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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力

政治權力政治權力及相關概念一、政治權力觀

權力概念是政治學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在政治著述和政治分析中普遍存在。但是,就象政治著述中所包含的許多概念一樣,不同的分析家對它有不同的界定和使用方式。並且,在中西方政治文化中,權力也都是一個古老的概念。

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權」有兩個基本的含義。其一為衡量審度之義。如孔子說:「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1]孟子說:「權,然後知輕重。」[2]其二為制約別人的能力。如法家代表人物慎到認為,「賢而屈於不肖者,權輕也。」[3]

在西方,英語中的權力即power一詞來自法語的pouvoir,法語的該詞又來源於拉丁語的potestas或potentia,意指能力。因此,西方的「權力」一詞的基本含義是能力的意思。[4]在目前的英語表述中,權力可以從兩個角度得到理解和闡釋:(1)power to,即做某事的能力,或者得到想得到的東西的能力;(2)power over,即對某人的控制能力。[5]

在思想家那裡,亞里士多德把權力、權威或規則在公民中的分配當做區分公民素質的一種標準,不過他並未說明什麼是權力。在馬基雅弗利那裡,也沒有將權力當成專門的政治術語,他在論述權力關係時,通常把一個特殊事件作為一般原則,同時以專橫、強力、專制等不確定術語來修飾他的原則。在他那裡,權力主要是指統治者個人的權勢。

對當代西方政治學家的權力觀影響最大的是馬克斯·韋伯。韋伯認為政治或國家的核心就是權力:「總之,對於我們來說,政治即意味著爭取分配權力並爭取對權力的分配施加影響,這種權力分配或者是在國家之間進行,或者是在一個國家中的集團之間進行。」韋伯同樣以權力來定義國家:「如果行政官員在一個特定領土內持續貫徹其命令中,成功地支持了獨掌合法使用權力的權力,那麼這個帶有連續組織的強制性政治社團就是國家。」而韋伯的權力概念到底是什麼呢?「『權力』是指處於社會關係之中的行動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論這種可能性的基礎是什麼。」

另一具有影響的則是羅伯特·達爾的權力觀。羅伯特·達爾認為權力就是影響力:「影響力是行動者之間的這樣一種關係:一個或更多行動者的需要、願望、傾向或意圖影響另一個或其他更多行動者的行動、或行動傾向。」影響力又分為明顯的影響力與暗含的影響力。[6]

明顯的影響力:如果A要求結果x;如果A有意要使B造成x而行動;並且如果由於A的行動,B試圖去造成x,那麼A對B就施加了明顯的影響力。

暗含的影響力:如果A要求結果x,那麼,儘管A並不有意地為使B造成x而行動,只要A對x的願望使B試圖去造成x,那麼A對B就施加了暗含的影響力。

其他關於權力的定義,還有決策說:權力是決定「誰得到什麼」的力量,因而,權力就是決策,或者說權力是決策過程的參與。可見,權力是影響他人政策的一種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使那些不服從政策的人受到損失;關係說:權力是行動者之間的一種關係,行動者可能是個人、團體、民族、政府或國家。關係說是指,政治關係中存在著權力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其中一些行動者可以指揮、控制或影響其他行動者;控制說:權力有主宰、治理、管理、支配、左右、控制、影響、權威等意義。那麼在政治上,權力是影響國家的行為、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動來控制他人。以及意志說領導說結果說等。

馬克思主義認為政治權力即公共權力,其實質是階級統治的權力。馬克思主義者認為,首先,政治權力是以一定財產狀況為基礎的,其實質是階級統治;第二,政治權力是專屬國家的權力,統治階級只有運用國家機器才能實現階級統治;第三,政治權力的表現形式是合法的公共權力。馬克思主義一方面強調政治權力的階級本質,另一方面也肯定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政治權力本質的實現靠公共的政治機構來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公共權力由三個部分組成: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二、政治權力的定義

政治權力就是在政治關係中,權力主體依靠一定的政治強制力,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作用於權力客體的一種政治力量。

對政治權力範疇的詮釋:

(1)權力是政治關係的中介,即無權力便不能構成政治關係。政治關係的要素是權力主體、權力客體及政治作用。

權力主體是佔有或行使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權力主體主要指國家,即作為統治階級工具的政府。此外還包括政黨、政治社團及政治個人。在現代社會,占有權力的主體可能並不行使權力,這主要是由於代表制的形成使權力的所有者與行使者分離開來。

