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文 | 張伊麗

摘要:外匯保證金作為一種獨特的外匯衍生品,對於中小企業和個人投資者來說,是一種比較理想的風險管理工具和投資工具,在我國也有一定的市場基礎。日本最早於 20 世紀 90年代末推出外匯保證金業務,並成功地將一部分場外交易引入場內,創設了交易所外匯保證金市場。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我國當年封殺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各項理由已不復存在,由此應儘快上市外匯保證金產品,借鑒東京金融交易所的經驗,採取交易所與銀行合作的模式,開展場內外匯保證金交易。

外匯保證金是一種獨特的外匯衍生品,其採用保證金制度進行即期外匯交易,以場外交易為主。外匯保證金業務發展較早的國家是英國和美國,日本直至1998年才開放這一業務,但在2005年日本推出《金融期貨交易法》以後,日本的外匯保證金交易飛速發展。日本的外匯保證金市場除了場外市場,2005年東京金融交易所還推出了「Click 365」交易平台,創設了交易所外匯保證金市場,成功地將一部分場外外匯保證金交易引入場內。

外匯保證金作為一種成熟的金融衍生品,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迅速發展,在我國也擁有一定規模的投資者。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外匯保證金市場相對不夠透明,相關監管部門也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特別是目前我國的外匯保證金市場存在一些不規範行為,甚至產生了專門進行欺詐的非法交易平台,不時會出現因外匯保證金交易而導致的各類糾紛和違法事件。因此,本文希望能夠通過對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發展的研究,為我國規範外匯保證金交易、構建外匯保證金市場提供政策建議。

一、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歷程

1998年4月,日本修改了《外匯和對外貿易法》( 《外國為替 および 外國貿易法》) ,使外匯交易更加自由化,並在一定條件下放開了場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以適應金融衍生品交易日益多樣化的需要,由此,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保證金業務在日本開始得以逐漸發展。之後,隨著日本投資者投資意識的提高和網路技術的發展,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未受監管的專門的外匯公司等都紛紛向個人開放外匯保證金交易,當時開展外匯保證金業務的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各類機構多達200多家,個人投資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數量大增,日本的場外外匯保證金市場快速發展。

在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發展初期,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政府監管的疏漏,部分機構通過勸誘等不正當方式誘導投資者投資外匯保證金業務,擾亂了市場秩序,因外匯保證金交易而滋生的各類問題和糾紛也日益增多,特別是 2002年以後,針對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各類投訴事件劇增。

2003-2004年,一些外資企業也開始進入日本的外匯保證金市場,並出現個別公司老闆捲走顧客全部資金逃離海外的現象,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發布的信息顯示,2000-2004年,其受理的有關外匯保證金業務的案例所涉及的主要糾紛有: (1) 向無投資經驗的客戶推銷外匯保證金業務; (2) 通過電話或者上門屢次執意推銷外匯保證金業務; (3) 沒有向客戶充分說明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交易內容和交易風險; (4) 給客戶提供武斷的判斷( 如強調絕對不會虧損等) ; (5) 不受理客戶的清算要求或者延誤客戶的返金請求; (6) 因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倒閉等產生的糾紛。

在此背景下,日本自2005年起開始對外匯保證金市場進行嚴格監管,日本金融廳果斷採取措施規範外匯保證金市場。2005年4月25日,日本東京金融交易所宣布將推出外匯保證金交易,5月27日,日本金融廳表示同意東京金融交易所推出外匯保證金業務。2005年7月1日,日本新《金融期貨交易法》實施,東京金融交易所開始率先規範投資環境,確保投資市場的公平與公正,推動外匯保證金業務向公開化、透明化方向發展,以減少各類糾紛案件的發生。之後的幾年時間裡,日本的外匯保證金業務迅速發展。2007年 9 月,日本的外匯保證金存款為5126億日元,頭寸總額32614億日元,2014年 9 月,這兩項指標分別增長至11976億日元和68250億日元,都增長了一倍多,個人投資者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總額達7567786億日元。就外匯保證金賬戶數量來說,2007年 9 月至2014年 9 月,日本的外匯保證金賬戶總數增長了 465.79%,活躍賬戶數量增長124.8%。這些年,日本的外匯保證金存款餘額、頭寸總額、交易總額、賬戶總數及活躍賬戶數目等都有大幅增長。

