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執行年齡擬降至14歲,「熊孩子們」怕了嗎?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有專家解讀,這一修改是對近年來由於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規制,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甚至是公眾強烈不滿的「積極」回應。但也引發了巨大爭議。

責任年齡的起點為什麼是14歲?

據《漢書·惠帝記》,惠帝曾下詔規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意思是:「凡七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的人,犯了罪當處肉刑的,改為較輕的完刑」),這幾乎是中華法系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最早規定。

此詔令中蘊含的矜老憫幼的仁政思想,帶有深刻的儒家印記,並在唐律中得到定型,一直延續到此後的明律、清律,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甚至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中,我們都可以感受到這種跨越千年的文化回應。

大陸法系法律文化可追溯到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古希臘的哲學家和醫生都相信,生命的發展就是「7」的不斷積累:人在7歲時乳牙脫落,幼兒期結束;14歲生理髮育成熟,兒童期結束;28歲鬍鬚長全,少年期結束;35歲體力達到頂峰;42歲各方面完全成熟;56歲時情慾減退;63歲時會變得睿智和謹慎。

公元六世紀,東羅馬帝國編纂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將責任年齡規定為14歲。深受羅馬法系影響的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規定為14歲。

我國《刑法》則規定,未滿14周歲的,由法律擬製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八種罪行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4歲的「熊孩子」能捅多大的婁子?

根據不少統計數據,當前中國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愈發嚴重,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亟待有效的治理措施。

2012年11月,4名未成年人因綁架人質索要150萬贖金,並在贖金到手前將人質殺害,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聽到法庭判決時,4少年竟然相視而笑,慶幸自己逃過死刑。根據《刑法》規定,綁架他人並且殺害他人的,處死刑。這是刑法中罕見的極刑規定。但由於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他們被免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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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福建漳州初中女生上學途中被5個女孩拉到校外的小巷子里群毆。腳踹,扒上衣、內衣,被揪頭髮往鐵門上撞……毆打持續了數分鐘。因涉事者均為未成年中學生,派出所組織家長們進行調解,希望能達成和解。

2015年7月14日,江蘇宿遷泗洪縣育才中學初二學生小博(化名)被發現渾身是血地倒在學校附近,後經搶救無效後死亡。而對小博行兇的是幾名初中生,均不滿16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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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兩段浙江省餘姚市職成教中心學校學生遭多名女生毆打的視頻在網間流傳,視頻中女生王某除遭毆打外,還被多名女生用樹枝侵犯下體。涉事者為未成年中學生,事發後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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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湖南臨武三中初一女生遭多名女同學毆打,辱罵。被打女生表示,打她的人是同班同學找來的,因嫉妒她「長得好看」,她已被這名女同學打罵多次。因雙方均未滿14周歲,雙方家庭達成調解意見。

2016年3月3日,安徽黃山一高三女生在學校被3名同班男同學「下春藥」,並被威脅如果告訴老師或報警就下砒霜。學校對3名涉事男生分別給予記過或警告處分,涉事雙方達成諒解。

2016年4月23日,河北新安一名女孩遭多名青少年毆打,並被逼迫下跪、甚至脫衣。旁邊還有很多人圍觀起鬨,並用手機拍照。涉事者年齡從13到16歲不等,其中2名施暴者被處行政拘留五日。其餘6人被批評教育。

2016年12月,深圳12歲少年疑因舉報收保護費被報復遭十幾名同學圍毆,事後,公安機關通報處理情況:對打人者楊某某、馮某某、劉某某、郭某某、喻某某、黃某等6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因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彭某某、李某某等2人因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降低刑拘年齡就能遏制低齡少年犯罪?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不滿14周歲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是不用承擔治安處罰責任,只不過是,不執行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這讓法律過於「柔軟」。《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規定了訓誡、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種處罰手段,但是,客觀地說,拘留是最具有震懾力的處罰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這段時間裡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足以促進其悔過,幫助其改過自新、認識到自己之前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而訓誡、警告等其他「處罰手段」,與老師的「批評」很難說有多大的區別,只執行這種「處罰」,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違法者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會將違法的霸凌傷害行為等同於普通的「違反校紀」。

此次徵求意見稿引起了社會廣泛的爭論,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英認為「擬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有百害而無一利。」 在未檢辦案中,王英發現,成年累犯80%以上有未成年人時期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經歷。而未成年人時期的拘留和監禁對於阻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並無太大的幫助,反而讓他們在缺少分管分押的情況下,掉進大染缸,學到更多的犯罪知識和技巧,人格被異化。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宋英輝認為,行政拘留會給未成年人的社會化造成負面影響。從行為自由到行政拘留後封閉式拘禁,其所處環境會發生巨大變化,這會對未成年人的大腦發育、性格養成、心理健全產生影響,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會人格,導致攻擊性增加,日後矯正的難度更大。

國外如何懲治低齡青少年犯罪現場?

在英美普通法體系中,10歲以下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推翻。但基於理性和經驗的雙重考慮,10歲至14周歲則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如果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的惡意,則應當負刑事責任。

少年羅伯特

1994年,10歲的英國少年羅伯特在利物浦一家購物中心拐騙並虐殺了一名兩歲男童,被法院判處15年監禁,成為英國現代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法官認為,羅伯特將男童帶離大人身邊,搬起石頭砸他、踢他,直至將其虐待致死,又將屍體放在鐵軌上,製造事故假象,都顯示了足夠的惡意,其所犯罪行是「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

翟雲瑤

2015年3月30日,在美國南加州私立高中讀書的中國留學生翟雲瑤帶領十數名女孩,將另一名留學生劉怡然引誘至一公園並進行長達5個小時的圍毆,包括扒光受害者的衣服、用煙頭燙傷她的乳頭、試圖用打火機燒她的頭髮、用高跟鞋踢她的頭部、強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及剃掉她的頭髮逼她吃掉等,後施暴者受到檢方重罪指控,分別獲刑13年、10年和6年,並將在服刑期滿之後被驅逐出境。

(北京時間綜合中國婦女報、新華網、新京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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