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想把房子留給子女的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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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一位王女士急匆匆找到我,諮詢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

王女士和孫先生原本是夫妻,育有一子,七年前孩子已成年,但是孫先生出軌,王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同時王女士和孫先生口頭合意將婚後共同購買的唯一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王女士一人名下)留給孩子,因此法院判決僅僅涉及到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沒有提到房屋處置的問題。離婚之後,孫先生和王女士以及孩子就徹底斷絕了來往。

七年後,孫先生出現了,一紙訴狀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當年離婚時未做分割的房屋。原來孫先生在這七年里,日子過得並不富裕,現在年事已高,經濟拮据,因此,對於之前口頭合意將房子贈給孩子的約定反悔了。

一審法院判決,房屋屬於夫妻雙方離婚時未處理的共同財產,因此判令雙方對於房屋各享有50%份額,雙方按份共有。

那麼問題來了,我們先看一下對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顯而易見,在離婚過程中(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只要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沒有處理,無論任何時候,夫妻一方都有權再站出來要求進行財產分割。這種權利是物權,不是債權,因此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本案中王女士錯在哪裡呢?錯在沒有將房子在贈與合意達成之後及時過戶給孩子。在離婚時,王女士和孫先生已經商議好將房屋贈與給孩子,如果當時及時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人變更手續,現在孫先生再跑來無論怎麼鬧,也是追不回房子。

原因如下:

第一,孫先生在房屋辦理過戶登記之後,便意味著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因此孫先生喪失了贈與的任意撤銷權。

第二,不具備法定撤銷的條件。法定撤銷贈與的條件是受贈與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除此之外,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

那有人問,我們雙方在離婚時針對房屋贈與給孩子的事宜,口頭合意之後簽署了書面的贈與協議,因為贈與過戶還要向房管局交各項費用,所以不想過戶可以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屬於必須登記的財產,只有房屋進行過戶登記之後,贈與行為才完成。在沒有過戶之前,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

那有人說,我們離婚時孩子還小,未成年,能夠將房屋過戶登記到孩子名下嗎?答案是可以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登記成為房屋所有權人。

王女士現在是又氣又悔,氣的是前夫又跑回來要房子,悔的是沒有及時將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避免這種情形的唯一辦法是,了解法律規定,在贈與合意達成之後,儘快將房屋進行過戶登記。

附: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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