見效的改革速度。只有變追求一舉定乾坤的決勝為追求小步向前的進步,比如:將破產申請案件的審理置於最高法巡迴法庭之下,最高法在授權範圍內發揮立法能動性,發布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司法解釋為審判提供法律支持。但是,朝野都應該清醒的意識到,是真改革的時候了。


[i] 據百度百科,搭便車行為基本含義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的投機行為,是指在一個共同利益體中,某人自覺或不自覺地,假裝或不道德地像南郭先生一樣「濫竽充數」的行為與動機。搭便車理論首先由美國經濟學家曼柯·奧爾遜於1965年發表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公共利益和團體理論》(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書中提出的。搭便車行為的產生,很大程度上與缺乏產權界定或產權配置的無效率有關。搭便車問題是一種發生在公共財產上的問題。是指經濟中某個體消費的資源超出他的公允份額,或承擔的生產成本少於他應承擔的公允份額。指一些人需要某種公共財產,但事先宣稱自己並無需要,在別人付出代價去取得後,他們就可不勞而獲的享受成果。是常指宏觀經濟學中的公共品的消費問題。

[ii] 維基百科en.wikipedia.org/wiki/M:In economics, moral hazard occurs when someone increases their exposure to

risk when insured. This can happen, for example, when a person takes more risks because someone else bears the cost of those risks. A moral hazard

may occur where the actions of one party may change to the detriment of another

after a financial

transaction has taken place.

[iii] 維基百科en.wikipedia.org/wiki/M經典的案例就是車輛保險中,投保充分的被保險人往往會出現懈怠或不謹慎,從而產生更多的事故報修(更多的風險暴露)

[iv] 維基百科en.wikipedia.org/wiki/M

[v] [v] 維基百科認為:軟預算約束就是指當一個經濟組織遇到財務上的困境時,藉助外部組織的求助得以繼續生存這樣一種經濟現象,軟預算約束對應的是硬預算約束。所謂硬預算約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即經濟組織的一切活動都以自身擁有的資源約束為限。廣義的預算軟約束是指當一個預算約束體的支出超過了它所能獲得的收益時,預算約束體沒有被清算而破產,而是被支持體救助得以繼續存活下去。

[vi] 因為貸款人(信用的投資人也從屬於此範圍)可能因合理的確信審計意見而誤判了企業的真實情況。或者說,貸款人如果不能相信審計意見,就必須支付額外的成本來識別財務信息和經營狀況的真偽。這本質上與第三方鑒證意見可以系統性降低全社會的交易成本發生悖論。

[vii] 房價升,購房者聞之則喜;房價跌,則要砸售樓處或要求退房等不尊重契約精神的行為;要求無條件「剛兌」的投資人等等人和事兒,都是惡人施暴,破壞社會良序的做法。

[viii] 如何裁定「資不抵債」,一方面增加了法官專業判斷的難度,另一方面賦予法官過度的自由裁量權反而降低了司法的效率。比如容易引起無休止的抗辯,爭議雙方各持一理,不服從判決。

[ix] 比如:破產企業職工採取群體對抗、群體上訪等比較激進的行動都會加重法院的壓力--意識形態和社會輿論很容易傾向於同情這些行為,最終轉變為壓力迫使當事法院選擇性忽視法律問題而順從「民意」,因此,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則難以貫徹。

[x] 美國學界在破產立法目標上存在著爭論,一派以傑克森等學者為代表,強調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目標,將債權人利益得到滿足的程度作為判斷破產程序正當與否的惟一標準;另一派是渦輪等學者為代表,強調破產的損失分擔,認為凡是收到企業破產的消極影響的所有利害關係主體的利益君在破產制度設計的考慮之列。--《美國破產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P12

[xi] 即便用風險中性的假設,合伙人也會理性的計算自己執業行為的失誤或失敗會招致的惡果與潛在收益之間的關係。所以,國內認為會計師在審計上缺乏獨立性的看法,說到底還是缺乏穿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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