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寫美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
來自專欄某個美國法學生的碎碎念140 人贊了文章
首先給關注了這個專欄的朋友們道個歉,我確實很久很久沒有更新了。關注了我的朋友們大概也知道,主要原因是我跑去生了只娃並且正在暫時做全職媽媽養小娃。生娃養娃這事真的很耗時間和精力,而且會讓人把大量的心思花在養娃相關的事情上。在考慮另開一個專欄偶爾寫寫與娃相關的點滴。不過不管怎麼說,我還是需要並且應該定期更新一下這個與法律相關的專欄,偶爾寫點什麼。產出有意義的內容這件事對我來說也很重要。
閑話不多說了,以下正文。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個與家暴、騷擾、以及人身保護令相關的案例:Burquet v. Brumbaugh (2014) 223 Cal.App.4th 1140.
姑娘叫吉絲,小夥子叫蘭迪。吉斯和蘭迪原本是一對甜甜蜜蜜的小情侶。然而人無百日好花無千日紅,兩個人吵吵鬧鬧分手了。主要是姑娘不樂意繼續了,對蘭迪說,咱們分手吧,你別再聯繫我了,我不樂意繼續和你談戀愛了。
但是蘭迪沒法接受這個事實啊,他覺得倆人感情好著呢,吉斯就是鬧鬧小性子。他決定努力挽回吉斯。雖然吉絲跟他說:「你別聯繫我了!」但是蘭迪不聽,一次又一次撥她的電話,拚命想努力和她和好。每次他聯繫吉絲,吉絲都很明確地和他說:「別再聯繫我!」但是這一點用也沒有,蘭迪仍然不停地給她發簡訊,寫E-mail, 打電話。他還跑去了吉絲的家,使勁敲門要她出來。吉絲很無奈,打開了門,沒邀請他進去,就在門口對他說:「我們已經結束了,蘭迪,你別再來找我了,你走吧。」
吃了這麼一個閉門羹,蘭迪超生氣。他在門口大吼大叫:「我愛你!對不起,但是我愛你!」吉絲有點害怕了,她隔著門對他說:「請你走吧,我要叫警察了。」她打了911報警電話。可是蘭迪仍然大吼大叫了一會兒,在她門前徘徊了十幾分鐘才離開。他離開之後,警察到了,告知吉絲,她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禁止蘭迪靠近她。
這就是這個案子的前因後果。吉絲覺得蘭迪給她造成了困擾,讓她覺得不安全,所以希望法庭簽署保護令,不準蘭迪再接近吉絲。具體地講,他必須遠離吉絲100碼(大約90米)以外,不能靠近她的房子、車子、工作場所。如果他在外面偶遇吉絲,他必須扭頭就走,不可以走上前與吉絲搭話。否則,他就視為違反了禁止令。
違反禁止令會怎樣呢?很簡單,違反禁止令本身就是一種罪行。他會被逮捕,會被起訴,可能會面臨一筆幾千刀的罰款,也可能要坐幾個月的牢。因此,違反禁止令可不是說著玩的事情。
初級法院批准了禁止令,要求蘭迪三年內不準接近吉絲。如果三年後吉絲仍覺得蘭迪給她帶來困擾,她可以請求法院繼續簽署禁止令。然而蘭迪不滿,他覺得自己沒有做什麼啊,只是給前女友打打電話,發發簡訊而已,怎麼就吃了一張禁止令呢?因此他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初級法院的原判,認為在這個情況下籤署禁止令是正確的決定,並詳細闡述了法理。這就是我們所看到的這個案子的判決,它也成為了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成為後續判決需要遵循的先例。(若感興趣關於判例法的一些知識以及案件如何成為法律,可以看我上一篇專欄文章《家庭暴力上訴——我們在協助制定法律》。)
事實上,這個判決在家庭暴力法律的體系中成為了一個重要的案子,因為它明確地闡明了兩點事實:第一,「家暴(domestic violence)」並不是只用於已婚夫妻,也可應用於未婚情侶、以及已經分手的情侶。第二,家暴的定義中包括「打擾生活平靜(disturbing the peace)」, 當一方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聯繫另一方並給對方造成了嚴重的困擾時,這個行為就滿足了「打擾生活平靜」的定義。法院進一步解釋:打擾生活平靜意味著該行為干擾了對方的情緒,令對方缺乏安全感。也就是說,這不取決於蘭迪怎麼想。無論他覺得自己做的對與不對,只要這個行為確實客觀上打擾了吉絲,並且法官也認同他的行為客觀上打擾了吉絲,那麼他就值得一張禁止令。
