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謨的因果律思辨

休謨的因果律思辨

來自專欄 Alex的自然哲學思辨1 人贊了文章

休謨把所有的人類理智活動的對象,可以分為兩類,觀念之間的關係,和實際的事情。第一類是依靠直覺和證明就可以斷定的。而第二類則是一種很不同的理性活動。

第一類理性活動,如果用康德的話來說,都是一些分析的命題,也就是說主語部分包含了謂語部分。比如說,喬治.華盛頓的姓是華盛頓。3+3=6。實際上,這類命題的確定性來自於齊一律,也就是a=a。如果a=Va,那麼我們的理性就會拒絕這個結論。

然而第二類理性活動,例如蘋果是甜的,因此我預計吃到蘋果是甜的,則是不同的命題。我個人認為,更像是一種規律判斷。單靠我們的理性無法完全斷定其真假。因為這類命題里涉及到我們不曾經歷過的事情。然而我們為何還是這麼斷然的確定呢?

因此我們需要對這種確然性進行分析。

休謨發現這類關於實際的事情的推理,基於的都是一種因果的關係。由於這種關係,可以使我們推斷出超出我們經驗和感官認知之外的結論。

於是休謨的第一個命題,也是全文最重要的命題出現:因果關係的推理,不是我們先天理性所賦予的,而是完全來自於經驗。

現在思考一個知識,我舉的這個例子根據休謨的理論完全是Matter of Fact這一類的。這個只是是,行星圍繞恆星的周期運動符合開普勒定律。

作用在一個物體上的力和這個物體上的加速度成正比。其實也就是我們熟知的牛頓第二定律。

設想某日我站在窗前,思緒翩翩,忽而想到在遙遠的某個外星星系(我甚至不知道這個星系在什麼地方),其中有一個星球上的一個圓形物體(我也不知道這個球體是什麼材料),在高度1米的位置下落了,我很確切地肯定我能推斷出這個物體肯等會抵達地面,可以推斷出其抵達星球表面時的速度。

根據休謨的理論,球體下落是一個原因,球體以一定的速度撞擊地面是一個結果。在這個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關係就是通常所說的因果關係。到目前為止,這並沒有什麼讓人驚奇的地方,真正的問題在於,休謨說,這個原因事件和結果事件之間的關係沒有可靠的理性在背後做支撐,如果一定要一個支撐,我們必須附加上一個假設,即未來和過去是一樣的,而這一點是無法確信無疑的。這就宣告了所謂的理性的破產。

原因和結果的發現,不是基於理性而是基於經驗。

這一段有一個非常有趣的類比。假設某個星球上,其自然規律是這樣設定的,一個黑色撞球撞向一個白色撞球,黑色球在撞擊一瞬間總是變成一隻鴿子。一個人誕生出來,觀察到無數次這樣的現象,那麼設想這個人突然有一天來到地球,看到一個黑球撞向白球,沒有變成鴿子而只是將白球撞動了,他一定會大為驚訝,然而這並非是不可能的。

任何一個自然律都是通過經驗獲得的。心靈無法單純從原因的觀念中推斷出結果。這句話絕對沒錯。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相信自然律,其實和相信上帝一樣,都是一種信念。牛頓第三定律告訴我們,對一個物體施加一個力,就會產生一個相同的反向力。因此我們相信,如果我用拳頭有力擊打牆壁,就會是我的拳頭受到相同的反作用力,我的拳頭就會很疼。然而,我們相信牛頓第三定律,和我們相信有一個上帝讓我們擊打牆壁就會很疼有什麼區別呢?科學家可以進一步解釋,因為我們的拳頭有很多物質分子和原子構成,當我們手中的原子碰擊牆壁的原子,原子間存在著某種排斥力,因此會產生反作用力。然而這樣的解釋終究不過把一個定律轉換成另一個定律而已。

休謨關於因果關係的懷疑,總而言之,就是在Matter of Fact的因果推理中,任何結果都是與其原因截然不同的,因此不能夠從原因中發現結果。

現在我們分析一個極端情況,設想一個原子,在時刻A存在,我把這看作原因,還是這個原子,在時刻B依然存在,我把看作結果。設定時刻A和B之間的間隔無窮小,且A和B之間沒有任何其它的事件發生,一般情況下,我自然推理出因為原子在A時刻存在,所以自然在B時刻也存在。然而按照休謨的意見,如果依據純粹理性,我甚至不能斷定原子在B時刻是否存在。這在我的理性看來是不可思議的。

在我的這個例子中,原因和結果都是符合休謨定義的因果觀念的,我當然也附加了一些條件,例如A和B之間沒有發生任何其它事件,然而這些條件並非來自休謨所稱的任何習慣或者經驗,那麼為什麼我依然這麼相信原子在B時刻存在呢?

我猜想休謨的反駁是,你聲稱一個原子,如果不發生外界事件,它就會依然存在;可是你怎麼知道原子不會自動發生改變呢?你相信不會發生改變的依據,無非是因為你在經驗中,發現一個物體如果沒有外界事件就不會改變,這不是仍然基於你生活中的經驗嗎?

於是我會回答,也許你是對的,那麼我這樣修改我的命題:有這樣一個X粒子,其屬性是沒有外界作用就不發生改變(如果它發生改變,那麼它就不能叫做X粒子);我觀測到X在時刻A存在,且時刻A和B之間沒有發生外界事件,那麼我推斷這個粒子X在時刻B依然存在。我的推斷中沒有用到我的任何經驗,我依然完成了Matter of Fact的因果推斷。

很自然,休謨會繼續反駁,在你的因果推斷中,你加入了一個定義,X粒子的屬性是「沒有外界作用就不發生改變」,X粒子不是Matter of Fact,而你的推斷屬於觀念之間的關係的推理,因此你的這個例子已經不是Matter of Fact了。

然而我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們實際生活中的所謂的關於Matter of Fact的因果推斷,其實都是暗含了某種這種潛在的定義。正如我在第一個命題中所說的原子,如果我不對它進行屬性定義界定的話,在命題中「原子」就是一個廢話,沒有任何意義。正是我使用了原子這個詞指代某個東西,我需要對原子這個詞進行內在的定義,而如果要對原子進行精確定義,我們的純粹理性就需要設定諸多規則和屬性。在很多時候,我們似乎忘記了這件事,然而這並不代表這件事不存在。

回過頭來看,休謨所謂的理性推理,都是基於觀念之間的關係的推理,休謨自己也承認,有關觀念之間的關係的命題是分析的,是純粹理性可以充足推斷出來的;然而休謨在描述所謂「實際的事情」這類推理中,我們仍然可能考察的是觀念之間的關係,而且這種觀念的建立都是暗含著一種定義的。正是這種暗含的定義,使得我們對休謨所懷疑的因果關係具有了充足的純粹理性根據。

舉個例子說,現在我看到蘋果在桌上,我推斷如果沒有任何外界事件,10分鐘後它依然在桌上。休謨說,根據純粹理性,10分鐘後蘋果是否存在不能充足斷定。然而我在說「蘋果」,休謨也在說「蘋果」,可是蘋果是什麼,我們都沒有探討,似乎是約定俗成的。然而問題是,這種約定俗成其實是暗含著一系列的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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