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犯了多大罪,是不是裝成精神病就能逍遙法外了?

不管犯了多大罪,是不是裝成精神病就能逍遙法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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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靡世界的桌面遊戲「狼人殺」中,所有玩家都有兩種提前結束遊戲的方式,即被埋伏的狼人殺死和被所有人投票處死。但在一種玩法中有一個特殊的角色——白痴,他平時與普通村民無異,當被投票處死時可立即亮出身份,而免於一死。

遊戲中可能沒人會質疑這種「失心而無責」的設定,但同樣的邏輯如果放在現實中,也許有部分人不僅無法接受,甚至氣憤得要揭竿而起。

2015年6月20日,也就是距今整整3年前,南京市發生了一起惡性交通事故。當日下午,一輛寶馬轎車以接近200公里的時速違反交通規則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馬自達轎車,導致車內一男一女死亡。

南京寶馬案現場照片

肇事司機王某在發生事故後逃逸,經過近兩年的調查取證受審,王某經司法精神病鑒定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應按刑法輕判*。出於對惡性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痛恨以及對受害者的同情,大量的網友對此宣判不服,以至於開始揣測造謠。

*註:《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南京寶馬案肇事司機王季進

懷疑肇事者後台強硬與權貴有關係;懷疑肇事車輛中發現的白色粉末是毒品,甚至懷疑警方包庇「兇手」等等。於是網路上開始流傳所謂的「南京寶馬案真相」,不少人表示「心寒」。

「我一直不太明白為什麼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免罪。就算他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是那被傷害的人由誰來買單?」一些聯想能力出眾的讀者可能已經在腦中替本文發出了終極之問:精神障礙者從輕處罰或免責的法律是否會被有心之人利用,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先來看看充滿人道主義關懷的美國。作為最早制定精神異常相關法律的英美,也曾受到過一個大案子的挑戰。

約翰·辛克利是石油豪門的公子哥,他的父親是一家石油公司的總裁,和美國一些權貴家族有生意往來。而這位含著金鑰匙長大的年輕人沒能繼承父親的優秀,連大學都沒畢業就以退學告終。在慾望橫流的社會中辛克利成長為一名所謂的「雅廢」,換成中國話就是紈絝子弟。

朱迪·福斯特在《計程車司機》中的劇照

1976年,14歲的朱迪·福斯特出演《計程車司機》,一炮而紅,而辛克利也迷上了這位漂亮性感的演員。辛克利開始頻繁給福斯特打電話寫情書,但都沒有得到任何回應。迷了不到5年,福斯特公開宣布暫時退出影壇,到耶魯大學進修學習。也不知道是不是這一消息刺激到了辛克利,他決定模仿《計程車司機》這部電影里的情節,從而引起女神的注意。

這部電影可能沒多少中國人了解,影片中主角計劃刺殺總統候選人卻意外搗毀了淫窩,救出了福斯特所扮演的雛妓。

於是辛克利參照白宮公布的總統日程,對當時的總統里根行刺。他埋伏在記者群當中掏出左輪手槍連射6發,三發子彈打在了總統身旁的人員,有一發擊中了防彈車反彈射進了里根總統的胸腔,總統險些因此喪命。事發之後辛克利迅速被逮捕入獄,聯邦政府起訴他犯有13項重罪,若無意外理應判處終身監禁。

然而有權有勢的石油豪門在豪華律師團的建議下提起了精神病抗辯,他們在辛克利被捕後的第五天就發表了聲明,稱辛克利有精神障礙。根據美國的法律,患有精神障礙的罪犯理應減免相應的刑罰。

而精神障礙抗辯的原則有兩條,包括「馬克諾頓法則」和「不可抗拒衝動法則」。前者認為無法判斷所做行為對錯的精神障礙者應當被赦免,後者為前者的補充,認為即便具備是非判斷能力,但無法自控者也應被減免刑罰。而辛克利當時所在的80年代,審判除了參照以上兩個法則外,還應當有精神病專家出具的鑒定,並且需要證明精神障礙與罪行間的因果關係,稱為「德赫姆法則」。

