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01條款常識
美國101條款培訓心得體會
——美國軟體發明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進入美國市場的前期工作
必須進行侵權檢索:檢索結果有兩種,侵權或者不侵權。若侵權,則可請求美國律師出具侵權意見書。該意見書具有法律效力,可在法庭中作為證據使用。美國法院一審由陪審團審理,判定侵權則享三倍賠償。若不侵權,請求美國律師出具不侵權意見書。
總體而言則有以下幾種情形:
1.請求美國律師出具侵權意見書或不侵權意見書。
2.無效檢索即FTO檢索,中一就可以做。目的是提出無效請求,把對方專利無效掉。一般來說,軟體在中國檢索,查找對比文件;電子領域可在日本檢索。檢索過後請求美國律師出具無效意見書。
3.獲得對方許可或轉讓。
4.規避設計。
(二)申請美國軟體發明的意義
1.預防他人侵權
2.把該技術變成公知技術
3.營銷價值。可做「專利待定」或者「專利授權」的宣傳
(三)侵權類型
1.直接侵權
2.間接侵權:A 引誘侵權:例如供應商引誘生產商製造侵權產品
B 幫助侵權:生產配件,目的是幫助銷售侵權產品
註:權利要求撰寫時,盡量包括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只要權利要求中存在某個步驟或工序在外國進行,則可規避侵權。
(四)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1.Design Patents 設計專利,即中國的外觀設計。
2.在中國申請軟體著作權。在中國申請的軟著,在所有的伯爾尼公約所有簽約國家均享有法律效力。
3.商標保護。例如微軟公司的Word。
4.Trade Secrets商業秘密。
(五)如何準備一個軟體的發明申請
1.美國的分案申請,都是同一審查員。而中國則是隨機。
2.實務上的技巧:例如,同一軟體,有第一申請,第二申請,第三申請,第四申請。只要在優先權期限內,無論前面四份申請是未授權還是已授權,第五申請總可以要求第一申請的優先權。
3.美國申請的權利要求,都應在附圖中顯示。一般來說,在美國,有30-40附圖很常見。
(六)美國聯邦法典第35部第101章 (可專利性)
1.美為判例法,因此法條內容不確定。僅是撰寫方向的指導。
2.美國的審查員的標準,都不一樣。因此,多跟審查員交流,以審查員意見為準。
3.判斷可專利性:是否為抽象概念,若不是,則客體沒有問題,可以申請專利;若是,則客體存在問題,則需要修改權利要求。
抽象概念包括:A 基本的經濟原理
B 組織人類活動的方法
C 觀念本身
D 數學關係式公式
4.客體存在問題的常用解決之道:
(1)縮小權利要求,授權後再分案,核心的技術點,一個一個申請。更易獲得授權,但成本較高。
(2)軟體過於抽象,適當加一些硬體進去,避免成為抽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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