為進一步規範外匯保證金市場,2009年4月24日,根據日本證券交易監管委員會的建議,日本提出外匯保證金的經紀商應構建風險管理制度,制定止損規則,並要求外匯保證金經紀商須根據匯率波動情況預存相應的保證金資金,以確保外匯經紀商的財務安全。2008年金融危機後,日本再次加強對投資機構的風險監管、抑制過度投資,2010年2月,日本開始對客戶保證金資金進行專門統一管理,與此同時,日本金融廳自2010年起分兩次對外匯保證金槓桿率的上限進行了限定,最終將槓桿上限設定為25倍,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監管力度的加大使得部分投資者轉投其他金融產品,或者轉向海外金融市場進行投資,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

從場外外匯保證金市場情況來看,隨著2005年後日本金融廳加強對外匯公司的監管,至2013年12月,日本的外匯公司已從最初的400多家縮減至99家。但同時,由於監管力度的加大,日本的外匯交易制度和交易設施日臻完善,日本的外匯經紀商除開拓本土業務外,還大力拓展海外市場,以GMO Click、Monex、DMM等為代表的金融巨頭在2013年的月度交易額甚至突破了萬億日元關口。

二、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 一) 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現狀

目前,日本的外匯保證金市場有兩種形式: 交易所的外匯保證金市場( 場內交易市場) 和場外的外匯保證金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場內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是指,客戶必須通過在東京金融交易所取得交易資格的外匯公司開設外匯保證金交易賬戶後,在開設賬戶的外匯公司進行買賣外匯。至2014年11月,在東京外匯交易所取得交易資格的外匯公司有21家,其中最大的一家是inv@st證券株式會社,其每日的交易額占外匯交易所總交易額的20%-30%。場外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是客戶在外匯公司下單,由外匯公司的交易系統直接送達交易銀行,外匯公司也就不收取手續費,這樣的交易方式可以降低顧客的交易成本。

場外業務的場內化是衍生品交易模式的一大創新,東京金融交易所(TFX)於 2005年首次將外匯保證金交易引入交易所市場。東京金融交易所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以面向個人投資者的零售業務為主,亦有機構投資者參與,產品推出後,交易規模增長迅速。目前,日本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基本實現了24小時交易( 周末等假期除外)。東京金融交易所已推出的貨幣對共有24種,其中日元貨幣對13種,交叉貨幣對11種,日元外匯保證金合約既涵蓋了主要貨幣,也包括土耳其里拉和波蘭茲羅提等小幣種,交叉貨幣對則由主要貨幣構成。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槓桿倍數有25倍、20倍、10倍、5倍、2倍、1倍等。總體來看,10年間日本場內外匯保證金市場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TFX的交易模式非常成功。

TFX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運行機制是:由做市商向交易所提供外彙報價,交易所從所有報價中選擇最優價格報給交易所會員,投資者須通過交易所會員進行交易。個人與機構會員均可以申請成為做市商,通過交易所審查後獲得做市資格。按照規定,在交易時間內,做市商需要對交易所內的所有外匯保證金交易持續提供合理的雙向報價,這種做市模式增加了做市商之間的競爭,能夠確保投資者得到最優報價。截至2014年11月,東京金融交易所共有6家做市商,分別為東京三菱銀行、巴克萊銀行、德國商業銀行、高盛日本、德意志證券和野村證券。TFX的做市商制度保證了市場的流動性,同時也增加了報價程序的透明度。當前的交易所會員共有21家,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和外匯公司等。

與傳統的場外交易相比,TFX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增加了交易所監管環節,更大程度上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交易所針對外匯保證金交易制定了相關準則,交易所會員不僅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約,還要達到交易所準則的要求,因此,其經營更加規範,提供的交易服務也更加安全。TFX將投資者的個人賬戶和交易所的賬戶分開管理,要求交易會員將客戶資金存入指定的託管銀行,這樣即使發生交易會員破產的情況,投資者依然可以從託管銀行取回自己的資金,可以有效保護客戶的資金安全。TFX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實行集中清算模式,由TFX清算所作為交易的中央對手方。在非集中清算的場外交易中,交易雙方自行清算,以自身或第三方信用為擔保,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相比之下,通過引入清算所作為所有交易的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清算模式將信用風險轉移至清算所,清算所擁有成熟的風控體系,可以將風險爆發的概率控制在較低水平。因此,TFX的清算模式減少了外匯保證金的交易對手方風險,這與金融危機後主要國家對外匯衍生品市場的改革思路相一致。

