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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葯神》原型「陸勇案」: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

《我不是葯神》原型「陸勇案」: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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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起的法律人

編者按判決,不是沉睡在萬卷書屋裡的僵硬法條,而是法律和人性的結合;

法律,不僅是構建社會秩序的利器,更是規範社會糾紛、緩解矛盾促進和諧的潤滑劑。

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

《我不是葯神》即將於7月6日上映。參加了內部觀影會的人們對這部電影給出了超高的評價,幾乎要成為今年國產片口碑榜首。

故事講述了一個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販,為賺錢留住孩子的撫養權,做起了走私印度白血病特效藥的生意。而當他走進白血病人這個群體後,一場救贖就此展開——即便為此陷入牢獄,也要竭盡所能救助每一個病人。其原型是發生在湖南沅江的陸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案。

2015年2月26日,湖南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陸勇一案做出「不予起訴」決定,陸勇終獲自由。該案被評選為2015年度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作為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幫其他病友代購低價的印度仿製葯,為更多患者爭取生命健康權,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層面來說,該如何正確認識「陸勇案」呢?

陸勇在印度

判定銷售還是購買是關鍵

對於陸勇涉嫌銷售假藥罪,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認為,如果是銷售行為的話,通常涉及兩條:其一,有沒有售葯許可。沒有許可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比如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銷售的藥品如果是偽劣的、假冒的藥品,涉嫌銷售假藥罪。根據刑法規定,銷售假藥行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損害結果,也不需要銷售數量,也不要求銷售的假藥對健康有威脅,就足以構成犯罪。

陸勇案代購的是不是救命葯不重要,重要的是對他代購行為的判定:是銷售還是購買,構成了司法機關立案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銷售都有獲利

陸勇案辯護律師、北京尚權律所主任張青松說:「陸勇是一個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療方便,分文不取。」「法律理所當然地具備保護善良的功能,法律執行的是否恰當不僅僅表現為定罪量刑上的準確。更重要的是,裁判的結果是否起到懲惡揚善的效果。」

對於可能出現更多陸勇式的「葯俠」,張青松覺得,陸勇案的判決結果,無疑對此類行為有一定的肯定作用,但這種肯定並非鼓勵違法,因為購藥行為本不違法。「在公民生命健康權面前,一切權利都應有所讓渡。」

「假藥」界定,標準何在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如此說來,印度仿製葯應是法律擬制的假藥。陸勇案辯護律師、北京尚權律所合伙人張宇鵬在談到此案時說:按規定陸勇所代購的藥品是假藥但它能治病救人的性質又導致大眾對法律這種規定不認可,不理解。當法律與社會公眾認可的普世價值不一致時,要做的顯然不是強制推行法律,而是要求執法者、立法者對法律的設定進一步思考和修訂,「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阮齊林說「雖然不知道陸勇案與這條司法解釋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抑或只是一種巧合,但至少這條司法解釋,適用於陸勇免於起訴這個判例。」

「陸勇案」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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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授權與專利保護

阮齊林評論道:「陸勇案是個判例,具有一定的引導作用。這個判例既能適用於白血病藥品,也應該適用於其他藥品。」

相比瑞士格列衛在中國內地一盒售價23500元,香港則是17000-19000元,美國摺合人民幣13600元、日本16000元、韓國僅9700元一盒。對此,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劉國恩教授說,我國藥品比其他國家和地區貴50%甚至更多,主要有幾個原因:關稅很高,競爭不足,流通環節太多,最核心的就是藥品主管部門,忽略了甚至禁止我們用藥主體直接去採購價廉物美藥品。

我國《專利法》規定,在藥品的專利保護期內,中國醫藥公司不得生產相關「仿製葯」。但對應印度的「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我國《專利法》也有類似規定,即第六章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不過,《專利法》頒布至今31年,中國未曾實施過一例「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專利技術和知識產權當然需要保護,但有個適度問題。一直以來都有人質疑,過於嚴格地保護專利和知識產權,可能阻礙科技成果的分享,成為獲取暴利的手段,不利於科學家的創新進步。而藥品具有救死扶傷的特質,本著一顆慈悲為懷的心,藥品專利技術和知識產權的最終目的是普適眾人。所以,對專利技術和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們也不能老是跟著國外的規則走,需要佔據一定的主動權。」阮齊林最後說。

?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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