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計算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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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各位緊密相連,密切相關。結合自身實際,提幾點交通事故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標準。在具體操作中,還有細微變動,請斟酌適用。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計算公式: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等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計算公式:
A類: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B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C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元/年)×誤工期限(天) ÷365(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計算公式:
1、護理人員有收入(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①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②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2、護理人員無收入或僱傭護工
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元/天)×護理期限(天)。
※護理期限:
① 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②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公式: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此時住院伙食補助費還包括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五、交通費計算公式: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票據所載事項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傷殘賠償金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等級確定;因傷殘未導致實際收入減少對殘疾賠償金作適當調整。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傷殘賠償係數;
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係數;
≥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係數;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年)×傷殘賠償係數
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係數
≥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係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
若殘疾者在年滿七十周歲前便死亡的,對於未實際發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由殘疾者一方返還給侵權人。
八、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喪葬費計算公式: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精神傷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0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注意事項:
①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具體標準,因個案和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同會有較大差異。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深圳地區較高,其他地區依次減少。一般按如下標準計算:根據傷殘等級從10級至1級,例如1級為10萬,分別對應為1萬至10萬,死亡的,同1級。
②司法實踐操作中:在訴訟中,注意該費用應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商業保險中沒有精神損失的賠償項目。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公式: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被扶養人為城鎮居民
≤18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0(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年)5÷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被扶養人為農村居民
≤18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財產損失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15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公式中相關術語注釋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國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等費用後剩餘的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傷殘賠償係數:根據傷者傷殘的嚴重程度將傷者殘疾劃分為十個等級,一級傷殘的賠償係數是百分之百,二級傷殘的賠償係數是百分之九十,以此類推。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各來源收入總和合扣除其經營性支出、稅費支出所剩餘的收入,計算公式是:農村居民純收入=家庭總收入-家庭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損失。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以城鎮居民個人購買商品和勞務兩方面支出作為重要權衡指標。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駐家庭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也即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支出,反應農民的消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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