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千萬科研玉米被盜,村民有罪還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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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人在田裡偷玉米,保安趕緊聯繫老師去田裡!」
一句話在湖南農業大學瀏陽基地的實習工作群炸了鍋。老師來到現場後,看到了深深的絕望......花近十年時間精心栽培的科研玉米被附近村民破壞得一塌糊塗,1725份玉米科研材料被損毀,總破壞面積約1畝,佔全部玉米試驗田的1/3。除了給湖南農業大學造成近千萬的經濟損失,玉米被偷還直接導致寶貴的實驗數據被毀,以科研項目為畢業設計題目的同學將面臨無法畢業的後果,多年的辛苦付出一夜之間付諸東流。
事發後,有人心疼學農的大學生,明明是造福農民的事情,卻被他們親手毀於一旦,還有人不禁要問,造成如此惡劣之後果,村民是否有罪?
多年前,刑法老師曾為我們評講了一起與此案高度相似的案例——「天價」葡萄案:
2003年的時候,四名外地來京的民工,進入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的葡萄研究園內偷摘了47斤葡萄,這些葡萄是研究所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製的科研新品種。經初次鑒定,被偷摘葡萄價值上萬元。按照這個結果這四名民工可被判處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該案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在聽取專家意見後對被偷摘葡萄的價值進行了重新鑒定,最終按照市場價值對葡萄價格的重新鑒定結論為376元,後檢察機關對涉案人員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我還記得在刑法課堂上老師為我們評講這個案例時的場景,班上同學分為了截然對立的兩個陣營——「無罪派」和「有罪派」。
無罪派的核心觀點認為,只有認識到所盜竊的財產數額較大時,才可能成立盜竊罪,因為數額較大時盜竊罪的重要客觀要素,也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關鍵因素,行為人對此必須有認識,否則就是客觀歸罪,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用人話翻譯一下就是,民工在偷葡萄的時候要認識到這些葡萄是價值上萬的葡萄,只有主觀上對葡萄價值的認識與客觀鑒定的結果相統一,才能判定民工是有罪的。
清華大學著名刑法學者,司法考試刑法科目的命題人張明楷教授就持這種觀點。為此,我特地翻出了他當年的一篇論文——《論盜竊故意的認識內容》。在一處腳註處,張明楷教授提到:
人們常常討論近期「天價葡萄案」與「太空豆角案」中的數額鑒定問題。其實,行為人是否成立盜竊罪與數額鑒定沒有任何關係。換言之,不管是鑒定葡萄價值40萬元,還是鑒定葡萄價值1萬元或1000元,行為人都不成立盜竊罪,並不因為鑒定結論為價值1萬元或1000元,行為人就具有盜竊的故意,而鑒定結論為價值40萬元,行為人就不具有盜竊的故意。
順著張明楷教授觀點的邏輯,這條腳註想表達的意思不難理解。如果民工從一開始就不具有認識到這是天價葡萄的可能性,那麼無論葡萄價格是1000萬也好是1億也好,都不影響對民工無罪的認定。在缺乏盜竊故意的認識要素的情況下,無法符合基本的犯罪構成,民工就應當是無罪的。
有罪派的核心觀點認為在刑法理論上,同一構成要件範圍內的認識錯誤,無論是對象錯誤還是方法錯誤,都不影響故意存在;只有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錯誤,才影響故意的存在。而數額認識錯誤,屬於同一構成要件內的認識錯誤,無法阻卻故意的構成。再者,盜竊的故意是一種概括故意,只要在這一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盜竊行為,財物都是在盜竊故意的支配下取得的,都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因此,在盜竊案中,當行為人所認識到的財物價值與財物的實際價值之間存在巨大差距時,對於定罪來說,應以財物的實際價值為準,至於行為人對財物的認識錯誤,只能當作一個情節在量刑時考慮。在這個意義上說,數額認識錯誤根本就不是一個主觀故意的問題,而只是一個量刑問題。
