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開賓士撞死女路人: 「我買了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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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擠滿汽車的世界裡,交通肇事死亡事故悲劇天天都在發生。除了那些非正常的重大傷亡交通事故,以及離奇的車禍現場,已經很難引起公眾的關注,更別說是憤慨了。
但是這幾天,公眾卻對一個男人出離憤怒了。
3月12日,湖南永州。男子黃某駕賓士衝上人行道致一女性路人死亡。事後,黃某面帶微笑淡定地對路人稱:「我買了全保」。
正是他一反肇事後不安、擔心、焦慮的常態,表情輕鬆、如釋重負的神情,激起了網友一片討伐:「買了全保就能撞死人么,怎麼那麼理直氣壯?」「說的好像買一次全保就能殺死一次人似的,對生命起碼的尊重都沒有!」
公司高管開賓士撞女路人致死 現場稱買了全保
經了解,黃某系某投資公司高管,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那麼,黃某買了全保,就能如他所願,得到「保全」,而不用承擔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嗎?
撞死人只賠錢就可以了事?!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從此規定可知,開車撞死人判刑的條件是死亡一人以上,並且駕駛員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從黃某車禍現場看,他開車衝上人行道,顯然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應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理應判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買了「全保」,就能「保全」?!
汽車全險由基本險和附加險組成。基本險除了國家強制投保的交強險之外,基本險部分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四個獨立險種。選擇「全險」,則意味著投保全部四種基本險,確實可以有效預防損失。附加險指附加在基本險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可以用相對較少的保費輔助基本險形成更全面的保險。粗略算下附加險多達幾十種。
事故發生後,負責對外賠償的,除了交強險,主要是商業保險中第三者責任險一項。但具體賠多少,不僅要看死者生前所生活地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還要看死者扶養人數等複雜因素,更要看車主在購買保險時選擇了什麼檔次的保額。目前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額度分為7個檔次: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以及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等,如果黃某買了足夠高的三者險,也許可以基本解決事故時對外賠償責任問題。
但保險法規定,還有一些情形是不予理賠的,其中包括:「酒駕、無證駕駛不賠」。黃某作為一名老司機,無證駕駛的可能性不大。但他面對悲劇如此輕鬆淡定,是否存在酒駕,還需要警方做出進一步鑒定。
綜上,不要以為自己有錢,買了全保,就能搞定一切,就可以縱容自己對生命的漠視和對他人的惡念。 黃某不僅已經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商業險是否能幫他扛下所有的賠償責任,還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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