除注重市場透明度和安全性外,交易所在經營中還充分考慮投資者需求。不僅價差小,在產品設計方面還推出了多種交易指令,包括市價委託、限價委託、觸及市價(Market if Touched)委託、二擇一(One Cancels the other) 委託和如果完成(if Done) 委託等。在交易時間上也充分考慮外匯保證金作為場外交易產品的特徵,實行接近24小時的交易時長。為方便投資者交易,交易所開發了靈活實用的移動交易渠道,在交易應用中為投資者提供多種投資輔助服務,如實時信息和分析工具等。同時,交易所通過成立投資者俱樂部來獲知投資者意見,採用研討會、廣告宣傳等各種方式進行市場推廣,積极參与相關國際事務,通過各方面努力保證了日本外匯保證金交易場內化模式的成功。

( 二) 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存在的問題

在低利率政策背景下,日本有些投資者偏好於投資外匯保證金等高風險、高收益的金融產品,一些外匯經紀商也樂於向客戶提供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日本因外匯保證金交易而產生的各類問題和糾紛日益增多,因此,日本需要進一步完善糾紛調解和訴訟處理制度,防止由於惡性競爭而導致違規行為的產生。同時,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產生的新問題可以由行業協會首先制定應對辦法,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以增強市場制度的靈活性和提高處理問題的能力。

就日本外匯保證金經紀商的情況來看,如果經紀商開展自營業務,匯率一旦發生異動或者經紀商判斷有誤,就可能造成經紀商的投資虧損,調查數據顯示,16%的經紀商開展了自營業務,84%的經紀商沒有開展自營業務。在風險管理方面,當匯率發生劇烈波動時,若經紀商不能跟對手方進行交易,無法平倉,其將不再接受客戶的下單,或暫停自營業務,以應對匯率波動所帶來的風險,調查數據顯示,在匯率劇烈波動時,56%的經紀商停止接受客戶下單,40%的經紀商會提高保證金買賣差價,4%的經紀商則暫停自營業務。另外,為減少外匯保證金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損失,一些經紀商會選擇將無力處理的顧客的單子拋給銀行等對手方,據調查,日本經紀商選擇全部平倉的佔73%,選擇部分平倉的佔27%。對於外匯經紀商來說,由於接單和平倉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這期間如果匯率發生波動,經紀商就可能面臨較大損失,調查數據顯示,日本的經紀商選擇逐筆平倉的佔71%,選擇定期或定額進行平倉的佔16%,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平倉的佔13%。外匯經紀商根據自身對市場行情的判斷進行平倉時,可能會因自身判斷有誤或者外匯市場發生巨變而產生損失,調查數據顯示,日本外匯經紀商選擇根據自身判斷進行平倉的占 20%,選擇根據預設程序進行平倉的佔80%。此外,如果因為系統出現問題導致經紀商無法進行平倉,這時也會使得經紀商遭受較大損失。因此,日本有必要進一步規範外匯經紀商的交易行為,降低外匯經紀商進行高風險交易的比例,以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三、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監管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 監管法律的演變

1998年4月,日本修改《外匯和對外貿易法》以後,外匯保證金業務開始在日本逐漸發展。2003年12月2日,日本金融廳制定了證券公司的業務指導方針和相關準則等;2004年4月1日,日本金融廳又修改了《金融期貨銷售法》的實施令,日本經濟產業省、農林水產省對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制進行了修訂;2004年12月1日,日本修訂了《金融期貨交易法》(《金融先物取引法》) ,修改後的新法律於200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後,日本開始出現官方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平台。2006年6月7日,日本修改《證券交易法》,後又將《證券交易法》更名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均要遵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相關規定。由此可知,在《證券交易法》(2006)生效以前,外匯保證金業務主要受《金融期貨交易法(2004)》約束,2004年《金融期貨交易法》的修訂對「金融期貨交易行業」進行了重新定義,提供外匯保證金業務的經紀商也被認定為金融期貨交易機構,其必須嚴格遵守《金融期貨交易法》。針對外匯保證金市場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金融期貨交易法》新增了更加嚴格的規章制度,內容涉及廣告宣傳、推銷和銷售行為、大股東規則、信息披露等方面,並加大了懲罰力度,以加強對外匯經紀商的約束。

