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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估不合理,怎麼辦?!

房屋評估不合理,怎麼辦?!

房屋評估不合理,怎麼辦?!

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諮詢

房屋拆遷補償是每個被拆遷人共同關注的焦點,而補償款的多少與房屋評估結果密不可分。由於拆遷補償關係到拆遷人的成本問題,不少拆遷人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採取不合理的手段扭曲評估結果,而被拆遷人經常因不懂其中相關規定與規則,在這場拆遷戰役中吃下暗虧而不知。如何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如何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損,今天聖運律師將從專業角度為大家講解。

房屋評估機構確定有規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由此可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若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不成,再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一定程序確定。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未經被徵收人協商直接確定評估機構是明顯不合法的。

評估資質不可忽視,評估活動不受干涉

在進行評估之前,被徵收人一定要了解選定的評估機構是否是依法設立的,對要評估的事項是否有評估資質,進行評估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評估證書。最後還要檢閱最終的評估報告單上是否有兩名以上評估師的親筆簽名。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不管是整體評估還是分戶評估報告,都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評估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評估機構公章。如果沒有相關評估師簽字或者只有一位評估師簽字,那麼此次評估報告將無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評估程序需要嚴格遵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房屋評估程序進行嚴格的規定。大體程序分為以下幾步:選定評估機構→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評估機構→房屋徵收部門調查明確評估對象→向評估機構提供徵收範圍內房屋情況→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申請複核評估。

在評估過程中,每一個步驟都關係到評估結果,關係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在進行房屋評估前,一定要對評估過程有個全局的把握。

房屋評估不合理如何救濟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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