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08-17
離婚後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可以申請離婚。那麼,既然可以離婚,自然而然的也就可以復婚了。那麼復婚需要什麼手續呢?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六)不用進行醫學檢查。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 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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