權力客體是指接受權力作用的群體或個人。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關係是相對的。個人或團體在某個範圍或行動中表現得強有力,而在另一具範圍或行動中就可能相對軟弱。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位置常可以互換。

政治作用是權力主體所擁有的政治力量,主要是政治強制力,但這並不排除半強制力量和非強制力量的作用,因為政治權力的本質包含著生物的因素、經濟的因素和心理的因素。

生物方面的因素:人的動物性體現,決定了權力主要表現為暴力現象,人們追求權力的天性源於物質的需求。

經濟方面的因素:決定了人們把追求權力作為獲取更好的生活條件的重要手段,即政治權力是滿足經濟權力的最好工具。

心理方面的因素:決定人的服從與合群的天性,政治權力起源於人的這種社會心理和個人心理。中國古代思想家荀子就認識到了人合群的天性。荀子對於社會的基本看法是人群聚而組成社會,他說:「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7]由於人有氣、有生、有知、有義,促使人能夠群聚。著名的米爾格拉姆(Milgram)實驗則可以說明人的服從天性。不知情的受試者在教授的引導下逐漸加大電流擊到「受害者」身上。被綁在椅子上的「受害者」只是假裝受害的演員。大部分受試者都想把強大到足以致命的電流擊到受害者身上,只是因為教授叫他們那樣做。許多受試者並不想傷害受害者,但他們的借口是遵從命令,並且對受害者的傷害都是教授的責任。他們放棄自己獨立思考和行動是因為權威人物告訴他們這樣做。

(2)政權力要實現的目的主要是利益。

(3)權力主體能否達到目的取決於政治力量的大小。

綜上,政治權力包含如下要素:權力主體、權力客體、目的性、強制力、權力作用方式、權力的大小以及權力的格局。

三、政治權力的作用方式

1.政治權力結構

(1)權力作用的方向和方式。

(2)權力運行的層次。

(3)權力運動的時間性。

時效性。具體的權力(如政策)如果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為權力客體所接受,或達不到權力客體那裡,權力則推動效用。

連續性。要保持某種權力的連續性,就要不斷對其補充能量。

(4)權力作用的結果。大致有以下幾種結果:

全部吸收或基本吸收;

大部分吸收,少部分反射;

少部分吸收,大部分反射;

全部或基本上反射。

2.政治權力的結構離不開政治權力主體的結構

(1)權力在政治主體的結構內運行,權力的大小取決於政治主體的層次,層次越高,在其框架內運行的權力影響的規模就越廣泛。

(2)政治主體是多元的,這也決定了政治權力的層次性。

四、政治權力的類型

1.強制性權力

強制性權力是最為普遍存在的權力形式。強制性權力是指,A要求B做某事,B因受到A的威脅,雖然不願做但不得不做,B是否到底滿足A的意志,取決於B的決定:要麼按照A的希望去做,要麼面對A的威脅。如果B按照A的希望去做了,威脅成功了;如果B違背了A的意志,A就必須決定是否實施威脅。

實施強度性權力必須遵循審慎適度可信原則。

2.功利性權力

功利性權力基本上與強制性權力相反,如果權力客體服從權力主體的意志,權力主體就會承諾權力客體某種好處。這種權力被稱為功利性的,是因為權力主體對權力客體提供的東西是實用的、有價值的。作為功利性的政治獎勵,主要包括財富、職位、僱用、榮譽及權力(權力既可以作為手段,也可以作為目的。)功利性權力是非零和博弈的具體體現。

3.操縱性權力

在強制性權力和功利性權利中,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溝通關係,即權力主體向權力客體明示了或暗示了威脅或承諾,以便讓權力客體衡量一下自己行為的後果。但是操縱性權力並不是建立在公開的溝通基礎之上,而是以更巧妙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改變權力客體的價值觀。

操縱性權力假設,如果一個人的態度能夠被重造,他就會以別人所希望的方式去作為。如果你能夠徹底地重塑一個人的態度以便讓他按你的方式去思維,你就毋須威脅或獎勵,他會按你的行為方式去作為,因為他的思維方式已完全被你同化了。這種徹底的心理重構是極少見的,但重新塑造人的特殊態度或信仰的現象並不少見。實施操縱性權力的技巧主要有「洗腦」、宣傳和社會化。

