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與「性騷擾迷思」會帶來哪些傷害?#me to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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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性騷擾相關研究整理。
「性騷擾」的定義
在台灣,性騷擾防治法(2009)將性騷擾定義為: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而無論是前者的「敵意環境」,還是後者的「性要脅或性賄賂」,都是不對等權力關係中容易出現的性騷擾樣態。
在專業研究上,學者 Fitzgerald 與 Shullman 將性騷擾分為3類:
- 性強制(sexual coercion):指藉由威脅或利誘達成性順從,在法律上也稱「交換式性騷擾」;
- 不受歡迎的性注意(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指藉由口語或非口語方式,導致屈辱的、敵意的或冒犯的環境而影響當事人,此類屬法律上的「敵意的工作環境」,如不當追求、對衣著的淫穢批評、調戲式的吹口哨等。
- 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指基於性別刻板印象貶低任一性別的偏差行為或言論,如展示裸體照片、含性歧視的玩笑、將他人身體物化等,此亦屬於法律上「敵意的工作環境」。
事情發生後,受害者通常是如何應對的?效果如何?
Gruber總結出6種性騷擾因應策略,從最消極到最積極依序為:
- 逃避
- 淡化
- 尋求社會支持
- 協商(包括要求對方停止騷擾行為)
- 尋求(權威人士)調解
- 提出申訴
而 Fitzgerald 和 Shullman 指出,性騷擾應對方式可分兩大類:
- 對外/問題中心取向:逃避、面質告發騷擾者及尋求社會支持
- 對內/情緒中心取向:瑣碎化、淡化及善意詮釋等
文獻顯示,性騷擾雖是國內外許多女性的共通經驗,但受擾女性因擔心被報復而對面質及申訴等積極因應方式婉拒,而多選擇消極應對處理。如:
- 女警會以消極的方式(如:否認、淡化等)帶過以避免尷尬或是可能的其他後續麻煩
- 年輕女老師多是消極的應對甚至逃避,事後處置則多尋求自我改變及心情經驗分享
- 工程單位員工除了直接制止、向上司申訴外,也會消極、迴避或改變自身行為的方式,比如停止與騷擾者接觸、減少向其寄送電子郵件等
性騷擾應對方式中,「不予理會」最常被使用,但最無效,效果也最令受擾者感到不滿意;相反的,「提出申訴/告訴」為最有效,最令受擾者感到滿意,但卻最少被使用。
性騷擾對受害者身心造成了哪些傷害?
對於父權文化中的女性受害人而言,性騷擾過後,並不代表事件結束,反而可能是後續傷害的開始。
根據現有研究顯示,性騷擾事件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多種傷害,內在癥狀包括:
- 情緒——感到無助,感到焦慮,及困窘不安無法專心等
- 生理——身體變差、常做惡夢、藥物濫用等;
- 認知——負面的自我概念、羞恥感、罪惡感等
外顯癥狀則包括:
- 人際關係——對他人感到不信任、外觀及衣著服飾改變、對「性」產生負面的態度等
- 工作學業——可能出現改變工作/學業習慣、無故曠職/蹺課、表現不佳等行為
國內外經驗研究指出,校園及職場性騷擾,不管其樣態為何,均對受害人發生心理、 情緒及人際關係之負面影響:
- 性騷擾對員工的工作相關表現(如工作滿意度、工作壓力、工作表現及對組織的投入等)、心理(如健全及壓力等)及生理(如健康滿意度及生理癥狀等)均有負面影響(Chan、Lam、Chow,2008)
- 同學性騷擾事件除了引起被行為者本身的負面情緒,也會造成人際關係的破壞,並導致團體氣氛與工作效率低落(楊羚綺,2006)
- 在遭遇不同型態的性騷擾經驗後,有半數以上的被騷擾女警感到困擾,且後續對女警個人而言,性騷擾事件可能會改變其人際關係的互動形態(謝孟璇,2007)
- 女性接獲性騷擾電話時,多感到恐懼、害怕、憤怒、噁心、覺得被侵犯、震驚及自責(Smith 及 Morra,1994),而且,電話性騷擾雖然沒有對女性造成直接的身體傷害,但許多女性卻因此而感到相當恐懼,嚴重者甚至需要改變日常生活作息(林靜媚,1997)
即使只遭受到性別騷擾或不想要的性注意等,都比沒有經驗性騷擾者出現較多的 PTSD 癥狀,而且性騷擾的威脅越嚴重,持續的時間越長,受害者的癥狀就越嚴重。因此,性騷擾不只是法律議題或校園事件,且是嚴重影響心理健康的創傷事件。
受害人在應對處理性騷擾事件的過程中,會經歷怎樣的「衍生性傷害」?