問題也就出在了精神障礙鑒定結果這裡。最早法院指定了一名精神病專家對辛克利進行了3個小時的鑒定,結論是並無精神障礙。但美國法律允許控辯雙方自行聘請專家進行鑒定,並由這些專家親自出庭作證,因此即便初次鑒定已有結論,還是有較大的迴旋餘地。

在辯方聘請的律師團的努力下,辛克利被允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控辯雙方都派出了精神病專家進行鑒定,調查取證長達3個月之久,但雙方依舊無法達成共識。這種結果並不是什麼意外,因為司法精神鑒定可能是司法過程中最為棘手的一項工作。

首當其衝的是司法精神鑒定的主觀性,不同於法醫診斷、物證、痕迹證據等客觀證據,精神鑒定的本質還是基於精神醫學的專業個人意見。通常實施鑒定的專家並非專職的司法人員,多數為從事精神科臨床工作的醫生,他們診斷的原則與司法診斷的原則存在偏差。作為精神科醫生,診斷的原則是「有病推定」,即事先假定被診人員異常,這種習慣模式容易讓鑒定結果受到影響。

因此有人會以羅森漢「偽裝精神病實驗」的成功來證明騙過司法精神鑒定的可行性。然而司法精神鑒定與醫院的精神病診斷的最大區別也恰恰就是將「有病推定」改為「無病推定」,因而鑒定過程更為嚴格。

回到辛克利案,司法精神鑒定的混亂一度讓案件的審理長時間拖延,直到案發後一年,美國聯邦法院才宣布成立陪審團審理此案。陣容豪華的辯方律師通過7個多星期的聽證會,讓大多數陪審團成員認為辛克利在行刺時是處於精神異常狀態的。個別堅持認為辛克利有罪的陪審員也不堪疲勞,最終同意其無罪的判定。

為了爭取到最大的利益,辯方律師團極力證明辛克利的精神異常是偶發且無規律的,恰好在行刺時發作,以此證明當事人多數時間依舊行為正常。辛克利一案的最終裁決讓社會各界都感到震驚,也是美國近年來影響最大的一起精神病抗辯案件。不少法律界專家公開表達了精神病抗辯「過於寬鬆」的意見。

事已至此,辛克利辯護獲得了極大的成功,似乎真的只要證明自己精神異常,連犯下精心策划動機明確的罪行都可以獲得赦免。是嗎?

人們對類似的精神病案件往往會關注到了審判的結果,便開始抨擊罪犯逍遙法外,正義得不到伸張,而忽略了案件的後續處理。辛克利一案,雖然法院給出了無罪的宣判,但因為陪審團堅信辛克利的精神障礙是偶發的隨機的,從而認定其有「極其危險的暴力傾向」,必須要接受精神病院的強制監護治療。於是辛克利被送往美國最著名的聖伊麗莎白精神病院,住進了一間只有一張床、一個床頭櫃和一個小衣櫃的病房,條件堪比監獄。

聖伊麗莎白精神病院中心大樓

與此同時,辛克利被禁止與監護人員以外的所有人接觸,包括其父母。經過5年的精神治療,在1986年辛克利才第一次被允許出院探望家人12個小時。

1988年,辛克利被認為病情已經大為好轉,院方也批准了其出院的申請,但FBI趕在他出院前介入,在辛克利的床底搜出了一張朱迪·福斯特的明信片,直接駁回了出院申請。

2000年,辛克利因為利用回家探親的機會偷偷帶回福斯特的照片和海報,失去了見父母的權利。

2003年,他又申請出院,被告知2年後才可以獲得自由,但才出院一天就被FBI抓回,理由是「可能受到病友影響,患上了未知種類的精神病」。

辛克利就這樣一直被關到了60歲,終於從強制監護治療升級成了在家軟禁,他被允許與自己90歲的母親一起居住,每個月要看兩次心理醫生,活動範圍的半徑不得超過50公里。

可見,精神病抗辯最成功的例子並不代表歹徒真的能自由地逍遙法外,甚至此後的生活水平還不如蹲監獄。

但是在中國,情況就顯得相當不一樣了。中國法律也要求精神病罪犯接受治療*,但因為經費條件的問題,執行精神病院可能由於沒有經費對這類病人實施強制治療,而改為家屬或監護人自費治療和自行看管。