「洗腦」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操縱技巧,主要發生在戰時對戰俘的心理攻勢。

宣傳是指通過各種說服技巧來提高人們的思想與價值觀。

實現操縱性權力的另一個重要方法是通過社會化過程。後面將作專門介紹。

4.人格型權力

人格型權力也叫影響力。如果權威來自人們對制度與過程的尊敬,那麼影響力則來自人們對特殊類型的人的尊敬,這種人具有超凡的品質、個人魅力、啟示力。

在日常生活中,一位有影響力的人能夠運用他的人格的力量去控制他人。在政治學上,有一個專門的術語形容具有這種品格的人:卡里斯瑪(charisma)。卡里斯瑪原指古代的宗教告、戰爭英雄,是馬克斯·韋伯把它引入政治學的。韋伯把現代政治運動和宗教活動中的最偉大的英雄、領袖、先知、救星、救世主都納入卡里斯瑪概念來考慮。

在現代政治學中,卡里斯瑪的範圍被大大拓寬了,具有人格魅力的政治家都被稱為卡里斯瑪的政治家。具有人格型權力的人並不一定擁有官職,人們對他們的服從主要是因為其人格因素。

五、合法性權力兼及權力、權威與合法性間的關係

1.權力與權威的關係

權力(power)與權威(authority)不同。

權力是影響他人的能力,是迫使人服從的一種力量,體現為獎懲能力,來自於某種強力和操縱,具有強制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無論是個人的權力或是國家的權力,其行使都是以強制力為後盾的,成本很高。

權威是影響他人的正當性,來自於理性的說服力,對象的行為是一種自覺自愿的服從。

權力與權威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它被認為是正當的權力。權威被所有人當作政治的法則接受,權威的行使既為同意者所認可,也為反對者所容忍。面對權力,人們反對或者支持;面對權威,服從則是每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抵制權力是合法的,抵制權威則是不合法的。

如何將權力轉化為權威,其中的關鍵則是合法性問題。

2.合法性

合法性(legitimacy)即指正當性,或正統性,是指某個政權、政權的代表為什麼應該獲得其成員的忠誠的問題。合法性是一種特性,這種特性不是來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是來自被統治者的心理認同。

合法性不同於守法意義上的「合法」(legality)。這裡的legality更多地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公民對法律的服從態度,而不管這個法律的制定是不是正義(即不討論它是「好法」還是「壞法」)。換句話說,法律意義上的合法並不必然保證政府受人尊重,公民也不一定承認服從政府是出於義務。中國古代法家所強調的「法治」觀念,實際上就屬於這個範疇。

此外,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概念,強調的是某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一般指是否符合憲法規定;而政治意義的合法性強調的是人們是不是能夠把這個法律當成合理的東西加以接受。

如何實現合法性權力呢?主要是通過信仰體系和有限政府來實現。

·所謂信仰體系,就是說明為什麼某人或某些人應該服從某種統治的理論或意識形態,它為統治的合法性提供理論依據。

·所謂有限政府,就是政府的權力是有限度的,任何政治勢力不得超越於法律。

有了合法性權力,決策者就無需藉助威脅、許諾或操縱而頒布與執行他們的決定,權力客體將會接受決策者的權威。權力轉化為權威的關鍵是合法性問題,權威以合法性為基礎,但並不意味著一個政權具有了合法性,就自然而然地擁有了權威。實現由合法性向權威的轉換,需要一定的條件。

條件一:合法性中的合利益性因素上升為執政者實際政績的有效性。(物質層面)

公眾對某一政權體系的合利益性認同並不代表其對這一政權實際具體政績的認同,也就是說,符合公眾利益的「應然」與「實然」有時會出現某種程度上的錯位。政權權威的保持不僅要以合法性為依託,同時也需要日常的良好政績源源不斷地為其補充能量。

條件二:合法性中的合道德性因素較多或完全在執政者身上體現。(精神層面)

韋伯提出的魅力型領袖概念對解釋權威的生成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現代社會中,超凡魅力不足以構成合法性的基礎,同時合法性的獲得也不一定非要有超凡魅力型領袖。但權威是一種更高層次上的合法性認同,是對政權的高度肯定與信任。因此,當執政者完全順應了公眾的道德追求和價值觀念,且執政者個人身上也具備為社會普遍欣賞的品質、性格時,這些直觀、形象、極具感召力的因素很容易引發權威的形成。

政治領袖並不能簡單地獲取他們想要的權威。權威是由人民賦予的。無論是總統還是國王,沒有人民的支持他們都無法統治。他們可以援引古老的傳統、血緣關係或神權來說明其統治的合法性,但是只有當他們的人民接受了他們的說法時,他們的統治才具有合法性。

