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離婚後還該有多少動遷利益

案件精析 | 離婚後還該有多少動遷利益

案情

小丁是上門女婿,和前妻小艷結婚後,一開始小倆口還算恩愛,可後來小丁換了工作,在市區上班,隨著職務的提高,加班和出差的次數越來越多,和小艷之間就有了隔閡。

後來,小丁和單位的一個實習生走的很近,引起了小艷的不滿。而小丁本來和這個實習生沒有什麼特殊的關係,但看到小艷對自己不信任和猜忌,小丁後來竟然真的和這個實習生走到了一起。

這樣,他和小艷的離婚成了必然。到現在,兩人婚離了都六年,而小丁卻將小艷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多年前拆遷所得的安置房屋中屬於他的份額。

原來,早在他和小艷結婚兩年後,小艷家裡的老房子拆遷,適用同等價值產權房屋調換得到三套安置房。在拆遷補償協議中,確認被拆遷房屋有證面積和應建未建的面積,以及相應的貨幣補償款等,同時還明確小艷父母、小艷和小丁四人為被安置人員。小丁認為他是被安置人員,和其他被安置人員應享有同等利益。

一審法院

法院認為小艷父母、小艷和小丁均被拆遷單位核定為被安置人員,因此他們對拆遷安置房屋、拆遷補償款等安置份額享有分割的權利。原房屋的拆遷補償款中除應歸原產權人所有的款項外,其餘動遷款應為房屋拆遷的被安置人員共同所有。在小艷和小丁已離婚的情況下,小丁要求分割房屋的請求合理,判決三套房屋歸小艷及父母所有,小艷及父母給付小丁一筆不菲的房屋折價款。

二審過程

小艷及父母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申請法院依職權對小丁在動遷過程中應享有的利益進行了調查。動遷部門認為四人雖均為安置人口,其中安置總面積中的有證面積與小丁無關,小丁只能在應建未建面積中享有動遷利益,然後計算出相應的陽光補償,再折算面積和款項。出相應的陽光補償,再折算面積和款項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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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小丁在本次動遷中應享有多少利益。根據動遷補償協議的約定,和動遷部門的陳述,可以確認小艷父母、小艷和小丁是被安置人員,而小丁只能對應建未建面積享有動遷利益,其他面積的補償利益與小丁無關,小丁無權主張。一審法院的判決顯然超出了小丁應得的動遷利益。

結案

二審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三套安置房歸小艷及父母所有,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判決小艷及父母給付小丁低於一審判決金額的房屋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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