1、命名猶豫
面對性騷擾事件時,部分受害者經常出現對性騷擾命名的猶豫,即不知道是不是該把這件事定義成「性騷擾」,顧慮的主要原因包括無法確認對方是否有性騷擾意圖、擔心自己誤會/曲解對方、怕傷感情破壞人際和諧、及合理化對方的性騷擾行為。在台灣的華人女性同樣也出現類似情況,相當符合Mannison(1998)的社會觀察結果:父權體制的性別意識型態經常透過「命名猶豫」的社會運作,導致受害女性對身體自主的自我矮化、自我遁形及自我「消音」。
「?我很確定我有那種不舒服的感覺,對,只是我在那個時候的確沒有去,用這樣的一個名詞去解釋。」
「?因為我不確定,他是不是真的故意要摸我。我沒有辦法確定,因為他碰你的時候,你總是在一個完全毫無準備的狀況下。」「但是對於這些情況(被人掃視全身),我的反應通常也都只是微笑,因為不希望把氣氛弄僵,因為第一份工作希望大家能和氣。」 「一開始他在問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只是覺得,他是不是想跟同事比較親近一點,好像他是大家長,關心後輩晚輩這樣子。?我就會自己還幫他找理由,那會不會是這個老闆只是想要跟同事拉近關係。」 (羅燦英,2012)
2、揭露焦慮
即使針對已被命名的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仍會經歷到揭露焦慮。焦慮來源多與潛藏於華人社會的「性騷擾迷思」有關,常見的性騷擾迷思多有否認性騷擾、否認性騷擾的嚴重性、否認性騷擾構成傷害、否認性騷擾隱含性別權利問題等傾向:
性騷擾根本就沒有定義
「兩情相悅「的性關係不能算是性侵害男性不可能被性騷擾或性侵害定義性騷擾會挑起男女之間的對立女性其實是喜歡被性騷擾的,只是口頭上不敢明說女性之所以會被性騷擾是因為她眼神挑逗/衣著暴露/不檢點
被性騷擾已經很丟臉,不要再說出去了哪有性騷擾,只是女性自己過於敏感性騷擾只是少數個別人的問題性騷擾不是性別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父權體制經常透過各種論述,合理化性騷擾中的權力濫用。性騷擾迷思經過媒體的傳播及個體的內化後,經常導致研究參與者對揭露性騷擾事件的焦慮。因此,有些受害者會因擔心家人不相信、擔心家人困擾、恐懼媒體曝光、固著於貞操情結或受害羞恥感等原因,而對揭露性騷擾事件感到焦慮。
3、對「自己要應對性騷擾」這件事而自責
前文已說明,性騷擾受害女性受制於父權場域,多以陰柔方式應對性騷擾事件。但有些女性其實不滿意自己對性騷擾事件的的應對方式,會評價自己做出了「不當」的因應,並把這個情況歸因於、責備自己的個性、心態或人格特質(責備自己不夠小心、不夠敏銳、傻大姐、過於但魂、缺乏自信)或是責備自己的行為不妥(假裝沒事、傻笑、討好騷擾者、沒有儘早反抗、缺乏反應的能力等)。
這些研究結果也非常符合激進女權主義的描述:父權體制一方面對性騷擾女性進行消音處理,一方面又引發女性對沉默應對的自我責備。
4、面質騷擾者遭到反挫(confrontational backflash)
有研究發現,在台灣的父權場域中,女性對性騷擾事件的當面抗議或事後面質,多遭到騷擾者的漠視,否認,奚落,甚至侮辱,進一步體現父權體制如何對主張自我權益的女性施壓。
對女性/受害者的脅迫,常常用上以下技巧:
- 讓她們對於什麼是「正常」(身體接觸/人際界限)無知
- 對於「拒絕」感到無能、失語、不知道說什麼(lack of language)
- 對於「同意」與「不同意」缺乏抉擇力
- 缺乏對自己的信心與肯定
- 對女性滋養型角色作出定義
從女性面質挑戰騷擾者卻遭受反挫,可以看出,男性騷擾者是如何運用上述技術,羞辱提出面質的女性,脅迫整體女性放棄守護身體自主權及性別正義。 而且,許多受害者的人際網路,對於她們想要明確抗拒的行為,常常也不予支持,甚至出現責備受害人的現象。因此她們會對正面抗拒的效果表示疑慮,對公開揭露所要花費的高情緒成本也做出深刻的思考。
5、機構性虐待(institutional abuse)
