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感染艾滋病醫生判刑2年半,醫療事故罪立法畸輕亟待修訂!

5人感染艾滋病醫生判刑2年半,醫療事故罪立法畸輕亟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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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趙金方醫療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浙江醫生趙金方犯醫療事故罪,因醫療違規操作導致5人感染艾滋病,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浙江省中醫院檢驗科主管技師趙金方因操作「封閉抗體治療」服務項目中淋巴細胞的收集、提純時,嚴重違反「一人一管一拋棄」的職業操作「鐵律」,多次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攪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員的淋巴細胞,致5名婦女感染HIV病毒,其中兩人已懷孕。

拋開專業術語,通俗的說就是醫生1個針頭(吸管)5個人用,明顯違背常識導致5人感染艾滋病。雖說是醫療事故,但這樣恐怖的醫生所作所為,直接給病人注射毒藥沒有什麼區別。

而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罪最高刑罰只有3年,2年半的刑罰合乎法律,無關徇私枉法。只是如此短暫的刑期,對比5名無辜被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和家庭,明顯失之公平,讓人極其憤怒無法接受。

眾所周知,醫療是極其專業、複雜的工作,期間不可測的風險因素很多。輕率的把不好的醫療結果歸罪於醫生,像古代「皇帝死了殺御醫」、現代的「醫鬧」,都是野蠻的做法。只會嚴重傷害醫生的積極性和醫患關係,導致病人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最終損害醫療事業的進步。

我國對醫療事故罪入刑,有明確而嚴格的限定,醫療事故罪特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正視醫療專業性和複雜性,合理保護醫務人員權益,這是必須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刑法》一刀切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則是存在明顯的立法缺陷,未合理細化患者傷害的程度和情形,顯失公平。刑罰上限畸輕,不符合刑法「罪刑相當」的原則。

在國外,醫生的社會地位和權益都更高,沒有「醫鬧」,大部份醫療事故是民事訴訟解決。但值得注意的是,國外沒有單設醫療事故罪,卻同樣可以追究醫生嚴重失職的刑事責任。德國、瑞典都有以過失殺人罪追究醫生責任的情形。

而在美國,也有關於追究醫生醫療責任事故的著名判決。2017 年 2 月 16 日,美國德克薩斯州的法庭對46 歲的神經外科醫生鄧池(ChristopherDuntsch),做出無期徒刑的有罪判決。罪行是「5 例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加重襲擊罪,1 例使用致命武器(手術刀)傷害老人罪」,都是醫療事故造成的傷害。

我國單設醫療事故罪,本意是依法追究嚴重不負責任傷害患者的罪行。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畸形限定,明顯立法失當。明為判刑懲罰,實則放縱、庇護了特殊情況下,醫生嚴重失職幾乎等同殺人的罪責。

5名患者感染艾滋病和失職醫2年半刑期,觸目驚心嚴的彰顯了醫療事故罪立法失當。衷心希望以此事件為契機,社會各界合力推動修訂《刑法》醫療事故罪,細化量刑標準,提高刑罰上限。遵循罪刑相當的原則,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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