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審判心理學的前奏
中華法律文化系列談
「五聽斷獄」:
何勤華
現代社會,我們在偵查、審訊、破案等方面的技術越來越高超,各種方法與手段也越來越多,如監聽、錄像、測謊儀、DNA檢測等等,不一而足。但所有的這一切中,最為直接和最為重要的,還是審判員面對犯罪嫌疑人,通過豐富的經驗和高超的技術,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傳訊審理,讓其說出事實真相(交待出犯罪的事實)。在這方面,中國古代有一些審判經驗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在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設置了大、小司寇,掌管全國的司法審判工作。同時規定,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所謂五聽,一是辭聽,聽人犯的說話,如說的是謊話,其情緒表現就會煩躁;二是色聽,觀察人犯的臉色,如其說謊,他就會因羞慚而臉色發紅;三是氣聽,觀察人犯的呼吸氣息,如不說實話,他就會急促喘息;四是耳聽,觀察其聽了審訊的問題反應如何,如果心裡有鬼,他就會心思不寧(「不直則惑」);五是目聽,盯著觀察人犯的眼睛,如果人犯說謊,其眼睛就會出現游移不定、雙目昏昏然的樣子。五聽雖有唯心主義的因素,但其強調在審訊時盡量不使用刑訊逼供,而通過觀察人犯的說話、臉色、呼息、眼神等,來判斷其口供的真實性,還是十分實用的。
在秦代,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五聽」制度,但對司法官員的審判技巧和藝術也是十分強調的,他們不主張動不動就對人犯進行刑訊逼供。當時法律將審訊的效果分為上、下、敗三個層次:上是指通過對犯人的察言觀色,以及捕捉其供詞中的自相矛盾、邏輯錯誤等,不使用笞掠,就讓犯人說出事實真相,這是最好的,應當鼓勵獎賞;下是指通過使用刑訊逼供來獲取口供;敗則是指採取恐嚇手段來進行審訊,這就是失敗了。至漢代,雖然司法實踐中,刑訊考掠仍然是取得當事人口供和證據的主要方式,但審判的技術和理念進一步在發展,終於演化出了西晉時期廷尉張斐依據西周「五聽斷獄」而提出的比較系統科學的審判心理理論。
張斐指出:「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這裡,刑,是定罪量刑的過程;理,是指判別事物之差別、論定是非曲折的意思;司,掌管;官,功能、作用;情,指人的心理、情緒,如「喜怒憂歡」等;心,是主觀意向、動機。張斐認為,定罪量刑這一司法活動,起著辨認是非、分別輕重的作用,而司法官可以通過人們的外在情緒的表露來尋察人的主觀動機。他指出:「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也就是說,人的行為與主觀動機是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繫的,它是一個由「心」到「情」,到「事業」(犯罪行為)的發展過程。據此,張斐提出了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這樣,張斐就彌補了漢代董仲舒「原心定罪」理論的不足,為它找到了心理學上的根據。
那麼,在具體操作時怎麼做呢?張斐從人的心理活動和外在行為之間的關係入手,論述了「審其情,精其事」的方法:「喜怒憂歡,貌在聲色;奸真猛弱,候在視息」,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供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以上引文均見《晉書.刑法志》)。應該說,張斐的這些認識和概括都是有道理的。雖然通過人的行為來察尋其心理活動的方法,在上述西周「五聽斷獄」中就已經有了,在張斐之前的三國的諸葛亮,也曾提出過審訊時要觀察犯人舉止和心理的主張,但都還不充分,尚缺少理論根據。張斐繼承了前人的思想,並提出「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的原則予以發展,以心理學作為其理論基礎,進而使這種理論的內容更為豐富、具體,從而對封建法律的正確貫徹執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張斐的審判心理理論,對中國古代的審判實踐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很多司法官吏均以此作為審案的圭臬。宋人鄭克著《折獄龜鑒》記載了一個案件,講述了北朝後魏時,并州(今山西省太原市西南)平北司馬(州府的軍事長官)辛祥,有一次審理了一個盜竊案:有個名叫葯道顯的兵士,從白璧(今河南省安陽市東面的白璧集)回來,被指控為盜賊,屬官們也都相信這一指控。辛祥一看到人犯,就對屬官們說:葯道顯臉有悲色。核查案情要注意麵色,說的就是這種情況吧?於是,就把葯道顯關押起來,不急於定案。過了一個月,果然在別處捕獲了真正的盜賊,葯道顯終於沒有受到冤屈。鄭克在總結這一案件時闡述道:「蓋察獄(這裡的」獄「,就是刑事訴訟)之術有三:曰色,曰辭,曰情。此其以色察之者也。」
從這一案件以及辛祥、鄭克的司法審判思維,我們可以知道,從西周時代的「五聽斷獄」,到秦漢三國時期的強調審訊要重視人犯的表情臉色,口供中的矛盾與邏輯錯誤,以及到張斐集大成式的審判心理理論,中國古代的審判心理理論相當發達,已具有現代審判心理學的萌芽。雖然其以經驗主義為基礎,帶有唯心主義的因素,但對司法審判實踐還是有著很強的指導作用,並已經演變成為一種傳統,一種法律文化。
當前,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日益發展,在司法審判領域,也出現了許多新興的交叉學科,審判心理學就是其中之一。該學科以審判實踐為基礎,融合了偵查學、法學、心理學、邏輯學、醫學等學科知識,對推動我國的審判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進步,以及提高司法審判人員的水平和素質,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而在建設和完善審判心理學的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吸收西方先進的審判理念和審判技術,也要借鑒吸取中國古人數千年中積累起來的審判心理知識與經驗。以「五聽斷獄」為始,以張斐「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為基的中國古代審判心理理論,就是一筆重要的法律本土資源。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
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嘗試引入「心理干預」機制,開展「心理審判促和諧」活動,推動審判工作順利開展。 為提升法官心理疏導和化解矛盾的能力,該院專門邀請心理學、犯罪學、社會學等專家為法官上輔導課。通過組織開展心理學專題講座,讓法官了解心理方面的知識,有利於法官建立心理衛生意識,有針對性地幫助當事人調整心態,將心理疏導貫穿整個訴訟過程。 對一些難纏、情況複雜的當事人的案件,由化解矛盾能力強、調解水平高的法官和特邀人民陪審員、心理學專家組成心理疏導合議庭,對當事人的心理癥結進行「會診」,通過採取靈活多樣的調解方式,找准問題的切入點和矛盾的調和點,疏導他們的思想情緒,達到息訴服判的效果。 該院還根據各審判業務部門的業務特點,分別專門建立了「心理干預療養室」,制定了《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開展「心理干預」的實施辦法》,要求各業務部門要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心理干預」工作的正常開展,以確保「心理干預」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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