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正常卻生出畸形兒,醫院究竟該不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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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二】
一、關於因果關係,需要區分兩種表述
一是醫院的產前檢查行為與新生兒畸形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從醫學角度來講,胎兒發育的異常是多種原因所致,除了父母會帶給孩子遺傳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親懷孕期間還有很多因素會對胚胎產生影響。產前檢查只是對客觀情況的反應,該行為對胎兒的發育並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新生兒畸形或其他發育異常的後果與醫院的產前檢查行為是不存在因果關係的。
二是醫院在產前檢查中的過失行為與畸形新生兒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產前檢查的目的,就是為了提早發現胎兒的異常發育情況,並且及時作出舍或留的決定,醫院在對孕婦進行產前檢查過程中存在的過失行為,實際上剝奪了孕婦及其家屬的生育選擇權,構成了對新生兒父母優生優育的侵犯,與畸形新生兒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二、關於過錯參與度,需要區分兩種情形
文中列舉的兩個典型案例,基本概括了婦產科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常常涉及的兩種情形。
1、第一個案例中,四維彩超報告並未明確診斷出胎兒發育的異常,一般情況下,限於醫療技術的發展,未能檢查出異常屬於客觀因素所致,因此該種醫療糾紛中醫院可能會承擔輕微責任甚至不承擔過錯責任。
產檢一切正常,最終卻生出了發育不全的嬰兒,作為父母往往難以接受,但新生兒父母也通常會片面的認為,四維彩超等一系列產檢沒有檢查出胎兒異常,屬醫院的過錯,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但是從客觀層面講,依據當前醫療技術水平,產前檢查還並不能達到百分之百的準確度。以平時接受患兒家屬諮詢提及次數最多的四維彩超為例,超聲檢查是一種對胎兒無創、安全的影像檢查技術,但儀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檢查方法一樣,不是一種萬能的檢查。在超聲檢查中會受到超聲偽像、超聲解析度、母體情況、胎兒孕周、胎兒體位、羊水量、胎兒活動、胎兒骨骼聲影、孕婦腹壁厚度等因素影響,許多器官和部位無法顯示或顯示不清,超聲顯像也不可能將胎兒的所有結構顯示出來。因此超聲檢查不可能檢測出所有的胎兒畸形,包括胎兒心臟畸形,即診斷符合率不可能達到100%。這些通常都會在孕婦進行彩超檢查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中予以釋明。
在醫院實施的產前檢查行為與當前醫療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前提下,產檢未顯示異常,分娩後才發現為畸形兒,如果將此過錯過多地加在醫院身上,難免有失公平。
2、第二個案例中,在產檢報告已明確提示異常的情況下,醫院仍未予以高度重視,未及時告知風險,並最終導致畸形新生兒的出生,此時醫院的過錯責任相比較第一種情況來講就會大一些。
超聲已檢測出異常,悲劇本可以避免,卻因醫院的疏忽大意,導致父母沒有了生育選擇權。一個畸形新生兒的出生,不僅使孩子要面對終生的痛苦,同時父母也將付出比撫養正常孩子更多的財力和精力。因此,在第二個案例的類案中,醫院可能會承擔同等責任甚至主要責任。
【結語】
作為患兒父母來講,孕期的產前檢查一定要重視,避免因僥倖心理而放棄任何一項檢查項目,並且胎兒篩查是一個連續性的過程,單純的一次超聲檢查或唐氏篩查並不能檢出所有的胎兒發育異常。作為醫院來講,同樣需要對產前檢查的操作及診斷給予高度的重視,一旦發現任何異常,均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充分保障准爸准媽的生育選擇權的行使,同時也是有效的自我保護。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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