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據質證和審查5
08-13
交通事故證據質證和審查[共有 277 位網友觀注此條信息 ]一、證據質證。質證就是在審判法官的主持下, 對於證人證言等法定形式證據,在法庭上經過原告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各方對其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客觀、真實等情況進行發問、質詢,以辯別證據的真偽,判明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訴訟過程。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 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二、證據審查(一)物證、書證的審查判斷。對物證進行審查判斷時,必須注意查清下列問題:1、物證是否客觀真實。這個問題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要查青物證是否偽造。其次,要查清物證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而發生變形失真。審查判斷書證、物證本身的真假,關鍵是弄清書證、物證的來源,它們是什麼時間、地點、什麼條件下獲取的,是現場取得的還是在別處找到的,是辦案人員檢查中發現,還是其家屬被逼交出的,是原始完物,還是根據當事人的口供複製或買來的,有沒有偽造、調換與變動等情況。2、物證是否確實與案件事實有客觀的聯繫。 確定書證、 物證能證明什麼情節,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有無內在聯繫,搞清這種關係的方法,一是讓當事人陳述,證人及當事人家屬的辨認,二是通過鑒定的幫助,對書證、物證進行科學的鑒定,三是收集其他旁證加以印證。3、要查清物證是原物還是複製品。有無偽造 、變造或非故意錯誤。4、審查書證、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書證、物證必須與其他的證據互相印證,才能有力地認定案件事實,如果發現書證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主觀的去解釋,也不能人為的消除疑點,應當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去解決矛盾。(二)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證人證言是有思維能力的人對於保留在其意識中的關於案件情況的追述。不僅各種社會的和自然的客觀因素,而且證人自身的各種主觀因素,都會對證人證言的真實可靠性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審查判斷證人證言時,就應該對所有可能實際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各種因素和情況進行全面審查。1.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2.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是證人耳聞目睹的事實,還是聽別人傳說的。3.審查證人證言有無外界影響。 證人是否受到欺騙、 引誘、 指使、賄賂、收買、威協等行為的干預。4.證人與事故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係。注意證人與案件和當事人或者被侵權人的關係,尤其是與當事人或者被侵權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更要通過查明他作證的思想動機來判斷其證言的可靠性,對於與案件或當事人、被侵權人,檢舉人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主要是審查證人提供證據的準確程度,例如考慮案件發生時證人所處的周圍環境如何,辨別是非的能力,記憶力情況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樣等等。5.證人的覺悟高低、思想品質好壞等也是影響證人證言真實性的重要因素。6.證人所處的客觀地位不同,與當事人的關係不同,使所作的證言帶有特定的傾向性。7.審查證人證言是否受到客觀方面的影響,主要從證人證言形成的證人感知、記憶和陳述三個階段進行審查。(三)當事人陳述的審查判斷1.當事人的思想品質如何,有無隱瞞或虛構的可能;2.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理解能力、表達能力如何,當時的環境是否會其如實陳述產生影響;3.當事人與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間,有無串供的可能;4.陳述的內容,各個情節之間有無矛盾,各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如何,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協調一致;5.當事人陳述、辯解有無反覆,反覆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四)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1.勘驗、檢查及其筆錄的製作是否依法進行。2.勘驗、檢查及製作的筆錄是否全面、準確。3.現場是否變動或偽造。4.現場勘查人員的責任心、業務水平和技術水平如何。5.對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還應聯繫本案的其它證據綜合考察,對比分析。(五)鑒定結論是利用科學技術方法和憑藉專門知識,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物質痕迹等進行鑒定的結果,因而具有其他證據所沒有的獨特的科學性。但是如果鑒定依據的事實材料本身有問題,或者鑒定時受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鑒定結論也可能不準確或錯誤。因此,也必須由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對之進行審查,只有認為確實可靠時,才能採用。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應了解分析下列情況:1、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實。2、鑒定時採用的方法是否科學 ,進行分析鑒定的技術設備條件是否完善。3、鑒定人是否了解為保證鑒定的正確所必須了解的案件情況。4、鑒定人的技術、知識水平是否能勝任該項鑒定工作。5、鑒定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利害關係 ,鑒定人有無受到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親密關係或敵對關係的人的威脅、利誘而作虛假鑒定的可能性。(六)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視聽資料一般都是人們有意識錄製的,而且同科學技術的關係非常密切,在對視聽資料進行審查判斷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1、視聽資料的來源。2、視聽資料的版本。3、視聽資料形成的原因和條件。4、視聽資料的真實性。5、與案內其他證據進行對照、比較 ,如果有矛盾,應進一步查證核實。6、必要時,應進行科學技術鑒定 ,以驗證是否原版,是否有偽造、塗改或剪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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