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周刊 維護社會治安不應迷信警察武力
社會治安的真正基礎,從宏觀說是社會的和諧,從微觀說是社區的自治。只有在此基礎上,警察、城管才可有效地發揮其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專業功能
今年以來,將維持社會治安甚至市場秩序的人員武裝起來,似乎正在成為一個趨勢。它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治安警察或特警配備的武器趨向中型化甚至重型化。在河南鄭州,元旦、春節期間,新增了攜帶衝鋒槍、防暴槍等武器的武裝特警,在街頭巡邏。從4月26日起,瀋陽市派遣300多警力配備武器開始武裝巡邏。江蘇泰州甚至購置了一輛特警裝甲車,從4月18日起帶著一批全副武裝的騎警在大街上巡邏。
第二,交通警察也配備槍支。長沙市公安局改革原有巡邏出警模式,交警執勤可持槍、持械出警和巡邏。6月初開始,街頭出現了第一批持槍執勤交警,據說此舉旨在嚴厲打擊街頭利用摩托車的「兩搶一盜」。目前,上海、深圳、福州等城市的交警也配槍值勤。針對高速公路夜間犯罪案發率高的現狀,湖南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衡棗大隊近日推出了武裝步巡警務模式,民警裝備了衝鋒槍、防暴槍、防彈衣、強光手電筒、手銬和警棍等警用裝備。
第三,甚至連城管也被武裝起來。去年9月北京公布《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定(草案)》初稿,其中規定,城管執法隊伍依法執行公務時,允許佩帶必要防衛器械。而廣州已見諸行動,該市城管部門前不久成立了300人的「夜查隊」,專項整治夜間佔道經營、擾民等行為。執法隊員雖然沒有帶槍,但配備了防暴頭盔、防刺背心、防火防油防割手套、防水防狗咬長靴、防暴盾牌、對講機和強光手電筒等。
各地警察和城管部門的做法並非完全不合理。目前中國社會處於轉型時期,尤其是在一些城市,犯罪以及違法活動比較嚴重,暴力抗拒執法、甚至暴力犯罪現象也時有發生。為了維護秩序,確實需要強化治安與秩序維護者的執法能力。否則,城管執法人員和警察的人身安全也會面臨威脅。僅去年就有400餘位公安民警因執行公務而犧牲。
但是,過猶不及。中國各個城市的治安形勢是否已經惡化到了必須讓警察配備衝鋒槍、甚至駕駛裝甲車上街巡邏的地步?小商小販佔道經營、擾民等問題,是否已經嚴重到了城管隊員必須把自己嚴嚴實實地包起來的地步?可以說,不管是讓交通警察配備槍支,或者是特警開裝甲車上街,以及全副武裝城管隊員,都有反應過度之嫌。
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採取此類做法,可能是為了增強執法人員的信心,威懾、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大量武器上街,確實可能產生這樣的效果,但也同樣會產生另一個效果,帶來市民的不安全感、緊張感。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如果是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塑造和諧社區與城市,則過分強調震懾,未必能夠達成這一社會心理效果。
很多人主張,警察因其工作性質,確實需要配備槍支並大膽使用槍支,廣州市一位負責人曾要求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要敢於開槍。但其實,這是對警察權力的誤解。羅伯特·比爾爵士於19世紀上半葉創建世界上第一支現代警察——倫敦警察——時,考慮到警察濫用武力從而損害警察與公眾關係的可能性,竭力主張警察不配槍。這成為英國警察的傳統,到今天,全英國允許帶槍的警察還不到5%。
當然,即使法治較為完備的國家,也曾經迷信過警察武力在維持秩序與治安方面的作用。上個世紀警察活動發展總的趨勢是背離英國傳統,趨向專業化,強調其打擊犯罪的一面。尤其是30年代到70年代,警務活動追求裝備現代化,機械震懾式巡邏廣泛流行。不幸的是,此舉並未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因為,警察大量使用武器也推動犯罪分子的武器升級,並更加不計後果地對警察、對犯罪對象使用武力,這場「軍備競賽」讓犯罪分子越來越殘忍;另一方面,在西方這種武力炫耀的潮流曾使公眾對警察和警察活動趨向冷漠,一度造成警民關係緊張,反而增加了社會整體的不安全感。這種結局迫使西方各國對警察職能及武力作用進行反思,從80年代開始又回歸警察首先服務公眾的傳統。
這一演變歷程值得今日各地政府深思。維護社會治安,警察所要處理的絕大多數違法犯罪活動,不需要拿槍對付,更不可能拿衝鋒槍對付。社會治安的真正基礎,從宏觀說是社會的和諧,從微觀說是社區的自治。只有在此基礎上,警察、城管才可有效地發揮其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專業功能。而這兩者,都與武力無關。相反,它需要政府、公眾在治安之外做很多細緻的努力。
迷信武力的危險在於,它確實可能在短期內迫使犯罪與違法者躲避風頭,使政府誤以為天下太平,放鬆社會和諧、社會自治建設,從而造成本地治安混亂的根源不能得到有效解決。
因此,地方政府過分依賴武力震懾作用,更多的是一種短視策略,是替代制度建設的圖省事的辦法。對此,人們不能不予以深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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