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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薪俸稅和利得稅應該如何申報?

香港公司的薪俸稅和利得稅應該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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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納稅申報最常遇到的就是薪俸稅和利得稅,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香港公司的利得稅和薪俸稅具體如何申報。

香港薪俸稅可以類比為國內的「個人所得稅」。與「利得稅」的報稅方式一致,香港「薪俸稅」也是由稅務局發出稅表,個人填具並申報的,但並不需要第三方會計進行審計。同時,由於薪俸稅本身的特點(收入項目多樣,來源廣泛),且繳稅個體情況不一而同,香港薪俸稅因此設立了全面細緻的豁免條款,儘可能實現調節社會財富的作用。

依照香港稅務解釋,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其中適用「薪俸稅」繳稅的收入包括: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僱員收取的薪金、工資、傭金、小費、花紅及額外獎賞、僱員福利,退休人員所收取的退休金等各項收入,均列入徵稅收入中。

依據香港稅務法例,有多種情況可以申請全部或部分豁免薪俸稅:

1.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所有服務;

2.在相關年度中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的(期間有在香港提供服務);

3.部分收入已經在提供服務的地區繳稅;

4.只應按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收入徵稅。

同時,由於個人情況不同,如是否購房,是否接受再教育(個人興趣培訓或教育不在其列),是否成婚,是否贍養老人,是否有子女,是否供養兄弟姊妹、殘疾人士等均能獲得不同程度的總額扣減和稅務減免。而扣除所有符合條件的減免數額,收入的剩餘部分才進行算稅。而這部分需要算稅的收入,仍可按累進稅率方式進行繳稅,用更簡明易懂的方式表達如下。

計算稅款的實額 = 收入總額 - 扣除總額 - 免稅總額;

計算稅款的實額 = 收入總額 - 扣除總額

雖然徵稅的收入項目範圍非常廣泛,但與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徵稅方式不同,香港薪俸稅並不設立固定的「起征點」,而是採用累進稅率方式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稅負壓力,即將扣減免稅額後的實際徵稅收入按某一定額分為1個或多個階梯,從低到高逐漸增加徵稅金額。

說完香港薪俸稅,接下來跟著通惠管理顧問聊一聊香港利得稅。

凡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的任何公司、商號與團體都必須繳納的稅項。香港實行 "本地來源" 繳稅原則,香港居民從外地賺取贏利無須繳稅;非香港居民若從香港獲取利潤則須繳稅。

「利得稅」是政府面對企業實體重要的徵稅渠道,可以簡單的類比於國內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但相較與大陸執行的稅率,香港的單一稅種及徵稅稅率有明顯優勢;

首先,任何企業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便需繳納利得稅:

1. 有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業務)者;

2. 在香港經營活動有產生利潤者;

3. 所得利潤來源於香港。

依據「本地來源」繳稅原則,如何判定經營活動所得利潤來源地呢?

由於香港的法例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任何情況的通則,因此,判定所得利潤是否來源於香港需依據個案事實決定,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性質決定。因此,每筆交易所產生的文件、單證等交易憑證就是判定該收益來源地的重要依據,同時,這些文件也是第三方審計所依據的重要資料;

而大家關心的,利得稅的稅率如下:

由 2003/04 課稅年度開始,公司業務利得稅稅率由 16%調高至 17.5%,(包括2004、2005、2006、2007、2008財年)

自 2008/09 課稅年度起則降低至16.5%。

至於個人業務所得,

2003/04 課稅年度利得稅稅率由15%調高至 15.5%(僅2003財年);

2004/05 課稅年度起再調高至16%(包括2005、2006、2007、2008財年);

2008/09課稅年度起則降回至15%;

繳交利得稅的個人或有限公司可獲減免 2011/12 至 2016/17 課稅年度最後計稅25%的稅款;

2011/12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減免上限為$12,000;

2012/13 及 2013/14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減免上限均為$10,000;

2014/15 至 2016/17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上限放寬為$20,000。

利得稅每年計稅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是企業的計稅年度,企業每年報稅時間前,香港稅務局均為統一發放報稅表,要求申報上一年度(財年)的收入情況,以便核報稅務。

關於香港公司薪俸稅和利得稅我們暫時介紹到這裡,如果您關於香港公司納稅申報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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