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訴明日之子侵權,音樂創作人對作品究竟享有哪些權益?| 幕後圈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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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音樂版權意識在跳躍式成長,但當下侵權問題仍有不少。音樂創作人對作品到底享有哪些權益?大石音樂版權總經理李明潛老師做客@幕後圈課堂 獻上分享!
https://www.zhihu.com/video/997545137064484864保護版權就是保護創造。翻唱及改編是音樂人常有的日常,演繹他人作品時該如何預防侵權?
總的來說翻唱、改編及翻唱改編版的作品都須為原作者署名。若用在商演都應徵求相關著作權持有方書面同意(用途、次數、期限),並支付雙方認可的授權費用。
當然,若只是翻唱娛樂無所謂,若將翻唱作品錄成 CD 去賣錢或用此參加節目拿演出費那應事先獲取著作權人的授權。
總之,關於翻唱是否是侵權,主要看你是否有用你的翻唱去換取物質報酬。
一、直接翻唱
● 詞曲創作和原唱是同一個人時:
我們已經知道,音樂作品一經創作出來其著作權人就享有著作權及表演權。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的翻唱,除一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非贏利的演出之外其他的現場表演及唱片光碟錄製等方式的表演一般情況下都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註:如果一首歌已被公司收買就需要分情況看待:
1.如果歌曲被公司買斷,就只需要徵求公司相關的版權管理方。
2.如果不是買斷就要徵求唱片公司版權管理方及詞曲作者的同意,這種情況一般唱片公司會順帶幫你徵求詞曲作者同意。
● 詞曲創作和原唱不是同一個人是時: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2.若詞曲創作人和原唱不是同一人時,在使用他人表演作品時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雙方許可,必要時勻要向其支付報酬。
3.如果所使用的是被公司購買的歌曲則需要徵求公司的相關版權管理方同意。
註:一些非贏利的演出或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徵求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為作品及作者署名,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二、對原作進行改編及表演他人改編作品
● 對原作品進行改編演繹:
1.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歸改編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行使著作權的時候會受到原作品著作權的制約。同時《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演繹作品要為原作作品的作者署名。若改編後的作品是用在商業盈利的,則需要徵求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費。
2.若要改編的原作品已由公司收買,改編的徵求同樣視情況而定:
(1)如果原作品修改權未被公司買斷改編則需要徵求公司版權管理方及詞曲作者同意。
(2)如果原作品修改權未被公司買斷改編則需要徵求公司版權管理方及詞曲作者同意。
● 表演他人改編後的作品:
1.在贏利性表演中,若要對作品進行改編表演時需要徵求原作品詞曲人同意。若原作品已被公司收買,則也需要徵求公司版權管理方的同意。兩者都要為作品及原詞曲作者署名。
2.在贏利性表演中,第三人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無論發表與否都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若該改編歌曲已被公司收買,表演則也因徵求公司版權管理方同意。
3.在非贏利性表演中,第三人使用他人改編的作品需要為涉及到的原作者和改編者署名。
三、國內常見的處理情況
國內通常詞曲著作權人會加入音樂著作權協會,將一部分權利授予音著協進行集體管理。因為音樂作品的利用非常廣泛,包括在舞台上演出、在電視、廣播上播放、還有用在電影中等等,按一般的做法很難每次都找到相關權利人取得授權,這樣工作起來就十分困難。
在國內常會看到的做法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會把權利交給「中國音樂著作協會」去幫助他們處理部分工作。如果加入了這個協會,有人想要用他的作品授權時只需付費給協會,然後再由協會把錢分給相關的受益人就可以。
需要說明的是:詞曲著作權人授予音著協管理的權利並不包括改編權。其授予的權利僅包括: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所以在選秀節目中演唱改編他人創作的音樂時,不能通過音著協取得授權,而是找著作者權人授權。
總的來說翻唱、改編及翻唱改編版的作品都必須為相關作品的作者署名。若用在商演時都應徵求相關著作權人本人書面的同意(用途、次數、期限),並支付雙方認可的授權費用。當然,如果你只是翻唱娛樂,上傳網路博大家一笑這無所謂。但如果你把你翻唱的作品錄成CD去賣錢,或者用此參加節目拿演出費那應該事先獲取著作權人的授權。總之,關於翻唱是否是侵權,主要看你是否有用你的翻唱去換取物質報酬。
保護版權就是保護創造,版權作為文化的重要生產要素和核心發展要素。我們都應有義務相互尊重與支持。(文章部分依據人民網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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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幕後圈課堂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按鍵小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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