總體來看,日本對於外匯保證金業務監管的加強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第一,修訂與證券公司業務相關的法律,要求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超出一定數額的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利益盡職盡責,確保投資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修改金融商品銷售法實施令,規定所有涉及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經紀商都必須嚴格遵守金融商品交易的規則,遵循銷售方針,對客戶詳盡說明投資風險等重要事項; 第三,修改《金融期貨交易法》及其實施規則。

( 二) 監管內容的設定

1、市場准入制度

日本外匯保證金業務的准入制度採取的是註冊制,從事外匯保證金業務的經紀商必須依照《金融期貨交易法》進行註冊。該法律根據不同的金融業務對金融機構設定不同的准入條件,金融機構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符合相應業務類別的資質條件的證明材料。目前,在日本可以從事外匯保證金業務的金融機構有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外匯公司等。

在日本,申請經營金融期貨交易業務的機構必須是股份公司或金融機構,自有資本應在5000萬日元以上。金融期貨機構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資質,並通過期貨從業註冊。此外,由於目前日本有數萬投資者使用自動交易軟體,但系統故障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日本金融廳督促提供這類服務的金融企業也應註冊金融廳的「投資助言業務」的資格,並需要配置專門的人員進行監管。在場內交易市場方面,日本對在交易所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會員機構的資質要求是,資本金3億日元以上、凈資產20億日元以上、資本充足率達200%以上,遠遠高於對從事一般金融交易的機構的資質要求。

2、日常經營活動

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由於金融市場的混亂和金融風險的加劇,原有的高槓桿率之下的外匯保證金業務投資虧損十分嚴重,從而造成一些外匯經紀商破產%倒閉,為了確保日本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金融投資的安全,日本金融廳分兩次對外匯保證金槓桿率的上限進行了設定。東京金融交易所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固定的槓桿比例,而是設定固定的保證金額度,比如買賣1萬單位美元的保證金為1萬日元,1萬單位英鎊的保證金為1.5萬日元,1萬單位歐元的保證金為1.3萬日元等。

在財務方面,2004年《金融期貨交易法》的修訂對金融機構提出了自有資本的要求,規定銀行以外的各金融期貨機構必須上報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120%。此外,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日本金融廳規定從事場內外衍生品交易的外匯經紀商必須持有本金4%以上的保證金存款,否則不可以經營外匯保證金業務。同時,2004年的《金融期貨交易法》修訂還確定了大股東規制,要求金融期貨公司的主要大股東( 原則上應擁有20%以上的投票權) 必須上報持有表決權的比例以及持有投票權的目的等。如果大股東因個人原因不符合主要股東的條件,可以取消該股東行使大股東權利3個月。

3.投資者保護規則

(1) 推銷與銷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廣告宣傳、合同締結前的書面交付義務、書面解約、禁止行為( 虛假告知、不招請勸誘禁止等) 、適合性原則、違規交易等方面都進行了規範。根據法律要求,金融期貨機構及其職員必須本著對客戶誠實、公正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未經客戶同意不可以隨意執行交易命令,不可以向不具備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的客戶推銷相關投資業務,未經客戶允許不可以通過電話或上門走訪的方式推銷業務。2013年 8月修訂的《金融期貨交易業務規則》( 《金融先物取引業務取扱規則》) 中,為防止外匯經紀商做出不利於投資者客戶的行為,要求外匯經紀商應向客戶充分說明外匯保證金業務的交易規則,不僅要向客戶說明繳納的保證金比率等基本情況,還應向客戶說明如果投資出現虧損還需追加保證金等,讓投資者充分了解該業務的風險。

