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 離婚時怎麼分?
現代社會常常出現的一種狀況就是一方婚前貸款買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
要結婚,先買房,幾乎成了年輕人的煩惱。可是隨之而來更大的煩惱卻是,婚前個人按揭首付,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房產,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台之後,這個問題變得清晰了。
該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簡單來說,這個法條對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處理,包含以下意思▼
1、意思自治。
雙方協議處理。這是民事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2、法院判決。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為了與物權法的登記公示原則相協調,法院一般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3、債務處理。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4、利益補償。
由於婚後共同還貸,所以法律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包括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法院判例
案例一
2012年4月,小王婚前以首付購房款30%,剩餘70%購房款按揭貸款的形式購買商品房一套。同年11月小王與小芳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貸8萬元。離婚時,小芳同意產權歸小王,但要求共同還貸的款項應該平均分割。
法院判決,房產歸屬小王,小王補償給小方4萬元。
案例二
2005年,李某和張某經人介紹結婚。婚後,雙方居住在由丈夫李某婚前購買的房屋。2014年離婚時。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房產歸屬。該房產系婚前李某簽的購房合同,10萬元首付款亦由李某支付,但該房子在銀行貸款,婚後雙方共同歸還了30萬元貸款,仍有少部分餘款未還。當年40餘萬元購買的房子如今已經增值到130萬了,對於房屋該如何分配?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
法院將房屋判給了李某,並承擔未來還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同時認定李某婚後還貸15萬元加上首付款10萬元共出資25萬,張某婚後還貸出資15萬,雙方出資比例為5:3。由於房產已經增值到130萬,凈增值的90萬,李某按比例需給張某補償約33.75萬。加上共同還款中張某出的15萬多,最後李某一共補償張某48.75萬。
案例評析
兩個案件都呈現了同一個法理,婚前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離婚時歸屬產權登記一方,並由歸屬一方補償另一方共同還貸的部分。
不同的是,兩個案件一簡一繁,原因在於對房產的增值部分進行主張及分割。案例一不主張增值部分,採用的是平均分割法;案例二對增值部分採用出資比例的方法確定補償數額。
各位朋友,注意到了嗎?
離婚時分割房產,主張增值的部分很重要!假如案例二張某沒有主張增值的90萬元,那麼,李某需要補償給她的也只能是15萬元。相差33.75萬元,對於普通群眾來說,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哦!
當然,民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這就是兩個案例採用不同判決的理由。
說了這麼多,常盛小編還是希望不要出現這種財產分割的好,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家庭和睦才是最重要的。可是,誰能預料得到結果呢……戀愛雖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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