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禽畜養殖場污水糞便處理不當被拘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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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養殖糞便沒有妥善處理,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彙集到簡易土坑,通過暗渠通至下遊河流。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案件二
北京市公安局環食葯旅總隊接群眾舉報稱,房山區城關街道田各庄村東有一處養殖場隨意向外排放養殖廢水,臭氣熏天,污染周邊環境。經現場工作,該區域共有13家養殖戶,共佔地約30畝,共養殖約3000頭豬、80隻羊,全部為無照經營。
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公安分局以涉嫌《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將私埋暗管排放污水的劉某刑事拘留;對張某等12名養殖戶依據《環保法》第63條第三款規定通過暗管、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裁定行政拘留5日。
》》案件三
2017年8月23日,株洲市環保局天元分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到劉得強養殖場檢查時發現,該養殖場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配套建設環保設施,畜禽養殖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20天後,執法人員再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養殖場仍在排污。
11月1日,天元公安分局對情況進行核實後,對劉得強養殖場負責人、陶福泉砂石公司負責人分別實施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件四
2018年北京市通州區環保部門對北堤寺村以養殖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場區後方有一個長50米、寬10米、水深4米左右的滲坑。養殖大棚排出的廢水經場區內一條雨水溝排入滲坑。廢水中既有沖洗豬舍的污水,也含有牲畜尿液等污物。該養豬場既無任何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豬糞堆放場所和滲坑也均未採取任何防滲措施。
通州區公安分局在充分取證後,於4月24日晚成功控制直接責任人12名,並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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