(2) 客戶資金管理及其他。日本對於客戶的外匯保證金賬戶資金實行分別管理的原則,而且外匯經紀商對個人投資者的外匯保證金交易設有止損規制。自2009 年1月起,日本每月進行統計場外外匯保證金的交易情況,2009 年 9 月日本首次發布外匯保證金交易報告,2010年2月日本開始對客戶的保證金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要求外匯經紀商嚴格遵守止損交易等規定,2010 年6月日本開始發布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止損交易月度報告,2010年 9 月日本開始發布場外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差價報告。對於場內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其賬戶管理也是採取將投資者的個人賬戶和交易所的賬戶進行分開管理的原則,以確保投資者的賬戶資金安全。

另外,在規範外匯保證金行業管理的過程中,日本還糾正了在外匯保證金交易時曾出現的以不利於投資者的價格進行成交的現象。由於外匯市場的波動異常活躍,從投資者發出交易指令到交易成立,匯價往往會發生變化,有部分外匯公司利用此時的匯價變動,故意向投資者提供不利的價格,為公司謀取利益,導致投資者受損。針對這一問題,新規規定承認發出交易指令時的價格和交易成交時的價格變化,但如果匯價對客戶有利,則需要向客戶提供有利的匯價,讓客戶能夠以有利匯價進行成交。這項規定已經成為外匯經紀商的自主規制,並通過金融期貨交易協會執行實施,如有外匯經紀商違反本規則,將被處以最高額度為1億日元的罰款,而且存在被行政處罰的可能性。

( 三) 完善監管制度,優化市場環境

從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監管制度可以看出,外匯保證金市場的法律法規要求主要集中在牌照申請、日常經營和投訴賠償機制等方面。牌照申請側重於對外匯經紀商的篩選,日常運營監管的目的是提高市場效率並防範金融風險,投訴和賠償機制則注重對投資者的保護。日本的外匯保證金市場監管制度應進一步明確監管目標及其重點,加強對不規範行為的監督與處置。

對於外匯經紀商的日常運營監管,很多國家都側重於財務要求、報告存檔和投資者保護等方面。日本可以借鑒澳大利亞的做法,不僅規定財務指標,而且設置有關該指標的多個金額節點,當經紀商的相應資金低於每個臨界點時,就採取不同的處置措施。對於報告存檔要求,可以參照美國與歐盟的制度設計,經紀商除了按時彙報當日交易情況( 包括客戶交易、財務和運營狀況等) 和提交有關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外,還負有對客戶的告知義務,及時向客戶報告所有交易、資產、負債和賬戶餘額等信息,外匯經紀商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報告也可以公布在監管機構的網站上,或要求外匯經紀商自行公布,以便供公眾查詢——這也是近年來主要國家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舉措之一。在銷售行為規範方面,日本雖然規定了禁止強行推銷外匯保證金產品等行為,但還是不時有違規銷售等事件發生,因此,日本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不僅規定必須和禁止包含的內容和行為,還要求經紀商提交相關材料以備檢查,日本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也可以喬裝客戶對經紀商的銷售行為進行檢查,以更好地貫徹落實這一監管制度。

近幾年來,日本外匯保證金方面的各類糾紛事件頻發,對於客戶的投訴和賠償方面的處理,日本雖然也有糾紛解決機制和官方的投訴受理機構,但在執行方面還有待改進,調解糾紛的效率和裁決方面的公信力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我國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及政策建議

( 一) 我國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歷程及其現狀

我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始於20世紀90年代,當時個人炒匯在國際上興起,一些境外貨幣經紀商開始進入中國大陸從事非法的外匯保證金交易。1994年8月,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禁止在大陸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一情況直至2004年以後出現轉變。自2004年起,銀監會陸續出台相關法規和指引,鼓勵商業銀行發展金融衍生品業務,2005年我國批准了首家進入中國的外匯經紀商,此後,外匯經紀商開始在中國大陸有所發展。2006-2008年,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和民生銀行也先後推出了外匯保證金產品,其他一些銀行也開始進行積極籌備,準備推出外匯保證金產品。但是,2008年金融危機後,出於多方面的考慮,銀監會於2008年6月12日發布了《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了外匯保證金業務。

