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小心機(二)——早搬遷,能早選房、選好房
08-14
徵收方小心機(二)——早搬遷,能早選房、選好房
來自專欄沈玉潮律師
徵收方小心機(二)——早搬遷,能早選房、選好房
在房屋徵收補償中,如果被徵收人選擇了「產權調換」的方式,也即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換,那麼就牽扯到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事項。那麼,真的是早搬遷,能早選房、選好房嗎?事實上這又是被徵收人的一種心理誤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因此,在徵收補償協議中是需要有補償方式的內容的,如果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方式,則其中會包含置換房屋的面積、區位、戶型、朝向、樓層等具體內容,以及差價結算的方式和金額。
也就是說,產權置換房屋的選擇是在徵收補償協議中經過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協商後確定的。而且,產權置換房屋的質量是同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的質量是有關的,同早選、晚選無關。實踐中,徵收方在宣傳中經常強調「晚了好房就都被選沒了」這樣的說辭,很多被徵收人尤其是一些年紀略偏大的朋友往往信以為真,草草搬遷,就很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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