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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知者無罪」的一點小小的補充……

關於「不知者無罪」的一點小小的補充……

來自專欄月姬騎士團檔案管理室56 人贊了文章

法律一經頒布,即推定明知嘛。這是個基本原則。

但是我發現有個事情很尷尬:

刑法修正案十頒布至今有半年了,那麼,誰能給我一個政府機關官網上經修十修訂後的《刑法》的鏈接?

我都不批評最高檢的官網上查不到他自己發布的司法解釋這回事了。

反正我是沒找到哪個國家級別的政府官網上發布的《刑法》是被修十修訂過的(有些政府部門官網上連刑法都找不到這種尷尬事就不提了;有些省市縣的政府網上發布的刑法電子版都不知道從哪裡複製來的,用的罪名還是《罪名補充規定三》之前的這種尷尬事也不提了)。

比如最高檢法律資料庫里的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_最高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第299條仍然是修十之前的。

所以我好奇:

1、一部(狹義上的)法律,推定公眾都知道的那個時間點,到底是以它「實施之日」為時間節點(設為X),還是以第一篇對外公布的新聞稿為準(設為Y),還是以它第一次被某個政府部門以某種形式公開發布為準(設為Z)?

2、當不同渠道的法律文本發生錯誤時,以誰的法律文本為準?

無論法律出版社還是新聞網站,都不是權威發布。關於法律文本發生爭議時,最有權威的應當是中國人大網,但是中國人大網上發布的刑法是純凈的97刑法,沒有加入任何修正案。如果文本有誤,還是要以修正案的文本為準么?

假設我國某處有一個偏僻的小村莊,他們唯一的信息來源就是查看上面那個最高檢的法律資料庫(或者說是中國人大網的法律發布也行)。他們都只有九年制義務教育,不明白「修正案」是什麼意思。他們看到這個法律里並未禁止侮辱國歌,所以他們就侮辱了。

這種情形下,難道也不能以不知者無罪來免責嗎?

當然,最大的可能,不是以不知者無罪的缺乏對法律的認識(違法性認識)來免責,而是以情節顯著輕微的刑法第13條來無罪。13條也是個好口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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