近幾年,在境內雖然監管機構很早就已禁止了民間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但以外匯保證金為主要金融產品的地下外匯市場一直存在。2008年外匯保證金交易第二次被叫停後,大部分大型外匯經紀商保留了其在境內的代表處,採取線上推廣%線下培訓和講座等方式發展客戶,幫助客戶在境外開戶投資。調研顯示,當前我國境內不同規模的外匯經紀商共約二三百家,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外匯保證金市場必然存在一些不規範的現象,甚至產生了專門進行欺詐的非法交易平台。

( 二) 我國外匯保證金市場的發展前景

不可否認的是,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擁有一支龐大的外匯保證金投資者群體,他們既具有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也有豐富的外匯投資經驗#調研結果顯示,當前在大陸的外匯保證金交易者中,超過80%的人表示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投資者的首次入金量集中在1000—5000美元的小額數目內,其外匯保證金投資額占金融投資的比重以及金融投資佔總資產的比重都比較低,而且,儘管大部分外匯經紀商都提供了最高四五百倍的槓桿,但多數投資者在投資時仍選擇100倍左右的槓桿,以上種種現象表明當前我國的外匯保證金投資者還是比較謹慎的。

對於我國境內開放外匯保證金交易,很多投資者和外匯經紀商均表示有強烈的興趣。大部分投資者由於擔心境外交易遇到騙子公司、交易滑點或資金挪用等安全問題,認為國內開放外匯保證金交易後,相關的監管制度將會比較齊全完備,資金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外匯經紀商則表示,當前國內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渠道有限,尤其缺乏短平快的投資產品,外匯市場具有其他市場難以媲美的種種優勢,對投資者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外匯保證金的投資需求客觀存在。而且,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陽光化可以改善該行業目前的無序發展狀況,法律法規的完善也將減少投資者與外匯經紀商之間因交易規則不明而產生的糾紛,構建和規範外匯保證金市場,不僅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可以減少外匯經紀商的經營成本。

因此,我國構建外匯保證金市場的條件已經成熟。隨著人民幣匯率彈性的增大,不僅個人投資者有投資需求,中小企業的匯率風險管理需求也更加多樣化。通過構建國內外匯保證金市場,使國內外匯保證金交易陽光化,不僅可以有效防範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還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增加稅收收入,豐富投資產品。而且,如果我國開設外匯保證金交易,必然會引導大量早先流出境外的外匯保證金資金迴流國內市場,這對於增加我國金融市場的外匯存量也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三) 我國外匯保證金市場發展的政策建議

結合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在市場建設方面,建議借鑒東京金融交易所TFX的經驗,採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與銀行合作的模式,開展場內外匯保證金交易。考慮到我國現有的金融格局,我國比較適合採取由交易所與銀行合作的方式實現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場內化,由銀行作為交易所會員,投資者通過銀行進行交易。長期以來,大陸合法的外匯中介服務均由銀行提供,部分銀行還曾經開展過外匯保證金業務,在這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擁有客戶資源,參與熱情較高,銀行網點也眾多,在客戶開戶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而且,與目前我國境內的外匯經紀商相比,公眾對於銀行的認可度更高,通過銀行開展交易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當前我國投資者對經紀商及其產品的不信任問題,也可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資環境,進而有助於外匯保證金市場的健康發展。另外,外匯保證金是一種具有較大市場需求的外匯衍生品,開展這一業務有利於促進銀行的中間業務轉型。因此,採取中金所與銀行合作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模式是我國外匯保證金市場建設的理想模式。

在實際操作中,應在產品設計方面盡量接近國際市場、保留其場外交易的優勢,在市場規範性與安全性建設上,則應充分發揮交易所交易的優勢,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在市場監管方面,我們可以借鑒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重點關注牌照制度、財務要求、投資者保護、客戶資金管理、糾紛解決及賠償機制等幾個方面。

綜上所述,上市外匯保證金產品,在業內已經是人心所向。設計一個有效的制度是上市外匯保證金產品的前提。把外匯保證金產品納入場內交易不僅符合我國市場的實際情況,在海外也有可供借鑒的成功案例,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外匯保證金產品符合我國金融市場建設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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