這裡有點難了,我再來翻譯一下。舉個簡單的栗子,一竊賊欲在公交車上偷手機,這名竊賊是恰好是法律科班出身的,他深諳如果偷了一部超過2000塊錢的手機是有可能要蹲號子的,於是他專門找價值1000元的小米手機下手。不巧的是,一次眼拙,他把一部iPhone當成了小米手機進行竊取。按照有罪派的以上觀點,竊賊一開始就是要偷手機,無論他的初衷是不是只偷1000塊以內的手機,即便最終偷了8000塊的手機,這個客觀結果並沒有超出他偷手機的主觀預期,僅僅是在同一個罪名下量的區別而已,無法排除這名竊賊在主觀上具有盜竊的故意。最終的定罪量刑要按照8000塊的標準,至於數額認識錯誤可以作為減輕他刑事責任的一個酌定考量因素。
持這種觀點的是北京大學著名刑法學者陳興良教授,雖然沒有找到陳興良教授有關於天價葡萄案的論文,但我找到了持類似觀點的其他學者的論文——莫曉宇、劉建:《對「天價」葡萄案的若干思考》:
一旦我國刑法將違法性認識而非社會危害性認識作為故意犯罪的認識內容,對「天價葡萄案」中的幾位民工以盜竊罪論處,或許能使質疑的公眾和媒體多少有些釋懷。在「天價葡萄案」中,雖然幾位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教育不多,但作為具有基本是否觀念和一般社會常識的成年人,「偷東西犯法」的觀念是完全具有的,因而他們對自己所實施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也是明白無誤存在的,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法律風險的情況下,仍甘冒此風險而決意實施,當行為觸犯刑法時,讓其承擔以刑事責任為內容的風險後果,也並未超出行為人的風險預見範圍。因此,在行為人無法認識盜竊對象的特殊價值時,以違法性認識取代社會危害性認識,可以更好地解釋對行為予以刑罰處罰的根據。這在當前對喚起我國公眾的法規範意識,也是相當有必要的。
我的刑法老師是個哲學家,他推崇理性的思辨精神和敢於懷疑的批判精神。那堂課雖然我們爭得面紅耳赤,但直到下課他也沒有說誰對誰錯,讓學生時代的我曾經在這兩派觀點之間猶疑和搖擺。可當我今天再拿到偷科研玉米的這個案例,不管這次司法機關怎麼看,我會堅定不移的站在有罪論這一邊。
在沒有法律的時候,維護中國傳統民間社會秩序靠的是共飲一井水,同處一條街的鄰里關係和彼此之間的熟稔,這是費孝通老師筆下《鄉土中國》所描寫的熟人社會。如果有人偷拿了別人家的一隻雞、一條魚,懲罰他的手段不是罰他勞作或者閉門思過,而是恥辱,被所有家人、鄰里所瞧不起的恥辱。可是,隨著熟人社會的衰落以及生人社會的崛起,什麼雞姦狗盜的事情都發生了,原來的羞恥感也消失地無影無蹤,他們不僅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偷,而且還是成群結隊的偷。
當守一方土、耕一方田的農村鄉土風情消失了,我熟悉的勤勞、樸實的勞動者形象也隨著鄉土社會的瓦解而瓦解,當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逐漸淡薄,解決問題就只能依靠白紙黑字的法律。農村不是法外之地,無知者無罪也已經是上個世紀的事了,從熟人社會到生人社會之間的轉變,靠的是契約,靠的是法律。
誠如有罪派的觀點,農民雖然沒什麼文化,但是作為成年人,基本的是非觀念和社會常識還是有的,偷東西犯法也應當是知道的,在明知犯法又實施了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我實在是看不出讓他們承擔法律責任有什麼問題。否則,類似的事情只會越來越多,但凡有一起判例,也讓竊賊下次在動手之前好好掂量掂量,這玩意兒不會又是什麼價值百萬的科研品種吧,那偷了可是要蹲號子的。
參考文獻:
1.張明楷:《論盜竊故意的認識內容》,載《法學》2004年第11期,第68-69頁。
2.陳興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價值論與方法論的雙重清理》,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5期,第112-113頁。
2.莫曉宇、劉建:《對「天價」葡萄案的若干思考》,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04年第4期,第110-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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