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程序

二審的裁判二審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應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裁判。二審裁判分為以下幾種:(1)裁定撤消一審判決,或裁定發回重審。這種裁判主要適用於: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的;一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或者遺漏部分訴訟請求的;對上訴人不服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審認為應當受理的,應撤消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對一審法院駁回起訴而二審法院認為有錯誤的,應裁定撤消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對於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行政案件,原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依法改判。經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的,應依法改判。(3)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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