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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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恪恪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構成了刑法的靈魂基礎。它是立法機關制定刑法,司法機關適用刑法,學界分析刑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在發展中形成了其基本內容: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禁止事後法;禁止類推解釋;禁止絕對不定期刑;明確性;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這些子原則成為了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不可或缺的指導性思想,並為我們研究罪刑法定原則的產生提供了思路。
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英國的《大憲章》。《大憲章》中規定了任何自由人不受各種形式的侵犯,除非這種侵犯行為是依據同一身份的適當的裁判或國家的法律做出的。這一規定通過限制君權來保障人權,奠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而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的討論則更為多樣化,主要有三權分立學說、心理強制說、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說。三權分立思想要求由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審判機關嚴格按照法律來定罪量刑。雖然這一思想與現代的司法審查機制和司法解釋機制存在較大的差異,但它也為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法律主義奠定了思想基礎。心理強制說則被認為是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都難以成立。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心理強制說將犯罪的本質認定為對權利的侵害,並且論證了刑法條文存在的意義就在於保護國家和個人的權利,這不僅符合刑法保護法益的精神,而且對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保障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是有一定作用的。而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說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內容的構成要件。首先,刑法應該由人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制定,而刑法一經制定,便由司法機關加以適用,這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法律主義。由於刑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司法機關適用刑法的過程也是體現人們意志的過程,所以司法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解釋法律,禁止類推解釋。又由於刑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達,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民的權益,就應該將處罰對象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既不能盲目擴大處罰範圍,也不能應罰而不罰,這就體現了禁止處罰不當罰的思想。公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必然要求刑法的公平正義,加之刑法作為公民意志的表達,所以刑法就必須以公平正義為立法之必要,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的刑法所規定的刑罰必須與公民所犯罪行相適應,同時禁止殘酷的刑罰,以使公民自身免受不公正或不人道的待遇。同時,為了保護公民的預測可能性,刑罰就需要禁止事後法和絕對的不定期刑,因為這兩者都會使公民的預測性無法得到滿足,使公民對刑罰的明確性產生疑問,從而會導致公民對刑法的信賴度下降。
罪刑法定主義理念在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實現了形式側面與實質側面的有機統一,起到了兼顧民主與法治的作用。然而在起初,罪刑法定原則主要保障的是形式正義,主要表現為此時的罪刑法定原則規定的是形式法治的內容,具體包括: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禁止事後法;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不定刑與絕對不定期刑。形式的側面強調議會至上,人們在對議會信任的同時,對司法權缺乏信任感,因此為了限制掌握司法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就提出了法院只要嚴格執行議會制定的法律,人民的自由就會得到保障的觀點。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這種由法律和體制進行的公正而始終如一的管理,不管它們的真正原則是什麼,我們都可以稱之為形式正義。如果我們認為正義就是始終表明一種平等,那麼形式正義就要求法律和體制在進行管理時應當平等地(就是說以同樣方式)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個階級的人」。形式正義強調的是一種法律和體制的平等適用性,即一切人尤其是國家機關都應當按照議會制定的法律來行事。形式法治注重的是行為是否具有議會制定的法律依據,而該法律依據是否真的公平正義則不在考慮範圍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議會制定的法律中有惡法的存在,就會給人們造成嚴重的危害。此時,就有必要追求一種實質正義。這根源於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因為刑法的內容是人民通過代表其意志的立法機關決定的,所以刑法的規範不得違反人民的意志。在現實生活中,違反人民意志的現象的產生往往是因為刑法規定的含混性、殘酷性。為了避免這兩種情況的產生,罪刑法定原則實質的側面就要求刑法規範的明確性和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即刑法規範本身應該明確正當,其只能對具有合理的處罰依據的行為進行處罰,並且這種刑罰應當根據行為的違法性作出。由此,實質正義就與形式正義有了很大的區別。與形式正義要求限制司法機關的司法權不同,實質正義要求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進行限制,即反對惡法的存在。實質法治要求依法治國,但這裡的法應該是良法,實現的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應該指出,實質正義的形成晚於形式正義的出現,但這並不意味著,實質正義的出現是對形式正義的否定。相反,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是不可分離的,兩者在發展過程中共同推動了刑法理論的發展。這在罪刑法定原則中,體現為其兼具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內容。
在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解釋時,涉及到多種解釋方法。《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第一章中論述的有:類推解釋、擴大解釋、限制解釋、補正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筆者針對其中的類推解釋和體系解釋進行解析。首先,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之一為禁止類推解釋。刑法禁止類推解釋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從刑法所體現的立法意圖出發,立法者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志,並且立法者在制定某一法條時,會自然而然地考慮到刑法的整體含義。而類推解釋的存在就會使法律條文的含義產生變化,甚至違背了刑法的整體含義。但是,由於禁止類推解釋是形式側面的要求,在充分考慮到現如今刑法體系內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有機統一的情況下,《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指出刑法禁止的只是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解釋可以防止司法機關濫用權力,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不僅可以克服形式法治的缺陷,還可以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出現。並且,禁止類推解釋並不意味著不能對分則條文所並列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進行類的解釋。社會的高速發展伴隨著犯罪形態、犯罪手段的多樣化,再加上立法的局限性,所以列舉式的刑法條文很難將所有相關的情況一一列舉,而如果不對其進行合理的類的解釋就無法適應變化發展著的社會現狀,所以類的解釋完全符合刑法規範的意圖。其次,體系解釋在刑法中的運用體現為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繫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範意旨。體系解釋不僅可以避免斷章取義,保持刑法體系的協調性,還可以針對不同的案件具體分析,避免自相矛盾。在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聯繫的情況下,應該特別注意幾個方面。第一是刑法條文之間的協調。在對刑法分則的條文進行解釋時,不僅要將刑法分則作為一個整體來解釋,還要將刑法總則與分則加以聯繫,更要將其置於以憲法為首的法律體系中。只有如此才能充分體現法律的協調性,才能更好地規範刑法的內容。第二是同類解釋。在刑法條文中,經常出現「等」、「其他」等字眼。在對這些條文中相關的構成要素進行解釋時,要注意所作出的解釋應該與刑法條文中的原有規定性質相同,即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和危險可能性。第三是刑法用語的相對性。同一刑法用語在不同的刑法條文中有可能具有不同的含義,此時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實質正義。
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體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罪刑法定原則具有悠久的法律淵源和思想淵源,並且其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實現了形式側面與實質側面的統一。在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解釋時,要注重運用多種方法,從而更好地推動這一重要原則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2003年版,第14頁。
[2]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2003年版,第28頁。
[3]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2003年版,第28頁。
[4]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2003年版,第28頁。
[5]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2003年版,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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