燕繼榮認為,權力要轉化為合法的權威,必然具備三個條件:

1.權力的實施必然依照已經確立的規則,不管這種規則是正式的合法的安排,還是非正式的慣例或習俗;

2.這些規則必須在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共同的價值觀念下被雙方認為是合理的;

3.被統治者的同意必須得到證明或顯示:1)通過選舉或競爭體系來形成和顯示民眾的同意;2)通過憲法或法律規則,讓民眾明確感到他們將如何被統治。[8]

現代政治學關於「合法性」或「權威性」研究觀點概要

代表人物

研究角度或方法

主要觀點

政治角色說:帕森斯

從結構功能的角度分析現代公民社會政治服從的社會基礎

現代社會中,公民服從官員,是因為官員的政治角色,而不是因為官員的個人品質;政治角色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政府官員的權力地位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為政府官員角色使公民角色所要求的權利得到了實現的可能。正是這種權利和義務關係,構成了官員角色和公民角色之間權力和服從關係的基礎。

公共利益說:本特利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政府政策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公共利益是各方利益衝突和妥協的結果,如果政府行為表達了這種妥協結果,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即不合法。

政府中立說:亨廷頓

從政治制度的角度分析政府的權威性

政府行為的合法性來自政府制度的中立性,政府制度越是代表自身利益(中立),它就越不代表某一特定社會集團的利益,它的行為就越合法。

政治文化說:阿爾蒙德

從政治文化的角度說明政治體系的權威性

政治體系的合法性或權威性來自於同質的政治文化,即共同的價值和理念。如果一個政權能夠堅持或造就國民一種共同的信念,那麼該政權就是合法的或有權威的。

政府績效說:李普塞特

從政府績效(如經濟發展)的角度考察政治秩序的穩定性,該研究主要關注發展中國家的穩定和民主化問題

政府績效是一個複雜的概念,並非單項經濟指標所衡量;政治民主化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績效來保障;政府績效可以為威權政治體制提供合法性;但是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政府績效是可變的,而且持續的時間也是短暫的。

合法性權力、影響力及功利性權力和操縱性權力的關係:

功利性權力和強制性權力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軟硬兼施」。比之複雜的是合法性權力與操縱性權力的關係。合法性權力常常來自宣傳和政治社會化,人們通過政治學習而承認某一政治制度的權威。

操縱性權力能導致合法化;同樣,合法化也有利於運用操縱性權力。合法化領袖更容易被信任,很多公民並不懷疑官方對有關政治與軍事事件的解釋。在目前世界上很多政治體系中,都存在這種基本的信任。

在前面我們影響力與權威時,已經強調過官職與個人的區別。但有一點是清楚的,卡里斯瑪式的領袖人物的影響力非常之大,他不僅能獲取官職、組織政府,甚至在他去世後仍然保持巨大的影響力。

對於政治權力類型,美國政治學家丹尼斯·朗作過精闢的闡述。他認為政治權力有四種形式:武力、操縱、說服和權威。

影響

權力分解圖

非有意

有意=權力

權威

說服

操縱

武力

物質

精神

暴力

合格

個人

非暴力

合法

誘導

強制

丹尼斯·

朗認為,武力通常反映物理學或生物學上的力:建立限制他人自由的物理障礙,使肉體遭受痛苦或損傷的刑罰,包括生命本身的毀滅,以及基本生物學上需要的破壞。如果要使自願選擇和行為的能力保持不受損害,必須滿足此種需要。武力的終極形式是暴力:直接襲擊他人軀體,使其遭受痛苦、損傷或死亡。但是,也有些社會運動採用非暴力方式,在印度反英及美國南部反對種族隔離法律的運動中證明如此成功,也是武力作為權力的一種形式的例證。在非暴力行動中,人們用自己的軀體作為物體來防止或限制他人的行動,而不是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軀體。剝奪基本生物學上的需要也是一種物質武力形式。明顯的例子是拒絕進食、睡眠或休息。

使用武力或暴力不是權力的主要表現,而是權力失去控制的證明。漢娜·阿倫特說:「權力和暴力是截然相反的,在其中一個絕對統治的地方,另一個就不存在了。暴力出現在權力處於危險的地方,不過任其發展,它會在權力消失中結束。」

