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移花接木」,他的「有利可圖」——一起圖片侵權糾紛的警示
來自專欄法務新哥
無論我們是在設計海報,還是在為文章配圖,想要找到合適的圖片,這實在是太容易了。在網上用關鍵詞隨便一搜,就能找到一大把,可以說是「信手拈來」。但是,我們在享受互聯網的這種便利之時,切記要注意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路邊的野花不要采」,網上的圖片別亂用。稍有疏忽,一不小心就會侵犯了權利人對圖片所享有的著作權。當我們將網路上的圖片用於商業用途時,尤其要注意,否則一旦被人追究侵權責任,可能會付出不菲的代價。今天,新哥就來分享一個圖片侵權糾紛案例。
主要案情
2010年2月,某地產公司收到了一家名為「XX創意圖片庫」(以下簡稱「圖片庫公司」)的公司發來的《版權確認函》。圖片庫公司在《版權確認函》中聲稱,該地產公司於2009年9月在某報紙發布了一篇名為《XX花園,造就城市中心豪宅》的文章中,使用了他們圖片庫公司的一張圖片,圖片內容是:家庭。圖片庫公司認為該地產公司未經授權許可擅自使用該圖片,已侵犯其著作權。因此,圖片庫公司要求追究地產公司的侵權責任。
地產公司根據圖片庫公司在函件中提供的網址、圖片編號核實,發現他們在那篇文章中的樓盤效果圖確實使用了該圖片庫公司網站上已聲明版權的圖片。所謂圖片「侵權」的情況如下:
樓盤效果圖▲
圖片庫網站提供的圖片▲
圖片庫網站查詢情況截圖▲
地產公司認為這家圖片庫公司的來函也並非師出無名,至少還是提供了確鑿的證據。經核實,原來該效果圖是由某設計院提供的。雙方於2007年11月就該地產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民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約定「經發包人認可的本合同項目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發包人所有」,「若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侵犯第三人合法權利,則由設計人承擔所引起的一切侵權責任」。而這張侵權的圖片,正好就是設計院於2009年2月向地產公司提交的《XX花園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築方案設計》中所包含的圖片作品「小高層透視圖二」。
因此,地產公司立馬向設計院發出《法務函》,還附上了圖片庫公司的來函和相關證據材料。在函件中,地產公司首先提出了嚴正抗議,「此事件對我司的名譽及品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緊接著,地產公司就鄭重提出要求,「貴司應在接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內向其提供合法使用該圖片的依據,同時主動聯繫圖片庫公司妥善解決,消除相關事件的不良影響」。
地產公司還向設計院強調,「如貴司不能提供合法使用該圖片的依據,或不能妥善解決侵權問題,將要求貴司以書面形式向我司賠禮道歉,並且保留追究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設計院的項目設計負責人收到了地產公司發來的《法務函》之後,頗感意外。他們還從未遇到過這種情況。鑒於甲方的來函言辭如此嚴厲,設計負責人感到事情不妙,於是趕緊拿著函件去找法務部尋求幫助。
法務經初步核實,地產公司在報刊上使用的效果圖,確實有這家圖片庫公司所聲稱擁有著作權的那張照片。只不過有人將圖片中的一家三口PS到了效果圖當中,算是一種「移花接木」的行為。
法務向設計負責人所了解的相關情況,著實讓人心中一陣發涼。相關情況如下:
一、該可能被控侵權圖片確實是設計院向地產公司提供的設計資料中組成部分。
二、圖片庫公司聲稱侵權的圖片是一家電腦設計公司提供的。當初設計負責人委託該公司製作效果圖。經向該電腦設計公司了解,他們並不能提供該圖片的合法來源。雖然該電腦設計公司聲稱是在其它網上隨便找的未聲明著作權的圖片,並非下載自該圖片庫公司的網站。