有受害者選擇向學校提出師生性騷擾的申訴,卻因權責機構沒有正視性騷擾問題嚴重性、缺乏性騷擾處理專業知識與能力、處理程序缺失、處理人員的官僚心態(息事寧人與敷衍了事等)、遭到處理人員的威脅、調查程序的繁複及後續司法問題而受到困擾,這一系列常見的機構性虐待經常導致申訴人的身心健康、人際關係、工作求學及日常生活受到衍生傷害。
有些受害者表示,自己選擇遺忘事件當天的傷害,並以壓抑方式度過處理過程。但對於「處理過程的傷害」,始終無法忘懷,多年後仍會「觸景傷情」。上述機構性虐待對申訴人造成相當持續且深沉的後續傷害, 其衝擊力道甚至超越性騷擾事件本身。
6、人際疏離
相關文獻指出,性騷擾事件的結束,並不代表傷害的終止,性騷擾事件經常透過人際關係的傷害持續對受害人產生衝擊。
比如說,當受害者揭露出性騷擾事件,卻不能獲得其重要他人的支持時,如家人/同事/朋友/同學們不相信、認為只是誤會、輕視/忽視性騷擾事件、拒絕聽取指控、淡化事件、責備受害者穿著、強調騷擾者其他能力與人格優點等等,都會導致關係破裂,或是關係疏離發生。
其次,當受害者是在公共場所(如巴士、地鐵)被性騷擾時,因在場其他人都熟視無睹,沒有積極介入或協助,受害人的社會信任度也會破損,安全感下降。而若是童年期遭受嚴重性騷擾,而未獲父母有效處理,成年後則會呈現性創傷現象,將自我價值的物化及親密關係的性化。
總結
當受害者作出符合父權文化的陰柔處理,隨之而來便是對自我的質疑與責備。就像Cains指出的那樣,女性以沉默與對男性投降換取邊緣化的生存,並在此過程中被迫與壓迫者合作,導致女性的自我憎惡與困惑。而當受害者展現主體性,進行面質與申訴,卻經常會引發騷擾者的惡意反制、社會網路的背棄/懷疑以及機構性虐待。最後,當受害者掙扎於尋求存活及心理復原的資源時,也經常需要面臨人際關係受創的可能。
對女性而言,性騷擾的衍生性衝擊,並不亞於性騷擾事件本身。這些衍射性衝擊對父權壓迫明裡暗裡作出掩護,經常對當事人造成更為深沉與持久的傷害。
(未完待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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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孟璇(2007). 我國女警遭遇工作場所性騷擾經驗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未出版, 台北.
Cochran, C. C., Frazier, P. A., & Olson, A. M. (1997). Predictors of responses to 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 Psychology of Women Quarterly, 21, 207-226.
Fitzgerald, L. F., Shullman, S. L., Bailey, N., Richards, M. M., Swecker, G. Y., Ormerod, A. J., & Weitzman, L. M. (1988). The incidence and dimensions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academia and the workplace. Journal of Vocational Behavior, 32, 152-175.
Gruber, J. E. (1989). How women handle sexual harassment: A literature review. Sociology and Social Research, 74,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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