當掌權者對權力對象隱瞞他的意圖,即他希望產生的預期效果時,就是企圖操縱他們。用伊斯頓的話即為:「當B不知道A影響他的意圖,而A在事實上做到使B追隨他的願望時,我們可以說,這是操縱的事例。」任何影響他人反應的蓄意而成功的努力,只要他未將所需的反應明確告訴該人,就構成操縱。操縱有兩種主要形式:一種是掌權者可以通過用作隱蔽暗示的符號通信,對權力對象行使秘密控制,以限制或有選擇地決定權力對象的信息供應;一種是不露聲色地反覆灌輸某些積極或消極態度。操縱性權力有很壞的名聲,這是因為不這種權力形式中,由於權力對象不知道掌權者意圖,有時甚至不知道他的存在,所以不能公開予以拒絕。沒有明顯的命令要他服從,沒有可識別的敵手為維護自由而與之鬥爭,因此操縱似乎成為一切權力形式中最無人性的形式,甚至比使用武力更無人性,因為武力的受害者至少可能知道自己成為他人襲擊或被否定基本需要的目標。

如果A向B提出論據、呼籲或勸告,B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和目標獨立地估量其內容後,接受A的意見作為自己行為的依據,那麼A就已經成功地說服了B。在形式上,說服缺乏權力關係的非對稱性,比起其他權力形式,它更像自發的公平交易,即互惠性,這是一般交談形式的主要特點。然而,說服之所以為權力的一種形式,因為它代表一種手段,參與者可以用它來對他人行為取得預期效果。既然個人的說服技巧不同,在說服中固有的平等,事實上不可能通過說服者和被說服者之間不斷交換角色等來實現。在任何地方,有助於成功說服的個人稟賦是千差萬別的,而這些差別對權力鬥爭大為重要,希特勒煽惑人心的雄辯的異常天賦,成為他唯一的政治資本。另外,當我們考慮到社會中的大眾媒體時,說服資源分配不均也就更為明顯。

如果說說服的實質是提出論據,那麼權威的實質就是發布命令。權威是對他人判斷未檢驗的接受,而說服是對他人判斷經過檢驗的接受。在勸說中,B採納A的意見作為自己的行為依據,是由於意見的內容已經過他獨立評價並予以接受。在權威中,不是意見的內容,而是它的來源,即使人可以感覺到的說話人的身份、資源和個人品質引起遵從。[9]

六、政治權力的基礎

政治權力包含著主客觀兩個方面的構成要素。

1.客觀構成要素

政治權力的客觀構成要素是指政治權力形成過程中,外在於政治權力主體的促成因素和條件。就其內容來說,它主要指政治資源,但並不僅限於政治資源。政治權力構成要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最主要的有:

(1)生產資料

勞動是人類社會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而生產資料則是人類勞動得以進行的必要條件,所以,誰佔有生產資料,誰就可以獲得支配社會生存和發展的能力,生產資料的佔有者必然成為政治權力的主體。

(2)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一般是指勞動形成的物質產品。任何物質財富本身都代表著一定的力量,物質財富的積累就意味著力量的擴大,物質財富的佔有就意味著力量的擁有。同時,物質財富又具有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從兩個方面影響著社會政治權力:首先,物質財富的使用價值可以解決政治力量形成和活動中的技術要求,比如通訊工具的擁有可以解決政治力量內部的溝通。其次,物質財富的使用價值可以滿足人的各種需要,掌握滿足人們實際需要的物質財富,也就具備了對他人的支配能力。

(3)暴力

暴力本身就是一種力量,因此,它構成了政治力量的有機組成部分。暴力具有直接強制力,而強制和制約是政治權力的基本特徵。作為政治權力構成要素的暴力包含三方面的基本內容,即暴力執行者、暴力組織和暴力工具。暴力的強弱取決於暴力執行者的能力、暴力組織的嚴密程度和運行的有效程度、暴力工具的技術水平和適用程度等因素。

此外,政治權力的客觀構成要素還包括所擁有的自然資源、所處的地理條件、有益的文化傳統、有利的形勢變化和時機以及政治權力客體的服從心理等等。

2.主觀構成要素

政治權力的主觀構成要素是指政治權力形成過程中,政治權力主體自身的狀況和條件。政治權力的主觀構成要素主要有:

