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議商標熱點話題:未註冊有影響商標、惡意註冊商標及懲罰性賠償

三議商標熱點話題:未註冊有影響商標、惡意註冊商標及懲罰性賠償

  Part.1

  未註冊有影響商標

  我們都知道,註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而使用的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而未註冊商標,就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嗎?

  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但是已經在市場上實際使用,具備顯著性,並可以引導消費者認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識。《商標法》雖然並不排斥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但是相對於註冊商標,在保護範圍、保護強度上都相對減弱。

  註冊商標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市場主體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原因卻是現實而複雜的,當某個企業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被他人註冊時,反而存在著被起訴侵權的風險,這時就需要綜合判斷了。

  2014年,春回大地公司提出「SFC」商標的註冊申請,經核准,該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1類(錄像帶發行、娛樂、配音等)。兩年後,春回大地公司發現上影公司未經其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SFC」標識,遂以商標侵權為由訴至法院。上影公司辯稱,「SFC」系其英文企業名稱的簡稱,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上影公司已將「SFC」作為企業簡稱及商標進行使用,具有一定影響且持續至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影公司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了「SFC」商標,且經營規模較大,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一審判決後,春回大地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中,上影公司之所以得以勝訴,原因在於現行《商標法》的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因此,儘管商標法以「註冊在先」為商標保護的原則,但是為了尊重那些「使用在先」並積累了一定商譽的商標,仍為其預留了繼續使用的空間,但想要把握這份權利,要求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能夠證明商標達到「一定影響」,即為相關地區和領域的消費者所熟知;此外,要注意使用也只限於原商標的使用範圍,並且應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要求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必要時,還可以主張未註冊商標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從而保留商標使用權。

  不過筆者認為,與其純熟運用上述策略,不如早日將企業的品牌申請註冊為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法全面的保護。

  Part.2

  惡意註冊商標

  商標惡意註冊是指違反誠信原則,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馳名商標、已經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其他民事權益的客體,以及公共領域信息資源的行為。

  商標的惡意註冊最常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類型一

  不正當競爭型註冊

  1.不當攫取他人聲譽的註冊,即俗稱的「搭便車」;

  2.意圖阻止在先權利人進入市場而進行的註冊,這裡既包括阻止外國在先權利人進入中國市場,也包括阻止本國在先權利人進入新行業市場。

  類型二

  權利濫用型註冊

  3.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大量申請註冊行為,即通常所說的「囤積註冊」;

  4.基於從在先權利人處獲取經濟收益而為的註冊。

  我國《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也就是說,僅當申請人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的需要,其申請註冊意圖才是正當的。

  「搭便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囤積商標佔用商標資源等行為,無疑會造成其他正常使用商標的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未來無論不正當競爭起訴還是在後申請人以商標註冊超過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都會大大增加國家的行政成本。因此,當可以判斷申請人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且在先權利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申請人具有明顯不正當目的,如無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行為等,我們要對惡意註冊的行為給予必要的打擊。

  Part.3

  懲罰性賠償

  2018年3月,斐樂公司與中遠公司等的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審結。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中遠公司等立即停止對斐樂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並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32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其目的在於通過這種重罰實現對惡性侵權者的示範性懲戒和對其他潛在侵權者的有效震懾。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法院最終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確定賠償金額,,主要基於對被告侵權行為「惡意侵犯」、「情節嚴重」的確定。

  斐樂公司的「GFLA」商標在顏色上採用獨特的藍、紅組合,其中的字母採用獨特的藝術造型組合,且該標識經過長期使用已成為斐樂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中遠公司等鞋類經營者,理應知曉斐樂公司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其生產並且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自營官方網站所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誌,極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且銷售金額巨大,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按照中遠鞋業公司因侵權獲利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今天的【視野】欄目就到這裡,感謝您的關注、閱讀與轉發!


推薦閱讀:

美國註冊商標trademark的四十五類分類
商標轉讓必須要做公證嗎?告訴你究竟為什麼!
小招教你註冊商標的正確姿勢
商標和註冊商標的區別不僅是兩字之差
緬甸商標詳解

TAG:商標 | 商標權 | 商標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