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各種折扣、折讓和銷售退回的財稅處理案例分析(2)

各種折扣、折讓和銷售退回的財稅處理案例分析(2)

3)將折扣作為預收款處理假設將折扣額作為預收款處理,同時在合同上明確規定,區域經銷商沒有達到規定的銷售規模時,將預收款轉為價外收入或補差收入;達到規定的銷售規模時,將其轉為購貨款處理。該做法,不僅符合稅法規定,而且實質上也沒有對購銷雙方的利益形成損害。將折扣作為預收款處理的會計處理①平時銷售給經銷商時假設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3%的折扣為0.3萬元,開具發票時,按10萬元開票,同時開具折扣0.3萬元,實際收款11.7萬元(含稅價),將9.7萬元作為銷售收入入帳,銷項稅金16490元,另3510元作為預收款記賬反應。借:銀行存款 117000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16490預收帳款 3510②對經銷商折扣獎勵時假設經銷商的銷售規模達到50萬元以上,依照合同規定以貨物兌現折扣獎勵時,將預收款17550(50×3%×117%)轉為銷售收入並作付款處理。借:預收帳款17550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2550 ③將預收款轉為價外收入或補差收入假設經銷商難於打開市場銷售渠道,只購買了300萬元,沒有達到規定的銷售規模,而不再經銷時,根據合同規定不得銷售折扣獎勵,則需將預收帳款10530(300萬×3%×117%)轉為價外收入或補差收入處理。借:預收帳款10530貸:主營業務收入9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1530(二)現金折扣的會計、稅務處理及例題分析1、現金折扣的概念現金折扣(又稱為銷售折扣)是指債權人為了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中,企業為了鼓勵客戶提前付款,可能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時間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現金折扣實際上是企業為了儘快向債務人收回債權而發生的財務費用,折扣額即相當於收回債權而支付的利息。 2、現金折扣的會計、稅務處理技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會計準則上沒有明確規定發生現金折扣而少收的貨款計入財務費用時依據何種憑據,簡單可行的辦法是請對方付款單位開具費用結算票據,購貨方以此作為沖減財務費用的依據,而銷售方則作為計入財務費用的依據,但雙方的會計處理憑證後還需附上相關的銷售合同(複印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1)在交易日,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是以總額入賬,還是以扣除現金折扣後的凈額入賬,會計上對此通常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總價法,二是凈價法。總價法是指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以未扣減現金折扣前的實際售價作為入賬價值,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對客戶提前付款的鼓勵性支出,作為財務費用。我國會計制度規定實務中必須採用總價法,而稅法的規定是與採用總價法核算現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兩者之間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凈價法是指扣除現金折扣後的金額作為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的入賬價值。這種方法是把客戶取得現金折扣視為正常現象,認為一般客戶都會提前付款,把因客戶超過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項,視為提供信貸獲得的收入,於收到賬款時入賬,作為其他收入或直接沖減財務費用。(2)對於增值稅來說,如果折扣發生在開具發票之時,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紅字發票,不論其在財務制度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如果折扣發生在開具發票之後,按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從2007年1月1日起,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銷項負數處理。3、現金折扣會計、稅務處理例題分析[例題分析]甲公司向乙商場銷售電視機200台,不含稅單價2000元,為了儘快收回貨款,向商場提出的現金折扣條件為4/10,2/20,N/30。(現金折扣不含增值稅)。①銷售實現時,會計處理為:借:應收賬款 468000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②如果買方10天內付款,享受4%的折扣——16000元。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452000財務費用 16000貸:應收賬款 468000③如果買方20天內付款,享受2%的折扣——8000元。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460000財務費用 8000貸:應收賬款 468000④如果買方20天以後付款,則不享受現金折扣。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468000貸:應收賬款 468000(三)銷售折讓的會計、稅務處理技巧1、銷售折讓的概念銷售折讓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後,由於商品的品種、質量與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給予購貨方價格上的減讓。2、銷售折讓的會計、稅務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銷售折讓如發生在確認銷售收入之前,則應在確認收入時直接扣除銷售折讓後的金額確認;即銷售折讓發生在商品銷售之前時,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與銷售折扣的會計處理是相同的。企業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即銷售折讓發生在商品銷售之後時)且不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如按規定允許扣除增值稅額的,還應沖減已經確認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但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與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相同。稅法中規定發生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憑購貨方退回的發票或按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發票後沖減當期銷售收入,但用實物減讓需按視同銷售處理。《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的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五)項款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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