(1)能力素質

政治權力主體的能力素質是其智力和體力的總和。不過,由於政治權力主體有個人和群體之分,因而政治權力主體能力素質的實際含義也不一樣。就個人來說,其能力素質主要有知識水平、品德修養、經驗閱歷、性格意志,在政治生活中表現為分析判斷能力、領導決策能力、組織動員能力、革新創造能力等等。而對於群體來說,主要包括群體的教育水平、心理素養、體能素質、文化傳統、成就狀況等。能力素質是政治權力主體構成要素中最為基本的要素,它是政治權力得以形成和保持的基礎。

(2)身份資格

政治權力主體的身份資格的含義同樣因主體不同而相異。個人的身份資格主要指個人的資歷、所擔任的職位、所具有的威望以及某種血緣關係或法定關係的繼承資格等等,概言之,個人身份資格就是人的社會政治角色。群體也有其特定的身份資格,其主要有群體的社會形象、社會地位、社會政治威望和聲譽等。

(3)理論和策略

理論是政治權力主體對於社會政治目標及其原則的構思。作為政治權力的主觀構成要素,理論實際上反映和代表著多少人的利益和要求,即,政治權力主體的政治目標及其原則符合於多少人的利益。策略是政治權力主體在具體的客觀條件下強化自身力量、弱化對方力量的方式,因此,策略是與實際政治生活的具體時間、地點、性質、內容、對象、矛盾程度等等複雜因素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從這個意義上講,策略是政治權力在具體情況下能否形成和保持的關鍵。

(4)組織

組織是若干個人的有機集合。組織的力量取決於組織基礎、組織原則、組織結構、組織運行方式以及組織成員的相互關係等多方面因素。

關於政治權力的主觀和客觀構成要素的分析是建立在權力主體和客體的分析基礎上的。從權力要素本身的性質來分析,我們還可以從物質資源(剛性的)和精神資源(柔性的)兩個方面作出進一步的分析。下表概括了政治權力構成的物質要素和精神要素。

政治權力的構成要素

物質要素(剛性的)

精神要素(柔性的)

(1)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既是一種力量,也是獲取力量的手段,它包括生產資料、生活必需品、自然資源。在政治生活中,掌握了對物質資源的支配權,就意味著擁有了對他人和社會的控制力。

·在經濟社會中,物質財富作為權力的要素,其重要性日顯突出。

·對物質財富的支配有不同方式:直接佔有和間接影響財富分配。

(1)意識形態

·意識形態是一種思想的支配力量,它體現為「文化的領導權」或「文化的霸權」。掌握了社會意識形態的主導權,也就擁有了對他人和社會的控制力。

·意識形態主要表現為思想的說服力和影響力。

·意識形態作為權力要素,具有可變性,一種過時的意識形態理論不僅不能構成權力,反而消減權力。

(2)組織和規則

·「團結就是力量」。在社會生活中,組織本身就是力量。同時,組織也提供使別人不得不服從的法定權威。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是政治權力最主要的構成要素。

·各種社會規則(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提供了規制人們行為的準則和力量。

(2)社會輿論

·社會輿論作為一種公共意見,是一種道義力量。它也被認為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代表或主導社會輿論,意味著擁有了某種道義力量。

·控制社會輿論,壟斷輿論工具(媒體)既是權力實現的手段,也是權力實施的結果。

(3)社會地位

·它作為一種客觀的符號和象徵,代表了社會成員在社會關係中的身份和角色。

(3)專業知識

·「知識就是力量」。專業知識作為權威的力量,對於權力個體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它也會強化個體的社會地位作為權力要素的作用。

(4)暴力

·暴力或軍事力量是最直接的強制力。正如毛澤東所言:槍杆子裡面出政權。

·暴力是權力的後盾,一般作為一種威懾力而存在。暴力的使用往往是最後的選擇。

(4)道德

·道德觀念作為社會心理認可的行為準則,它本身不能成為權力,但道德評價卻構成權力的因素。

·道德觀念和其他社會價值觀念一樣,是文化積澱的產物,它的作用在於行為人提供道義力量。

政治權力的分配一、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力分配

1.奴隸制社會的權力分配

(1)東方暴君制:埃及、巴比倫、亞述、波斯、中國

(2)城邦民主制:古希臘城邦國家雅典

(3)貴族共和制:古羅馬(元老院)、斯巴達(長老會議)

2.封建制社會的權力分配

(1)選舉制:

(2)分封制:

(3)世襲制:

二、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力分配

1.直接民主:少見,幾乎不存在

2.間接民主(代議制):