三、最為要命的是,當初在委託電腦設計公司製作效果圖時,雙方壓根就沒有簽書面合同,而且雙方對相互提交的資料也沒有任何書面的記錄。設計負責人的解釋是,由於金額少,就直接讓這家公司做了。費用就是拿發票回來走個報銷流程就報賬了。
法務部又核實了與地產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地產公司所主張的那些約定內容確實都白紙黑字寫在合同文本上呢。地產公司有權要求設計院所提供的這張圖片是「乾淨」、無爭議的。至於拿這張圖片去發布「軟文」,或是用於其它用途,這都是地產公司的自由。設計院確實有義務去幫地產公司「擺平」這件事情。
雖然從法律上分析,即使地產公司的那張效果圖使用了圖片庫網站上的圖片,但是這家圖片庫公司要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也是有難度的。如果真要打官司,這家圖片庫公司對此負有舉證義務,他們也不見得就能絕對勝訴。
不過,設計院的法務部當時去查詢了此前這家公司在國內所提起的訴訟案例。在這些判例中,這家圖片庫公司提供了諸如美國版權局登記證明、國內的各種《公證書》,用以證明其是著作權人。這些判例幾乎都是一邊倒地判圖片庫公司勝訴。
(題外話:2011年上半年之後,國內司法風向有所變化,出現了判該圖片庫公司敗訴的案例,並且最高院在再審中也維持了原判。)
設計院這下真是犯難了。一邊是怒氣沖沖的客戶,一邊是咄咄逼人的「圖庫」。這家客戶是國內名列前茅的地產公司,得罪不起。而那家圖片庫公司則是業內臭名昭著的「知產流氓」,精於此道。無奈之下,設計院只得服軟,找圖片庫公司協商解決。圖片庫公司倒也「爽快」,直接開價「軟妹幣」一萬,謝絕還價。他們還解釋了,鑒於這地產公司在行業內的地位和這篇文章的影響力,這其中的經濟效應不可估量,收您一萬不算多。
不得不說,這家圖片庫公司充分把握住了「獵物」的心理。開的價格應該是經過精心估量的。價格開低了沒意思,還不夠維權的成本;開個「天價」又很可能會徹底激怒對方,導致對方乾脆鐵了心去對簿公堂。
設計院在收到這個「報價」時就是覺得有些糾結。要是接受吧,自己心裡太憋屈。一張圖片一萬塊錢,真貴。有這錢還不如給法務發獎金。要是不接受吧,為這一萬塊錢去應訴,各種人工成本也要耗掉不少,而且敗訴的可能性極大。這真是投鼠忌器。經過反覆權衡,設計院最終還是決定「花錢消災」,與圖片庫公司和解,按他們的報價購買了圖片的使用許可。
至於那家受設計院委託製作效果圖的電腦設計公司,他們打死也不接受設計院的索賠。他們認為這是設計院自己願意被圖片庫公司「敲詐」,原本是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這倒也容易理解,人家「小本經營」,一萬塊錢對他們來說反倒不是個小數。如果設計院要起訴他們,他們肯定就會矢口否認效果圖是他們做的。反正既沒簽合同,又沒交接記錄,之前問的情況都是口頭上說的。再說了,這麼大一家設計院,為了一萬塊錢起訴他們一個小公司?這也不值當啊。看來,這家電腦設計公司也吃准了設計院的心態。
本案的警示
這個案例,除了暴露出業務部門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不規範操作之外,還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我們時時刻刻都得注意防範知識產權風險。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這個問題更為值得關注。
在本案中,正是電腦設計公司的「移花接木」和設計院的「借花獻佛」,才讓圖片庫公司「有機可趁」、「有利可圖」。我們在利用網上各種唾手可得的資源時,一定要注意是否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尤其是要謹防被人「釣魚式維權」。別到時候被人「釣魚」了,人家還振振有詞,「魚要是不貪嘴,怎麼會上鉤」?
(本文系原創,在「公司法務聯盟」首發。現修改後在個人公眾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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