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收回土地的補償款該不該交稅?

取得政府收回土地的補償款該不該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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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於5年前在咸陽市購得一塊土地,由於資金問題,土地一直處於閑置狀態未進行開發。2017年10月,公司收到當地政府下發的通知,文件明確由於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規劃,政府需要收回土地並支付土地補償款1600萬元,企業預計5年完成搬遷計劃。

請問這筆土地補償款涉及要繳納的稅款有多少?

【案例分析】

一、政府收回土地的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企業由於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於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規定強調兩個關鍵點:政府主導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滿足兩點並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則可以判定為政策性搬遷。

案例當中,政府收回土地用於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規定中強調的兩個關鍵點,政府下發的相應通知可以作為相關文件證明資料。因此,對於企業來說,政府主導的這一行為符合政策性搬遷的界定標準。

二、搬遷性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案例當中,政府支付的土地補償款對於企業來說是因為政策性搬遷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屬於政策性搬遷收入的範疇。

三、會計處理

(1)2017年度收到搬遷補償款,賬務應做如下處理:

借:銀行存款 1600

貸:補貼收入 1600

【注】如若後期這筆款項實際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搬遷工程完工後,購置資產轉入固定資產科目,賬務應做如下處理:

借: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購置價)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購置價)

借: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購置價)

貸: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購置價)

(2)搬遷工程完工後,假設產生搬遷支出1000萬元,賬務應做如下處理:

借:補貼收入 600(1600-1000)

貸:營業外收入 600(1600-1000)

四、涉稅處理

1.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3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徵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同時,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指出:「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案例當中,企業在搬遷期間(2017年至2022年)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的差額,暫不需要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完成搬遷的年度進行匯總清算。

如若提前完成搬遷工作,則需要提前進行所得稅匯總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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