加州把家庭暴力定義為「有意地或魯莽地身體傷害或試圖傷害對方;性騷擾;令對方有理由地擔心自己會受到身體傷害;騷擾;跟蹤;威脅;毆打;打擾生活平靜;或是損害個人財產。」 申請家庭暴力禁止令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被害方和加害方必須有過親密關係。但這個「親密關係」的定義是很寬泛的,不需要已婚,也不需要同居,只要兩個人曾經約會過就可以算數了。於是,只要一方能夠說服法庭另一方對其進行過家暴行為,或者她有充足的理由認為另一方很可能對其進行家暴行為,那麼法庭就可以簽署禁止令來保護受害者。
並且,從上面的吉絲與蘭迪的例子就可以看出來,加州法院並不認為只有毆打才是暴力。蘭迪並沒有毆打吉絲,他也沒有說自己要傷害吉絲,他只是不停地聯繫吉絲,不停地向她求複合,讓吉絲非常困擾。好在,加州法院認為跟蹤、騷擾、狂發簡訊、不停打電話這些非暴力的行為屬於「打擾生活平靜」,因此也可以落入家暴禁止令的保護範疇之內。得到了這張禁止令,吉絲終於可以鬆一口氣了。同樣,有了這麼一條法律先例,千千萬萬個被前男友、前女友不停騷擾的無辜前任也可以鬆一口氣了。
可能有人會問,法院是只管前男友前女友騷擾嗎,如果有個陌生人不停地騷擾我怎麼辦,法院管嗎?答案是肯定的,美國法院也管。就拿加州舉例,加州有四種禁止令:
· 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 (家暴禁止令)
· Elder or Dependent Adult Abuse Restraining Order(受虐老人或無民事行為成年人禁止令)
· Civil Harassment Restraining Order (民事騷擾禁止令)
· Workplace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工作場所暴力禁止令)。
根據自身情況的不同,受害者可以選擇申請符合自身條件的禁止令。如果是被有過親密關係的對象虐待或騷擾,可以申請家庭暴力禁止令。如果是一個老人被保姆虐待,老人可以申請受虐老人禁止令。如果是一個僱主發現自己的工作場所有騷擾和暴力行為,僱主可以去申請工作場所暴力禁止令。但如果是被素未謀面的陌生人騷擾呢?可以選擇申請民事騷擾禁止令。民事騷擾禁止令的範圍是最寬泛的,無論是被陌生人、熟人、或者親人,比如叔叔阿姨或者甚至父母進行了暴力或騷擾,受害人都可以去法院要求籤署保護令,禁止加害人繼續進行令被害人困擾的行為。
可以說,美國法院的禁止令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禁止令這東西不是刑罰,它不計入犯罪記錄。違反禁止令才是犯罪。哪怕是前女友/前男友有被害妄想,神經緊張歇斯底里,捏造了一堆虛假事實讓法官簽署了一張禁止令,那其實也沒關係啊,你就別去接近她不就得了?而這個制度也讓無數真正需要保護的人得到了所需的保護。當你感到危險,覺得困擾的時候,你知道這樣一個制度能夠讓對方不敢再接近你,不敢再聯繫你。當你遇上死纏爛打的前任時,你知道警察並不會覺得這是「家務事」於是和稀泥,你知道警察能幫助你,法院能幫助你。其實守法的良民們,不就是需要這樣的保護嗎?
近年來,中國也在人身保護令方面開始做出了嘗試。2016年3月開始實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建立了人身保護令制度。該法規定,當申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不足之處在於,首先,反家庭暴力法沒有和刑法聯繫,家暴未能入刑,違反人身保護令本身也未能入刑。1000元以下罰款和15日以下拘留相對而言懲戒過輕。其次,中國的反家暴法將「家暴」的範圍劃得較窄,只保護「家庭成員」和同居關係,並不保護未同居的男女朋友。事實上,前男友/前女友的死纏爛打也是非常令人困擾的行為,然而現在中國的法律暫時無法處理。再次,目前中國只有家暴相關的人身保護令,如果被陌生人持續騷擾,也暫時無處求助。
最後,從立法到實行是一條長路,從實行到廣泛實行更是一條漫漫長路。希望基層的法院與民警能夠更加重視家庭暴力與人身保護令制度的實行。畢竟,和稀泥式的維穩是揚湯止沸,保護守法公民才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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