三、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分配

1.選拔制:黨管幹部原則

2.選舉制:人民代表大會制中的縣鄉級人大代表選舉;基層民主選舉

何增科:近年來我國政治權力研究綜述

政治權力研究是政治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近年來,我國不少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其中首推李景鵬教授,他從80年代就開始研究政治權力問題,並於1995年推出了研究政治權力問題的力作《權力政治學》(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對政治權力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討,並倡導運用政治權力分析方法對政治過程進行動態的研究。此外,陸德山博士的《認識權力》(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一書也對政治權力進行了專門的探討。王浦劬主編的《政治學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楊光斌主編的《政治學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毛壽龍著的《政治社會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都有專門的章節論述政治權力並有一定的深度。此外,還有一批為數不多但質量較高的學術論文探討政治權力的有關問題。總起來看,國內學者對政治權力問題的探討主要集中在政治權力的定義或含義、政治權力的特徵、政治權力的分類、政治權力的結構、政治權力的基礎以及作為一種分析路徑的政治權力分析方法等方面。

國內學者對政治權力的含義進行了多方面的探討。如江美塘等人將有關政治權力內涵及本質的各種不同觀點概括為四大類:一是能力中心論。這是目前學術界影響力最廣的觀點。它認為,政治權力是處於政治系統的某些人或某個人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的一種力量體現或能力。它的核心要素是能力或力量,強制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徵。如,有人主張政治權力就是「人為的影響或支配他人的行為的強制性力量」(楊百揆),就是「政治主體對一定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和力量」(李景鵬)等。二是關係中心論。這種理論主張,政治權力是一個關係範疇,它表示的是政治權力主體同政治權力客體間的主動意志施加與被動意志接受的關係。其中,主客體雙方的關係狀態是最重要的因素。如,王浦劬指出,政治權力實際上是在特定的力量對比關係中,政治權力主體為了實現和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擁有的對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三是影響力中心論。該派主張,政治權力是政治權力主體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對政治客體產生的一種影響力,影響力是政治權力的核心要素。影響力術語涵蓋了能力中心和關係中心的內容。四是結構中心主義論。其中心思想是,政治權力是非人格的社會結構的產物,政治權力是政治系統將決策要素組合起來以增強系統轉換能力,個體只是政治角色的承擔者。 [1]此外,還有決策說、控制說、意志說、領導說、結果說等各種對政治權力的不同解釋。儘管國內對政治權力的定義有六、七種之多,但李景鵬教授的解釋最有影響,他指出:「政治權力就是某一政治主體依靠一定的政治強制力,為實現某種利益或原則而在實際政治過程中體現出的對一定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他進而指出,政治權力包含七大要素:第一,權力主體;第二,目的性(即利益);第三,強制力(亦包括非強制力的使用);第四,權力作用的對象(即權力客體);第五,權力主體對權力客體的一定作用方式;第六,權力格局;第七,權力關係的穩定度。 [2]

政治權力的特徵也是國內關於政治權力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王浦劬將政治權力的特性概括為四條:一是制約性。它反映了權力主體對權力客體的制約能力。二是能動性。它是政治權力主體能量的高度積聚,具有巨大的能動性。三是動態發展性。政治權力的大小強弱和構成要素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四是工具性。它是政治主體實現特定利益的工具。江美塘則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考察政治權力的特徵,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宏觀意義上的政治權力的特徵包括:強制性;階級性;組織性;自主性;歷史性等。微觀層面的政治權力具有如下特徵:相對性,只有權力主體和客體存在基本的利益關係時權力才存在;互動性,即權力主體和客體處於互動影響的過程中;後果性,即政治權力的行使要造成一定的結果;擴張性,握有政治權力的人往往力求把政治權力運用到極致從而導致政治權力的不斷擴展。 [3]

政治權力的類型劃分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例如,可以按照政治權力主體的性質劃分,按照政治權力的組織類型劃分,按照政治權力的層次劃分,按照政治權力的功能劃分等。楊光斌按照政治權力的運動方式將政治權力劃分為五種類型:強制性權力,這是以懲罰相威脅的權力;功利性權力,這是以利益報償為誘餌的權力;操縱性權力,這是以說服人們改變價值觀或信仰為基礎的權力;合法性權力,這是人們信託他人為自己決定而使掌權者獲得的權力;人格型權力,這是具有特殊人格魅力的人贏得人們遵從的影響力。 [4]還有的學者提出,可以從形式層面對政治權力作二元界分,即劃分為正式權力和非正式權力。前者是指存在於正式的組織當中,由法定的制度規範賦予並以法定方式實施和表現的政治權力;後者是指源起於正式組織內部的非正式組織中,由非正式組織成員在法定的權力體制外賦予其領導人並在具體的行為過程中予以接受和服從的政治權力。正式權力和非正式權力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張力,認真研究這兩類不同的政治權力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5]

