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夫妻同姓」再遇挑戰

在日本已經延續了113年的夫妻同姓制度近來遭遇空前挑戰。2011年2月14日,有五名日本人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以日本《民法》中結婚時夫婦一方必須改姓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13條關於尊重個人、第24條關於兩性平等的條款」為由,將日本政府告上法庭。這五名原告中,有三人是婚後使用原來姓氏的女性,她們認為夫妻同姓的規定使她們在使用護照、駕駛證、信用卡等證件時屢遭麻煩。還有一對夫妻是因為用各自的姓氏提出結婚申請時沒有被受理。原告認為,《民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個人尊嚴和男女平等的權利,給他們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要求政府支付600萬日元的賠償費。這是日本國內首起以違憲對《民法》中夫婦同姓規定的訴訟,引發了日本國內對夫婦同姓制度的熱議,也吸引了國外媒體的普遍關注。

夫妻同姓:已延續了113年

夫妻同姓指的是結婚時一方必須放棄原有姓氏,改用配偶的姓氏。日本的夫妻同姓制度可追溯到1898年制定和實施的《明治民法》。二戰後,日本在1947年制定和實施了以尊重個人尊嚴和男女平等為基本理念的《日本國憲法》,且依據憲法精神對舊《民法》中的傳統婚姻制度進行了改革。然而,1948年實施的新《民法》第750條規定,「結婚之際,夫婦必須選擇使用丈夫的姓或妻子的姓作為夫婦共同的姓」,夫妻同姓制度依然予以了保留。同年,修改後的《戶籍法》施行,雖然戶籍登記時將過去的以戶主和家庭成員為單位改為了以個人為單位,但仍規定夫婦、子女的姓氏要一致。

按照日本的現行規定,夫妻結婚後,必須選擇丈夫或是妻子一方的姓氏作為夫妻共同的姓氏,否則將無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且在婚姻存續期間,戶籍登記、辦理駕照等都需要夫妻雙方是同一個姓氏。這一法律不僅適用於日本人,還包括加入日本國籍的外國人。在現實生活中,那些不願改變姓氏的夫妻只好採取「事實婚姻」或「通稱使用」兩種方式。「事實婚姻」就是不向政府部門遞交婚姻登記申請,而直接生活在一起。「通稱使用」則指結婚辦手續時按夫妻同姓登記,但婚後兩人仍分別使用原有姓氏,俗稱「舊姓」。然而,這兩種做法都存在很多問題,「事實婚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也享受不到已婚者應得的各種福利,而且養育孩子的權益也會受損。「通稱使用」則通常會因為難以證明自己的原名與婚後的名字代表的是同一個人,而陷入證件麻煩。另外,按照夫妻同姓原則結婚的夫妻,在離婚時,妻子是改回原來的姓氏還是繼續使用前夫家的姓氏,也是件麻煩的事。

贊成派和反對派勢均力敵

自上世紀50年代開始,圍繞夫妻同姓的問題就出現了各種不同的看法。在是否修改《民法》中關於夫妻同姓的條文上,日本的國會議員分成了贊成派和反對派。贊成派認為夫妻別姓是尊重男女平等、尊重個人姓氏自由的表現,而反對派則認為夫妻同姓是日本的傳統,夫妻別姓可能會加速家庭的崩潰。

90年代,有人向國會提出了「可選擇夫妻別姓制度」的議案,該議案指的是夫妻在結婚時可以按照所商定的姓氏進行選擇:丈夫可以隨妻子姓氏、妻子也可以隨丈夫姓氏,或者各自仍保留婚前的姓氏。當時,以民主黨為首的一些政黨和團體為修改現行姓氏制度進行了很大的努力。在一些閣僚中也出現了夫妻別姓制度的積極倡導者和推動者,例如,曾擔任過法務大臣的千葉景子和曾擔任消費者行政、少子化對策、食品安全及男女平等事務的擔當大臣福島瑞穗都是夫妻別姓的呼籲者。據日本法務省的統計數字顯示,旨在修改《民法》中夫婦同姓條款的提案曾先後被提出過20多次,但由於保守派的國會議員們擔心此議案一旦通過,日本傳統家庭制度將會遭受巨大衝擊,故一直未獲通過。法務省也認為此議案與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密切相關,應在充分了解國民意願的基礎上慎重推進。因此,至今該方案仍處於論證和討論階段。

2009年8月,民主黨在贏得眾議院選舉後開始重新推動《民法》修改議案。一些民間團體也開始推動「可選擇夫妻別姓制度」的法制化,知識女性、職業女性要求修改這一立法的呼聲更是越來越高。但與此同時,仍有相當多的黨派和團體不贊成修改夫妻同姓制度。2010年3月,來自日本各地的5000人參加了在東京的一場集會,反對修改「夫妻同姓」的《民法》,他們成立了「反對夫妻別姓、維護家庭紐帶的國民委員會」,發起了500萬人的簽名運動,希望獲得半數以上的國會議員的支持,共同阻止「可選擇夫妻別姓制度」議案的通過。

日本的普通民眾特別是女性民眾在是否修改「可選擇的夫妻同姓」制度時,也分成了好幾派。支持派認為,改隨夫姓令女性感覺是依附於丈夫存在的,缺乏自我認同感。反對者則認為,隨夫姓是日本的姓氏傳統,也是一種美德,應予以保留。還有一些女性則表示無奈,認為即使法律作了修改,可選擇夫妻異姓,她們也還是會選擇隨夫姓,因為使用舊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方面造成麻煩,也容易引起家庭糾紛。

不過,在2001年8月,日本內閣實施的一次「可選擇的夫妻別姓制度輿論調查」中,贊成夫妻別姓的比例首次超過了反對者,特別是二三十歲的年輕男女,贊成者超過了80%。30多歲的女性中也有90%以上的人希望修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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