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期:《起訴專利侵權反被控敲詐勒索,民轉刑當慎之又慎》

第108期:《起訴專利侵權反被控敲詐勒索,民轉刑當慎之又慎》

來自專欄衡平法理4 人贊了文章

上海的李先生和孫先生也許怎麼也想不到:利用名下的公司起訴他人專利侵權,自己反而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罪抓捕。其實豈止是李孫兩人,就連法律專業人士看到這樣的民轉刑案例,大概也會有些摸不著頭腦。 

據澎湃新聞報道,上海警方介紹了大致的案情事實:李孫二人先後利用名下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和乙公司專利權為名,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證監會舉報。A公司為確保上市,分別支付甲公司和乙公司80萬元的專利許可費和和解費。

歸納起來,警方認為李孫二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犯罪,共有四個方面的理由:其一,李孫二人是惡意訴訟和惡意舉報,在法院終審中從來沒有勝訴過;其二,李孫二人專門選擇擬上市的公司進行訴訟和舉報,邊打官司邊威脅、要挾和恫嚇,利用企業害怕影響上市進程的心理進行勒索;其三,李孫二人名下的公司沒有任何實體業務,營收大部分來自訴訟及和解費,曾經針對多家企業實施過類似行為;其四,李孫二人控制的專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術含量低。

儘管尚存爭議,但民事案件中途轉為刑事案件並不違背現有刑法理論。司法實務中,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舉報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判例也並非沒有。但是基於刑法的謙抑性,類似上海李孫二人這樣的案件,必須建立在確實充分的證據基礎之上,而且應當慎之又慎。否則,武斷草率的民轉刑判決將極大的動搖其他人進行專利維權的信心,給原本就十分脆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投下新的陰影。

由於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具體的證據情況目前尚不清楚。僅就公安機關列舉的幾點理由看,若細加分析,恐都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其一,我國法律中並不存在「惡意訴訟」或「惡意舉報」的正式概念。訴訟或者舉報,並不需要提起者出自善意。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時,一般並不需要甄別原告或者舉報人的主觀意圖,而只需要審查判斷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舉報的事實是否屬實。至於此前的訴訟是否勝訴,更非判斷是否「惡意」的標準。因為從邏輯上講,每個案件都是不同的,此前敗訴不代表今後永遠敗訴。

其二,擬上市的公司並非維權的禁區,如果其存在侵權行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選擇擬上市公司,利用其害怕影響上市進程的心理進行訴訟或者舉報,充其量只是一種維權策略的選擇,本身並不違法。至於警方提到的「威脅、要挾和恫嚇」,需要結合證據判斷李孫二人的言行是否超越了正常談判的法律限度。

三,李孫二人名下公司有無實體業務並不影響其維護資格。眾所周知,知識產權兼具財產和權利的雙重屬性,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轉讓和流通。只要李孫二人名下公司合法取得了相關權利,那麼這家公司就有權就他人的侵權行為進行索賠維權。在國外特別是美國,有很多沒有實體業務的公司專門從事專利維權,並且同樣以訴訟或調解的收益作為主要營收來源。在我國,這樣的公司或許還不多見,法律上不應簡單進行否定評價。

其四,專利權的技術含量不影響維權的合法性,不能將之作為李孫二人涉嫌敲詐勒索的依據。根據我國《專利法》,除了對外觀設計的要求略低,其他專利權原則上都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且所有的專利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才能授予,發明專利更是需要經過實質審查才能授予。公安機關越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審查,直接斷言相關專利技術含量低既不具有權威性,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上海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的確會遭遇許多新現象、新問題,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必然會走在全國前列。儘管如此,維持司法審慎卻是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持的。期待此案的後續處理能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雙重檢驗。


推薦閱讀:

專利申請常見的幾大誤區
道可特-爭議解決 | 可預見規則對賠償範圍的限制(二)
《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中的法律規範衝突及解決規則
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變更、法律風險及防範
無訟閱讀|如何優雅應對你當場無法解答的法律諮詢?

TAG:專利侵權 | 敲詐勒索罪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