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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可能承擔的刑事、民事責任簡析

翟欣欣可能承擔的刑事、民事責任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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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局面》關於翟欣欣、蘇享茂事件的系列視頻,從披露的部分信息看,追究翟欣欣責任可從刑事和民事兩個角度。刑事訴訟如果能夠定罪,追償基本不成問題了,但刑事訴訟對證據的要求很高,要能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要求要低不少,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刑事責任

如果網上發布的信息準確的話,翟欣欣通過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蘇享茂交出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涉案金額在1000萬左右,根據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2】第一條,應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導致受害人自殺,可被認定為特別嚴重情節。根據刑法【1】規定,量刑應該在十年以上,同時根據敲詐勒索罪司法解釋【2】第八條,最高可同時判處勒索數額兩倍的罰金,還是相當可觀的。

視頻里提到了北京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是查無犯罪事實。說實話還是有點爭議的。微信中翟多次聲稱要通過在稅務局的親戚舉報蘇的公司偷逃稅款,及到派出所報案,並明確目的是要讓翟公司的產品下架、公司關門,而蘇也確實感到恐懼,被迫簽了離婚協議並支付了660萬元。微信中還有翟的語音,因此即使翟否認的話微信的內容也可以通過鑒定得到證實。

雖然翟威脅的方法,舉報偷漏稅款,似乎有正當性,但由於目的(索要財物)非法,這種行為仍是違法。類似的情況被判處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新聞記者以所謂「新聞曝光」或刪除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勒索他人財物,或者以舉報受賄相威脅索要錢物等,新聞也時有報道。

北京公安局不予立案,猜想主要是因為翟、蘇的案子情況比較複雜,雙方是夫妻關係,翟又是以離婚協議的方式來索要。但去掉這些因素,已披露的情況和前面提到的以新聞曝光或者舉報受賄的方式勒索錢財的案例似乎並沒有本質的差別,而配偶的身份不應該成為追究刑責的障礙,就像家暴導致輕傷也一樣成立故意傷害罪。

民事訴訟

蘇、翟兩人訂立的離婚協議可起訴到法院以被脅迫為由要求撤銷,法律依據為合同法中關於撤銷合同的條款【3】。

蘇生前受脅迫贈與的錢款也可依上述方式要回。

蘇生前非受脅迫贈與翟的東西,這塊如果翟罪名不成立就比較麻煩了,如果罪名成立,蘇的家人可通過撤銷贈與要求翟返還。法律依據為合同法中關於撤銷贈與的條款【4】。

法律依據:

【1】刑法(2015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27日施行)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3】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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