政治權力的結構是政治權力研究的另外一項重要內容。李景鵬教授對這一問題有著較為深入的研究。他指出,政治權力的結構蘊含在政治主體的結構中,但又具有自己質的規定性。它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權力作用的方向和形式;權力作用的層次性;權力作用的時間;權力作用的程度和結果。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應當對政治權力進行量化研究的重要命題。具體來說,政治權力所包括的變數包括:權力主體的質與量,權力運行中間層次的質與量,權力傳導過程中的遲滯、中斷與持續,權力運行的耗散量,權力運行結果與主體意志的符合程度等。對這些變數都可以進行定量化的分析。 [6]

政治權力的基礎是研究政治權力的學者們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有的學者將政治權力的基礎概括為內部基礎和外部基礎兩個方面,並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政治權力的內部基礎主要是指,政治權力主體的強烈的權力欲和支配欲和政治權力客體的權威服從心理,對此還可以做進一步的深入分析。政治權力的外部基礎包括10個方面:暴力;財產或財富;知識;身份;組織和團體;年齡和資歷;政績或某種德行;人的某種個性特徵;理論和信仰;說服等。不少論者強調指出隨著信息網路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和信息成為政治權力的重要社會基礎。 [7]還有的學者著重分析了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問題,並將其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政治權力合法性的意識形態基礎,即從人們的認知、價值觀、信仰等理念方面獲得關於政治權力的認可;二是政治權力合法性的規則基礎,即政治權力的獲得和運作必須遵循已有的規則;三是政治權力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礎,即一個政治權力主體所取得的實際成就。 [8]

李景鵬教授還倡導運用政治權力分析方法對現實政治過程和政治機制進行動態的分析,為此提出了政治權力分析的基本理論框架。這一基本的理論框架包括五個方面內容:第一,政治權力的主體,包括特徵、結構和功能等;第二,政治權力行為,包括政治行為產生的條件和過程及政治行為模式等;第三,政治權力關係,包括權力格局、政治關係模式等;第四,政治權力運行機制,包括政治權力運行的原理、政治權力能量形成機制、結構與功能的轉化機制、政治行為的運行機制等;第五,政治權力結構,這方面內容前面已有介紹,這裡從略。李景鵬教授運用政治權力分析方法分析民主問題,得出民主是一種自下而上運行的權力,是政治管理系統中處於被管理地位的多數人對處於管理地位的少數人的制約的重要結論。 [9]政治權力分析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政治研究方法,在政治學研究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並具有廣闊的前景。

[1] 江美塘、姜蘇東,「再議『政治權力』——『政治權力』的概念分梳與特徵歸納」,《學術交流》,2001年5月增刊號,第1頁——第4頁。

[2] 李景鵬,「試論政治權力的結構和特徵」,《中國轉型期問題的政治學思考——李景鵬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8頁——第19頁。

[3] 出處同1。

[4] 楊光斌:《政治學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7頁——第42頁。

[5] 何小青、江美塘, 「『正式權力』與『非正式權力』——對政治權力的一項基礎性研究」,《學術論壇》,2001年第5期,第37頁——第40頁。

[6] 李景鵬:《權力政治學》,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8頁——第45頁。

[7] 高旺,「論政治權力的社會心理基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1年5月,總第20卷第3期,第34頁——第37頁。

[8] 馬寶成,「試論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天津社會科學》,2001年第1期,第49頁——第52頁。

[9] 李景鵬,「論權力分析在政治學研究中的地位」,「關於政治權力分析方法」,均載於《中國轉型期問題的政治學思考——李景鵬文集》,第28頁——第56頁。


[1] 《論語·堯曰》。

[2] 《孟子·梁惠王》。

[3] 《慎子·威德》。

[4] [美]戴維·米勒等:《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645頁。

[5] 燕繼榮:《政治學十五講》,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124—125頁。

[6] [美]羅伯特·達爾:《現代政治分析》,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37—38頁。

[7] 《荀子·王制》。

[8] 燕繼榮:《政治學十五講》,149頁。

[9] [美]丹尼斯·朗:《權力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26—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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