*註:《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那這是否就意味著在中國更有可能通過偽裝精神病來逃脫法律的制裁呢?非也,中國有自己的辦法。與英美控辯雙方都能自主發起司法精神鑒定的情況不一樣,中國的司法精神鑒定發起權牢牢掌控在公檢法的手中。換句話說,只有公安、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才會啟動司法精神鑒定,並且指定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工作。

曾經轟動一時的邱興華案正是我國司法精神鑒定啟動嚴格的最好體現。

2006年,47歲的邱興華於深夜潛入某道觀,用刀將10人殘忍殺害,手段之變態遠遠超出普通人想像。而犯下罪行的原因,僅僅是因為邱興華與妻子此前在道觀還願時與人發生口角,並且認為道長曾調戲自己妻子。殘忍殺害道觀10人之後,邱興華在逃亡的途中又殺死一人,重傷二人。在追捕邱興華期間,就有精神病專家推測兇手可能有精神障礙,並四處奔走建議給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鑒定。

其後,已被抓捕的邱興華向法院提起上訴,不少法學家也在網路上呼籲對邱興華啟動司法精神鑒定,嫌疑人其妻子也向法院提交了鑒定申請。案件持續發酵,網路上贊同給邱興華做司法精神鑒定的網友甚至佔到了多數。但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是沒有採納辯方申請司法精神鑒定的請求。

法院認為,邱興華故意殺人動機明確,手段殘忍,且殺人後多次有意識躲避公安機關的圍捕,思維清晰,完全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邱興華最終被判處死刑,在安康江北被槍決。

雖然此案的判決過程一直在法學界頗有爭議,但也更體現了中國公檢法獨享啟動司法精神鑒定的決定權。

與英美法律中對司法精神鑒定的「寬進嚴出」相比,中國對司法精神鑒定態度更類似於「嚴進寬出」。公檢法對啟動司法精神鑒定非常謹慎,儘管近年來刑事案件中辯方提出精神病抗辯的比例一直在上升,但真正啟動了鑒定的卻寥寥可數。但同時,中國法院對司法精神鑒定結果的採信率卻比較高。

精神病抗辯的問題,在各國的法律界一直是一個討論熱烈的話題,要解決保護被告權利與抗辯寬鬆之間的矛盾是非常困難的。 但想要通過偽裝成精神病脫罪,無論在英美還是在中國,都是難以實現的。從動機上看,有預謀且思維清晰的刑事案件大概率根本不能啟動司法精神鑒定的程序。

即便衝動犯下的刑事案件,想要通過司法精神鑒定來減免責任追究也是難以實現的。普通人對精神病的了解程度之低,在精神科醫生眼前偽裝,就像個演技拙劣的小鮮肉一樣,看著都尷尬。嫌疑人一進監獄就開始說胡話,裝瘋賣傻,甚至吃屎潑尿,自以為天衣無縫最後依舊被鑒定為正常的例子也並不少見。

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準備充分,真的偽裝成功,最後免於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那也僅僅是減免刑事責任而已,該賠償的依舊要賠償,該強制進精神病院治療的也逃不開。不要以為有成功抗辯的案例存在就覺得偽裝可能成功,每出現一個類似辛克利案的案件,相關的法律就越趨於完善,就越少空子可鑽。

美國近年精神病鑒定的提起比率不足1%,英國的情況也類似。被告人不願意提起精神病辯護,因為與其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被無限期強制監禁治療,還不如安然接受審判,在監獄中接受改造。

裝成精神病殺人的幻想,就讓它留在電影當中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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