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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君說】商品壞了,賣家不承認有質量問題,該怎麼辦?

【法君說】商品壞了,賣家不承認有質量問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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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雙十一,在馬雲爸爸的帶領下,各大商場紛紛進入購物狂歡節,開啟了打折促銷模式。

  李小娜在某商場買了一台冰箱,剛剛使用了兩個月,冰箱內壁就出現了破裂,於是她拿著發票找到商家,要求退換或修理,但商場卻認為冰箱不存在質量問題,並說很可能是李小娜在使用過程中人為造成的損壞,因此拒絕退換或免費維修,李小娜只好將商場告上法庭。

  冰箱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究竟應當由誰來證明?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那就讓法君來告訴你吧。

  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質量瑕疵,發生爭議的,應當由經營者來承擔證明是否存在質量瑕疵的舉證責任,超過6個月後不再適用。這便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有兩個關鍵點,請親們務必注意:第一,就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看,必須是特定的「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第二,就消費者主張權利時間看,必須是在接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出。如滿足了前兩個條件的話,就由商家,也就是「賣方」負責證明商品或服務不存在質量問題,而不是由消費者來證明存在質量問題。

  本案中,李小娜購買的冰箱就屬於耐用商品,而且是在冰箱購買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出的質量瑕疵異議,因此應當由商場來負責證明李小娜購買的冰箱不存在質量問題以及冰箱在運輸、存儲過程中也沒有出現損毀或其他質量問題。

  由於商場無法提供完備的商品採購和運輸材料予以證明,因此,最終李小娜勝訴,並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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